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裕溪路原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实验楼租赁
巢湖市裕溪路原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实验楼租赁公告
项目名称 | 巢湖市裕溪路原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实验楼租赁 | |||||||||
项目编号 | 2024BFMCJ(略) | |||||||||
委托方 | 巢湖华宇 (略)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略) 公共资源交易 (略) 联系方式:0551-(略)、(略) | |||||||||
公告、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4年12月12日9:00始至2025年1月2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5年1月3日9:00至10:00止,网络一次性报价期截止后立即进入优先权行使期,优先权行使期截止时间至2025年1月3日17:00止。 |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
出租标的 | 所在层 | 结构 | 建筑面积(㎡)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略) (略) 原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实验楼 | 第1-4层 | 混合 | 约1757.7 | 3 | 19.62 | 1.9 | ||||
1.标的坐落位置: (略) (略) 。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无土地使用权证,无房地产权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 (略) 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房屋未清空,本项目成交后,关于原承租人搬离、房屋交付等事项(如涉及)由委托方负 (略) 理,具体情况须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时自行向委托方了解确认。 4.标的房屋内留存的遗留物品、杂物等由承租 (略) 理,有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5.本次出租房屋产 (略) 水务 (略) ,委托方为巢湖华宇 (略) 。成交后承租人须按照合同约定向产权方支付房屋租金,向委托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 ||||||||||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房屋的租赁用途为办公及其他。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60日,免租金装修期不含在租期内。原承租人成交的,无免租金装修期。 2.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略) 及其所辖县(市)、区(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 ||||||||||
三、承租条件 | ||||||||||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 (略) 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 (略) 、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需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承租人须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赁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 (略) 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 (略) 理。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 ||||||||||
四、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 ||||||||||
本 (略) 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1.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同等价格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权。原承租人须按照本公告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后,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下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 ||||||||||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要求, (略) 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下方的“安徽 (略) 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 (略) 网站(网址:http://**)“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
项目登记 |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 (略) 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 (略) 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须登录安徽公共资 (略) 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略))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 (略) 产权交易 (略) 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 (略) 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 (略) 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略) (略) 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 (略) 4楼,联系电话:0551-(略)。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 (略) 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 (略) 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 (略) 产权交易中心项目 (略) 查阅委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 (略) 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租赁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 (略) 查询。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 (略) 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 (略) 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程经理;联系电话:0551-(略)。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略)转6-1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0551-(略)、(略)( (略) (略) 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 (略) 4楼)。 | |||||||||
技术支持 | 0512-(略) |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 (略) 产权交易中心。 |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略) 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略)方):巢湖华宇 (略)
承租方((略)方):
签 订 地 点: (略) (略) 88号
签 订 时 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略)(略)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1.房屋坐落于 ,间数 ,建筑面积m2,租赁用途 。(略)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若由此造成(略)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略)方承担。
2.(略)方按房屋现状交付(略)方,(略)方确认已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对租赁房屋进行了实地勘察,同意按现状接收房屋。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共 年,(略)方自 年 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略)方使用,免租金装潢期 天(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房屋租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房屋租金和租金支付
1.出租房屋年租金人民币:(¥元)。
2.租金每 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先付租金后使用。(略)方应在合同签订前5日内付清首期租金,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前5日内向(略)方支付。(略)方将房屋租金全部交入(略)方指定的账户(户名:;开户行: ;账号: )。款到(略)方账户后,(略)方应向(略)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1.(略)方首次租赁房屋时,须在合同签订前向(略)方一次性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略)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略)方开具收款凭证。如(略)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略)方(不计息);如(略)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略)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 房屋交付
1.(略)方收到(略)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5日内与(略)方办理《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手续,并将租赁房屋按现状交付给(略)方。(略)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略)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略)方自行承担。
2.因(略)方原因推迟交房,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3.(略)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 (略) 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4.(略)方应保证租赁房屋交付(略)方之前的水、电、燃气、供暖、通讯、有线/数字电视、 (略) 络、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结清。
第六条 房屋收回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略)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无条件将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略)方。
2.(略)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 (略) 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略)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略)方。
3.对于该租赁房屋内(略)方未经(略)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略)方有 (略) 置。
4.(略)方应及时结清租赁期间的水、电、燃气、供暖、通讯、有线/数字电视、 (略) 络、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
5.《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略)(略)双方现场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略)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 装修改造
