天河区中山大道北路富力街39号1、4、5、7、13、15、16、17、19、25铺及富力街37号201、202、601房
天河区中山大道北路富力街39号1、4、5、7、13、15、16、17、19、25铺及富力街37号201、202、601房
(略) 中山大道北富力街富力花园
#.00 元/月/总面积
467.95 ㎡
2024-12-11
6 年
商业,一般住宅(非企业公房)
#元/月/总面积,并从第2年开始,每年租金在上一年度租金基础上递增2%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自2024-12-11至2024-12-24)
房产
(略) (略)
小区管理
意向承租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合法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个体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向出租方提交法人/其他组织资格证明复印件(须提供最新核准的证明文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意向承租方如被确定为承租方,须按照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版本签署租赁合同。
1.在同等条件下,租赁标的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如原承租方不放弃优先承租权的,须到 (略) 办理意向登记手续、交纳诚意金并参与交易。
2.原承租方的租赁到期日为2025年1月31日。若承租方为原承租方,起租日期自2025年2月1日起计,起始租金为成交价;若承租方为非原承租方,场地交付以实际交付日为准,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确定具体的交付时间及租赁合同的起租时间。租赁标的在交易完成后仍存在不能按时腾退交付意向方的风险,意向方应自行考虑交付逾期或者交付不能的风险损失,因租赁标的不能按时腾退移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中标承租人自行承担并向租赁标的占用方索赔,出租方不予赔偿。
3. (略) 中 (略) 富力街39号1、4、5、7、13、15、16、17、19、25铺为商铺用途,建筑面积共178.46㎡,富力街37号201、202、601房为住宅用途,建筑面积共289.49㎡。承租方的承租行为必须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能按出租方规定的用途合法租住,服从出租方的各项管理。
4.承租方对租赁场地进行装修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改动其整体框架结构。承租方的承租行为必须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能按出租方规定的用途合法租用,服从出租方的各项管理。
5.意向承租方在参与本项目前已充分了解招租场地的现状、招租项目具体要求,愿意接受出租方展示的《租赁合同》全部内容。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应按照公告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安全生产责任书》。
6.出租方按设定用途出租,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标的用作化工产品、易燃易爆产品的经营和仓储,承租方须自行办理经营相关证照。承租方所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及省、市相关消防、环保条例的规定,按相关要求自行办妥环评、消防及合法经营等手续,如由此造成承租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租赁房屋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所有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7.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物业转租、分租或以其他方式转与第三方使用,不得更改物业的租赁用途,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将没收保证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8.其余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详见附件。
(略) 中山大道北富力街富力花园
#.00 元/月/总面积
467.95 ㎡
2024-12-11
6 年
商业,一般住宅(非企业公房)
#元/月/总面积,并从第2年开始,每年租金在上一年度租金基础上递增2%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自2024-12-11至2024-12-24)
房产
(略) (略)
小区管理
意向承租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合法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个体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向出租方提交法人/其他组织资格证明复印件(须提供最新核准的证明文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意向承租方如被确定为承租方,须按照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版本签署租赁合同。
1.在同等条件下,租赁标的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如原承租方不放弃优先承租权的,须到 (略) 办理意向登记手续、交纳诚意金并参与交易。
2.原承租方的租赁到期日为2025年1月31日。若承租方为原承租方,起租日期自2025年2月1日起计,起始租金为成交价;若承租方为非原承租方,场地交付以实际交付日为准,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确定具体的交付时间及租赁合同的起租时间。租赁标的在交易完成后仍存在不能按时腾退交付意向方的风险,意向方应自行考虑交付逾期或者交付不能的风险损失,因租赁标的不能按时腾退移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中标承租人自行承担并向租赁标的占用方索赔,出租方不予赔偿。
3. (略) 中 (略) 富力街39号1、4、5、7、13、15、16、17、19、25铺为商铺用途,建筑面积共178.46㎡,富力街37号201、202、601房为住宅用途,建筑面积共289.49㎡。承租方的承租行为必须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能按出租方规定的用途合法租住,服从出租方的各项管理。
4.承租方对租赁场地进行装修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改动其整体框架结构。承租方的承租行为必须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能按出租方规定的用途合法租用,服从出租方的各项管理。
5.意向承租方在参与本项目前已充分了解招租场地的现状、招租项目具体要求,愿意接受出租方展示的《租赁合同》全部内容。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应按照公告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安全生产责任书》。
6.出租方按设定用途出租,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标的用作化工产品、易燃易爆产品的经营和仓储,承租方须自行办理经营相关证照。承租方所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及省、市相关消防、环保条例的规定,按相关要求自行办妥环评、消防及合法经营等手续,如由此造成承租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租赁房屋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所有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7.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物业转租、分租或以其他方式转与第三方使用,不得更改物业的租赁用途,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将没收保证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8.其余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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