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所属惠黎路、孟山中路商业用房五年期使用权拍租公告二次’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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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 (略) 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略)方”)
承租方: 谢光辉 (以下简称“(略)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略)(略)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及其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用途及现状
1、租赁房屋座落 (略) (略) 蚂蚁公寓2207室,面积约 58.35平方米, 混合 结构,(略)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由此造成(略)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略)方承担。
出租标的用途: 自住
2、租赁房屋的现状:
(略)方按房屋现状交付(略)方,(略)方确认对租赁房屋及设施进行了实地查看,同意按现状接收房屋。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共 五 年,自 2024 年 12 月 01 日起至 2029 年 11 月30 日止。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支付
1、出租房屋租金总额 3.(略)元,平均每年租金为 0.(略)元,
租金每年支付一次,先付租金后使用,(略)方在接收房屋前付清首期租金,并在之后相应的年份提前3日付清后下半年租金。租金全部交入(略)方指定账户,款到(略)方账户后(略)方向(略)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
2、(略)方应向(略)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0.(略)元,(略)方应在接收房屋之前将履约保证金支付给(略)方。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如不存在需扣除履约保证金情形时,由(略)方不计息退还(略)方;如(略)方发生违约行为,产生的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略)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 租赁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略)方付清第一年房屋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略)方与(略)方签订租赁合同,并于签订合同 3 日内将房屋及附属设施按现状交付给(略)方,(略)方应保证租赁场地交付(略)方之前的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予以结清。因(略)方未及时付清租金或履约保证金,(略)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略)方自行承担;如因其他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2、(略)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10 日内搬离有关设施设备,并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 (略) 于完好状态。(略)方同时应结清租赁期间的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逾期未搬离的,(略)方有 (略) 理,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略)方承担。(略)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无偿归(略)方所有。
3、(略)方按现状移交房屋,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
4、(略)方交还(略)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装潢的最终使用状态,不得故意破坏。如有留存物品则视为遗弃物。
第五条 租赁期间费用承担
租赁期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略)方承担。
第六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1、(略)方应保障该房屋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 (略) 于安全适用状态,在(略)方使用期间出现的不安全适用状态由(略)方负责;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略)方负责,因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略)方承担。
2、在租赁期内,房屋的修缮由(略)方负责,但房屋主体结构非(略)方原因损坏的维修除外,如因房屋渗漏给(略)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略)方承担。
3、(略)方如对房屋进行室内外装修,须事先征得(略)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此施工如需向政府相关部门报批,可以以(略)方的名义申报,但报批、验收工作及费用由(略)方自行办理和承担,(略)方应积极予以协助。对于(略)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略)方不承担维修义务。
4、(略)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略)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略)方负责修理、 (略) 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略)方决定;(略)方拒绝的,(略)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发生的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略)方承担。
5、(略)方在租赁期间,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承担全部管理和安全责任。(略)方违法使用房屋以及发生安全、伤害事故等产生的责任,全部由(略)方承担。
6、(略)方应在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经营,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均由(略)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房屋的转租
未经(略)方许可,(略)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抵押所承租房屋。
第八条 合同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2、因法律、法规或国家、地方政策、规划、招商引资项目等需要拆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及场地,(略)方提前30天通知(略)方,本合同自动终止。(略)方不需向(略)方支付任何违约金和补偿,(略)方应在接到通知30日内无条件搬迁并退还租赁房屋及场地。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如相关部门给予房产装修、装潢补偿,补偿金归(略)方享有。
(二)(略)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略)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
(三)(略)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略)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略)方自行承担。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达20日历天的;
2、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或从事本合同禁止性经营项目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未经出租方同意,转租、分租、出借、抵押、转让该房屋或以其他方式擅自将该房屋让与他人使用或经营的;
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逾期20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7、 (略) 理好相邻关系导致(略)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九条 合同的续签
租赁合同到期后,如(略)方有意向继续租赁该房屋,应于期满前60天内向(略)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同等条件下(略)方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略)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内,(略)方需提前收回出租房屋的,应提前 60 日历天通知(略)方,并按剩余租赁期计算出的租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向(略)方支付违约金。