1.房屋租赁期间,(略)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略)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略)方同意,(略)方在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略)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略)方承担;(略)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略)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略)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略)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略)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略)方。
3.(略)方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略)方承担,(略)方对(略)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设备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4.(略)方的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升级如需向政府相关部门报批,可以(略)方名义申报,但报批、验收工作及费用由(略)方承担。
5.因(略)方原因造成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略)方负责修理、 (略) 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略)方决定;(略)方拒绝的,(略)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略)方承担。
第八条 (略)方的权利义务
1.(略)方按期向(略)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2.(略)方应为(略)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略)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略)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略)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略)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租赁期限内,(略)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略)方。
6.(略)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略) (略) 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略)方造成损失的,由(略)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 (略)方的权利义务
1.(略)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略)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电、燃气、供暖、通讯、有线/数字电视、 (略) 络、卫生、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均由(略)方自行承担。(略)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 (略) 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略)方的权益。
3.(略)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除主体结构外)的日常维修、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全部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略)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略)方自行承担。如因(略)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略)方承担。
5.(略)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略)方及其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略)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略)方须书面告知(略)方。
7.租赁期内如(略)方出售房屋产权,(略)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略)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8.合同到期前,(略)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先交纳该房屋下一轮招租评估底价三个月租金之和的房屋腾空保证金,并向(略)方递交竞租承诺函,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若(略)方未能中标,应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略)方房屋;(略)方如不按时归还房屋,(略)方有权没收该房屋腾空保证金。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
1. (略) 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征收拆迁的;
2.该房屋因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被拆除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略)方按照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和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本合同终止,(略)(略)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如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该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略)方租赁期内装修改造部分的补偿款为(略)方所得;若因前款第1、2项解除合同,(略)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略)方,(略)方在接到通知15日内无条件搬迁并退还租赁房屋和场地。
(二)(略)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略)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1.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转租、分租、出借转让或与他人调换使用所承租房屋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30日的;
3.逾期30日未支付按合同约定应由(略)方承担费用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房屋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从事包括但不限于色情、赌博、传销等违法违规活动的;
6.未经(略)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或私建乱搭的;
7. (略) 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略)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和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略)方利益行为的。
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由(略)方承担,(略)方在租赁期间的装修装饰及改造的资产应无偿归(略)方所有。(略)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略)方终止合同的通知到达(略)方时,本合同立即终止。合同终止后,(略)方应在(略)方指定的期限内清场并搬出该房屋。如(略)方逾期不搬迁,(略)方有权实施停水、停电等(略)方认为必要的措施促使(略)方尽速搬迁。
(三)(略)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略)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经(略)方催告后30日内仍未交付房屋的;
2.(略)方未按照(略)方书面通知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的。
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由(略)方承担。(略)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略)方终止合同的通知到达(略)方时,本合同立即终止。合同终止后,(略)方应对(略)方在租赁期间的装饰装修改造部分按照专项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四)(略)(略)双方因非第十条第(一)(二)(三)款等情形之一而单方面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需提前30日向另一方递交房屋收回(退租)书面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略)(略)双方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协议书》,办理《房屋收回(退租)交接单》。
第十一条 (略)方违约责任
1.(略)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经(略)方催告后30日内仍未交付房屋的,每延迟一天应按照已付租金日万分之四的标准承担违约金;经(略)(略)双方同意后可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做相等顺延;
2.(略)方未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略)方造成损失的,(略)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租赁期内,(略)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略)方,并对(略)方装饰装修改造费用按照专项评估价格进行补偿。(略)方同意后,(略)方需向(略)方支付同期一个月租金标准的违约金;
4.如因该房屋产权纠纷而给(略)方造成损失的,(略)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 (略)方违约责任
1.(略)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第1、4、5、6、7种情形之一违约责任的,(略)方应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
2.租赁期内(略)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照未付租金日万分之四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略)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应由(略)方承担的费用,除须补交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乘以费用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
4.未经(略)方同意,(略)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略)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略)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5.租赁期内,(略)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向(略)方提出书面申请,(略)方的装修装饰改造的资产应无偿归(略)方所有。(略)方同意解除合同后,租赁时间在1年(含)以内的,(略)方需向(略)方支付同期两个月租金标准的违约金;租赁时间在1年以上的,(略)方需向(略)方支付同期一个月租金标准的违约金。
6.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略)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略)方房屋的,除须按同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乘以日租金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
租赁期内、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略)方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略)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略)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 (略)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略)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略)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 (略) 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略)方重大违约行为,(略)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略)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特别约定
