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7.59%股权-挂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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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7.59%股权-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S*D*
项目名称 江苏 (略) 7.59%股权
转让方名称 (略)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略)
转让比例 7.59
挂牌价格 *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4-12-11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 1、根据评估报告,标的企业申报的6项发明专利(评估明细表-其他无形资产序号5-7、12-13、21)为标的企业与 (略) 第七二三研究所共同持有;2项实用新型专利(评估明细表-其他无形资产序号28-29)为标的企业与江苏省 (略) 共同持有,评估基准日时上述专利由标的企业正常使用。本次专利资产组评估由标的企业申报的各项历史成本全部为标的企业自身研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不包含权利共有人的相关支出。因该部分专利标的企业均可正常使用, (略) 场法评估结论的影响。具体详见评估报告内容。 2、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元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如信息披露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 (1)征集到一家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 (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署合同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可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北交所备查文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2)本方同意在北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项目编号 S*D*
项目名称 江苏 (略) 7.59%股权
转让方名称 (略)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略)
转让比例 7.59
挂牌价格 *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4-12-11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 1、根据评估报告,标的企业申报的6项发明专利(评估明细表-其他无形资产序号5-7、12-13、21)为标的企业与 (略) 第七二三研究所共同持有;2项实用新型专利(评估明细表-其他无形资产序号28-29)为标的企业与江苏省 (略) 共同持有,评估基准日时上述专利由标的企业正常使用。本次专利资产组评估由标的企业申报的各项历史成本全部为标的企业自身研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不包含权利共有人的相关支出。因该部分专利标的企业均可正常使用, (略) 场法评估结论的影响。具体详见评估报告内容。 2、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元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如信息披露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 (1)征集到一家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 (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署合同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可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北交所备查文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2)本方同意在北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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