2、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略)方造成损失的,(略)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二)(略)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内,(略)方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应以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为准,装修施工前,(略)方必须向(略)方提交详细的设计方案及图纸,须经(略)方书面同意后,并经规划、消防等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未经(略)方同意,(略)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略)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略)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2、租赁期内和(略)方逾期返还期间,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消防、防盗等工作由(略)方负责,若发生消防事故、失窃等致(略)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一切责任由(略)方承担。
3、(略)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租金外,每逾期一天,应按所欠租金总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4、(略)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2、3、4、5、7项约定情形之一的,除(略)方有权解除合同外,还应向(略)方支付 2个月租金的违约金;若对方遭受的损失数额超过违约金数额的,还应赔偿超过部分。
5、(略)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6项约定情形的,除(略)方有权解除合同外,(略)方还应补交齐所有的费用、违约滞纳金等款项,否则,(略)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扣除;给(略)方造成损失的,(略)方应予以赔偿。
6、租赁期内,(略)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60日历天通知(略)方,并按剩余租赁期计算出的租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向(略)方支付违约金,双方解除合同,其他损失各自承担。
7、(略)方未按照第四条第2款约定期限内返还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自约定期限届满次日起,每逾期一天,(略)方应按当期日租金的三倍向(略)方支付违约金。
8、(略)方需支付违约金的,(略)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略)方补交。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略) 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略)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含对墙体屋面管道破损渗漏等维修)、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所产生的费用。
2、(略)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略)方自行承担。如因(略)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略)方承担。
3、(略)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略)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略)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4、租赁期内,水、电等费用按表计量,初次计量表由(略)方购买安装,(略)方应按(略)方规定的期限全额缴至指定部门。
5、(略)方应严格按照(略)方的管理规定进行经营。
6、租赁期内,(略)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房租。
7、本合同经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8、(略)方在本合同注明的住所地、电子邮箱均为(略)方送达有关通知的方式,(略)方按照上述方式发出通知,即视为已经送达(略)方。如有变更(略)方应当书面告知并经(略)方签收。
9、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0、本合同须经鉴证方盖章后有效。
第十三条 文本
本合同一式 四 份,其中(略)方执 三 份,(略)方执 一 份。
出租方(章): (略) 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承租方(章):谢光辉
单 位 地 址: 地 址 :
法人(委托代理人):黄志刚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扫 (略)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赁合同.pdf
视频: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 (略) 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略)方”)
承租方: 谢光辉 (以下简称“(略)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略)(略)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及其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用途及现状
1、租赁房屋座落 (略) (略) 蚂蚁公寓2207室,面积约 58.35平方米, 混合 结构,(略)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由此造成(略)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略)方承担。
出租标的用途: 自住
2、租赁房屋的现状:
(略)方按房屋现状交付(略)方,(略)方确认对租赁房屋及设施进行了实地查看,同意按现状接收房屋。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共 五 年,自 2024 年 12 月 01 日起至 2029 年 11 月30 日止。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支付
1、出租房屋租金总额 3.(略)元,平均每年租金为 0.(略)元,
租金每年支付一次,先付租金后使用,(略)方在接收房屋前付清首期租金,并在之后相应的年份提前3日付清后下半年租金。租金全部交入(略)方指定账户,款到(略)方账户后(略)方向(略)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
2、(略)方应向(略)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0.(略)元,(略)方应在接收房屋之前将履约保证金支付给(略)方。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如不存在需扣除履约保证金情形时,由(略)方不计息退还(略)方;如(略)方发生违约行为,产生的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略)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 租赁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略)方付清第一年房屋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略)方与(略)方签订租赁合同,并于签订合同 3 日内将房屋及附属设施按现状交付给(略)方,(略)方应保证租赁场地交付(略)方之前的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予以结清。因(略)方未及时付清租金或履约保证金,(略)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略)方自行承担;如因其他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2、(略)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10 日内搬离有关设施设备,并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 (略) 于完好状态。(略)方同时应结清租赁期间的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逾期未搬离的,(略)方有 (略) 理,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略)方承担。(略)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无偿归(略)方所有。
3、(略)方按现状移交房屋,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
4、(略)方交还(略)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装潢的最终使用状态,不得故意破坏。如有留存物品则视为遗弃物。
第五条 租赁期间费用承担
租赁期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略)方承担。
第六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1、(略)方应保障该房屋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 (略) 于安全适用状态,在(略)方使用期间出现的不安全适用状态由(略)方负责;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略)方负责,因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略)方承担。