(一)因(略)方拖欠房屋租金或其他违约行为,(略)方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特快专递费等,均由(略)方承担。
(二)(略)方装修改造所承租的房屋不得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房屋在装修改造前,(略)方须向(略)方提交详细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经(略)方同意后方可施工。(略)方须维持租赁房屋和租赁场地现状,不得私自搭建、改造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等,一经发现,(略)方应自行拆除,所有损失由(略)方承担。
(三)租赁期内,(略)方负责除房屋主体结构维修维护外的其他维修维护工作。(略)方应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购买相关财产保险,(略)方不承担费用和赔偿责任。
(四)租赁期内,如发现(略)方转租、分租、出借转让或与他人调换所承租房屋,(略)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及所有损失均由(略)方全部承担;如(略)方不能及时将转租(分租、出借转让、调换)户清场并将该房屋按时交还(略)方,造成(略)方租金收益损失及相关违约赔偿由(略)方向(略)方依法追偿;对于造成实际经营户经营及装修装潢投入的所有损失均由(略)方全部承担,(略)方没有义务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
(五)租赁期内,(略)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略)方减免房租。
(六)房屋移交时屋内的遗留杂物及装修垃圾等由(略)方负责清理。
(七)《安全经营责任协议书》与本合同同时签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承租人在装修、装潢前须缴纳相应的装修保证金(非承重墙按300元/㎡),如不再承租该房屋时,承租人未能将房屋恢复原样,我方将扣除该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略)方所 (略) 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略)、(略)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其中(略)方执三份,(略)方执一份。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略) (略) 88号 地址(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巢湖市裕溪路原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实验楼租赁公告
项目名称 | 巢湖市裕溪路原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实验楼租赁 | |||||||||
项目编号 | 2024BFMCJ(略) | |||||||||
委托方 | 巢湖华宇 (略)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略) 公共资源交易 (略) 联系方式:0551-(略)、(略) | |||||||||
公告、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4年12月12日9:00始至2025年1月2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5年1月3日9:00至10:00止,网络一次性报价期截止后立即进入优先权行使期,优先权行使期截止时间至2025年1月3日17:00止。 |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
出租标的 | 所在层 | 结构 | 建筑面积(㎡)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略) (略) 原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实验楼 | 第1-4层 | 混合 | 约1757.7 | 3 | 19.62 | 1.9 | ||||
1.标的坐落位置: (略) (略) 。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无土地使用权证,无房地产权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 (略) 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房屋未清空,本项目成交后,关于原承租人搬离、房屋交付等事项(如涉及)由委托方负 (略) 理,具体情况须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时自行向委托方了解确认。 4.标的房屋内留存的遗留物品、杂物等由承租 (略) 理,有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5.本次出租房屋产 (略) 水务 (略) ,委托方为巢湖华宇 (略) 。成交后承租人须按照合同约定向产权方支付房屋租金,向委托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 ||||||||||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房屋的租赁用途为办公及其他。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60日,免租金装修期不含在租期内。原承租人成交的,无免租金装修期。 2.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略) 及其所辖县(市)、区(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 ||||||||||
三、承租条件 | ||||||||||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 (略) 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 (略) 、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需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承租人须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赁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 (略) 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 (略) 理。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 ||||||||||
四、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 ||||||||||
本 (略) 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1.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同等价格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权。原承租人须按照本公告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后,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下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 ||||||||||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要求, (略) 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下方的“安徽 (略) 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 (略) 网站(网址:http://**)“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
项目登记 |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 (略) 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 (略) 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须登录安徽公共资 (略) 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略))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 (略) 产权交易 (略) 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 (略) 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 (略) 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略) (略) 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 (略) 4楼,联系电话:0551-(略)。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 (略) 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 (略) 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 (略) 产权交易中心项目 (略) 查阅委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 (略) 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租赁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 (略) 查询。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 (略) 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 (略) 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程经理;联系电话:0551-(略)。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略)转6-1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0551-(略)、(略)( (略) (略) 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 (略) 4楼)。 | |||||||||
技术支持 | 0512-(略) |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 (略) 产权交易中心。 |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略) 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略)方):巢湖华宇 (略)
承租方((略)方):
签 订 地 点: (略) (略) 88号
签 订 时 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略)(略)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1.房屋坐落于 ,间数 ,建筑面积m2,租赁用途 。(略)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若由此造成(略)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略)方承担。
2.(略)方按房屋现状交付(略)方,(略)方确认已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对租赁房屋进行了实地勘察,同意按现状接收房屋。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共 年,(略)方自 年 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略)方使用,免租金装潢期 天(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房屋租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房屋租金和租金支付
1.出租房屋年租金人民币:(¥元)。
2.租金每 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先付租金后使用。(略)方应在合同签订前5日内付清首期租金,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前5日内向(略)方支付。(略)方将房屋租金全部交入(略)方指定的账户(户名:;开户行: ;账号: )。款到(略)方账户后,(略)方应向(略)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1.(略)方首次租赁房屋时,须在合同签订前向(略)方一次性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略)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略)方开具收款凭证。如(略)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略)方(不计息);如(略)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略)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 房屋交付
1.(略)方收到(略)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5日内与(略)方办理《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手续,并将租赁房屋按现状交付给(略)方。(略)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略)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略)方自行承担。