2、在租赁期内,房屋的修缮由(略)方负责,但房屋主体结构非(略)方原因损坏的维修除外,如因房屋渗漏给(略)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略)方承担。
3、(略)方如对房屋进行室内外装修,须事先征得(略)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此施工如需向政府相关部门报批,可以以(略)方的名义申报,但报批、验收工作及费用由(略)方自行办理和承担,(略)方应积极予以协助。对于(略)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略)方不承担维修义务。
4、(略)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略)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略)方负责修理、 (略) 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略)方决定;(略)方拒绝的,(略)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发生的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略)方承担。
5、(略)方在租赁期间,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承担全部管理和安全责任。(略)方违法使用房屋以及发生安全、伤害事故等产生的责任,全部由(略)方承担。
6、(略)方应在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经营,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均由(略)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房屋的转租
未经(略)方许可,(略)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抵押所承租房屋。
第八条 合同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2、因法律、法规或国家、地方政策、规划、招商引资项目等需要拆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及场地,(略)方提前30天通知(略)方,本合同自动终止。(略)方不需向(略)方支付任何违约金和补偿,(略)方应在接到通知30日内无条件搬迁并退还租赁房屋及场地。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如相关部门给予房产装修、装潢补偿,补偿金归(略)方享有。
(二)(略)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略)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
(三)(略)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略)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略)方自行承担。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达20日历天的;
2、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或从事本合同禁止性经营项目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未经出租方同意,转租、分租、出借、抵押、转让该房屋或以其他方式擅自将该房屋让与他人使用或经营的;
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逾期20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7、 (略) 理好相邻关系导致(略)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九条 合同的续签
租赁合同到期后,如(略)方有意向继续租赁该房屋,应于期满前60天内向(略)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同等条件下(略)方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略)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内,(略)方需提前收回出租房屋的,应提前 60 日历天通知(略)方,并按剩余租赁期计算出的租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向(略)方支付违约金。
2、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略)方造成损失的,(略)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二)(略)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内,(略)方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应以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为准,装修施工前,(略)方必须向(略)方提交详细的设计方案及图纸,须经(略)方书面同意后,并经规划、消防等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未经(略)方同意,(略)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略)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略)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2、租赁期内和(略)方逾期返还期间,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消防、防盗等工作由(略)方负责,若发生消防事故、失窃等致(略)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一切责任由(略)方承担。
3、(略)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租金外,每逾期一天,应按所欠租金总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4、(略)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2、3、4、5、7项约定情形之一的,除(略)方有权解除合同外,还应向(略)方支付 2个月租金的违约金;若对方遭受的损失数额超过违约金数额的,还应赔偿超过部分。
5、(略)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6项约定情形的,除(略)方有权解除合同外,(略)方还应补交齐所有的费用、违约滞纳金等款项,否则,(略)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扣除;给(略)方造成损失的,(略)方应予以赔偿。
6、租赁期内,(略)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60日历天通知(略)方,并按剩余租赁期计算出的租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向(略)方支付违约金,双方解除合同,其他损失各自承担。
7、(略)方未按照第四条第2款约定期限内返还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自约定期限届满次日起,每逾期一天,(略)方应按当期日租金的三倍向(略)方支付违约金。
8、(略)方需支付违约金的,(略)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略)方补交。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略) 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略)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含对墙体屋面管道破损渗漏等维修)、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所产生的费用。
2、(略)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略)方自行承担。如因(略)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略)方承担。
3、(略)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略)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略)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4、租赁期内,水、电等费用按表计量,初次计量表由(略)方购买安装,(略)方应按(略)方规定的期限全额缴至指定部门。
5、(略)方应严格按照(略)方的管理规定进行经营。
6、租赁期内,(略)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房租。
7、本合同经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8、(略)方在本合同注明的住所地、电子邮箱均为(略)方送达有关通知的方式,(略)方按照上述方式发出通知,即视为已经送达(略)方。如有变更(略)方应当书面告知并经(略)方签收。
9、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0、本合同须经鉴证方盖章后有效。
第十三条 文本
本合同一式 四 份,其中(略)方执 三 份,(略)方执 一 份。
出租方(章): (略) 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承租方(章):谢光辉
单 位 地 址: 地 址 :
法人(委托代理人):黄志刚 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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