2.因(略)方原因推迟交房,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3.(略)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 (略) 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4.(略)方应保证租赁房屋交付(略)方之前的水、电、燃气、供暖、通讯、有线/数字电视、 (略) 络、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结清。
第六条 房屋收回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略)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无条件将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略)方。
2.(略)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 (略) 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略)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略)方。
3.对于该租赁房屋内(略)方未经(略)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略)方有 (略) 置。
4.(略)方应及时结清租赁期间的水、电、燃气、供暖、通讯、有线/数字电视、 (略) 络、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
5.《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略)(略)双方现场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略)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 装修改造
1.房屋租赁期间,(略)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略)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略)方同意,(略)方在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略)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略)方承担;(略)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略)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略)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略)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略)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略)方。
3.(略)方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略)方承担,(略)方对(略)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设备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4.(略)方的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升级如需向政府相关部门报批,可以(略)方名义申报,但报批、验收工作及费用由(略)方承担。
5.因(略)方原因造成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略)方负责修理、 (略) 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略)方决定;(略)方拒绝的,(略)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略)方承担。
第八条 (略)方的权利义务
1.(略)方按期向(略)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2.(略)方应为(略)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略)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略)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略)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略)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租赁期限内,(略)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略)方。
6.(略)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略) (略) 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略)方造成损失的,由(略)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 (略)方的权利义务
1.(略)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略)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电、燃气、供暖、通讯、有线/数字电视、 (略) 络、卫生、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均由(略)方自行承担。(略)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 (略) 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略)方的权益。
3.(略)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除主体结构外)的日常维修、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全部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略)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略)方自行承担。如因(略)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略)方承担。
5.(略)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略)方及其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略)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略)方须书面告知(略)方。
7.租赁期内如(略)方出售房屋产权,(略)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略)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8.合同到期前,(略)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先交纳该房屋下一轮招租评估底价三个月租金之和的房屋腾空保证金,并向(略)方递交竞租承诺函,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若(略)方未能中标,应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略)方房屋;(略)方如不按时归还房屋,(略)方有权没收该房屋腾空保证金。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
1. (略) 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征收拆迁的;
2.该房屋因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被拆除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略)方按照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和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本合同终止,(略)(略)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如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该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略)方租赁期内装修改造部分的补偿款为(略)方所得;若因前款第1、2项解除合同,(略)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略)方,(略)方在接到通知15日内无条件搬迁并退还租赁房屋和场地。
(二)(略)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略)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1.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转租、分租、出借转让或与他人调换使用所承租房屋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30日的;
3.逾期30日未支付按合同约定应由(略)方承担费用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房屋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从事包括但不限于色情、赌博、传销等违法违规活动的;
6.未经(略)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或私建乱搭的;
7. (略) 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略)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和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略)方利益行为的。
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由(略)方承担,(略)方在租赁期间的装修装饰及改造的资产应无偿归(略)方所有。(略)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略)方终止合同的通知到达(略)方时,本合同立即终止。合同终止后,(略)方应在(略)方指定的期限内清场并搬出该房屋。如(略)方逾期不搬迁,(略)方有权实施停水、停电等(略)方认为必要的措施促使(略)方尽速搬迁。
(三)(略)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略)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经(略)方催告后30日内仍未交付房屋的;
2.(略)方未按照(略)方书面通知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的。
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由(略)方承担。(略)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略)方终止合同的通知到达(略)方时,本合同立即终止。合同终止后,(略)方应对(略)方在租赁期间的装饰装修改造部分按照专项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四)(略)(略)双方因非第十条第(一)(二)(三)款等情形之一而单方面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需提前30日向另一方递交房屋收回(退租)书面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略)(略)双方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协议书》,办理《房屋收回(退租)交接单》。
第十一条 (略)方违约责任
1.(略)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经(略)方催告后30日内仍未交付房屋的,每延迟一天应按照已付租金日万分之四的标准承担违约金;经(略)(略)双方同意后可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做相等顺延;
2.(略)方未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略)方造成损失的,(略)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租赁期内,(略)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略)方,并对(略)方装饰装修改造费用按照专项评估价格进行补偿。(略)方同意后,(略)方需向(略)方支付同期一个月租金标准的违约金;
4.如因该房屋产权纠纷而给(略)方造成损失的,(略)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 (略)方违约责任
1.(略)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第1、4、5、6、7种情形之一违约责任的,(略)方应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
2.租赁期内(略)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照未付租金日万分之四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略)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应由(略)方承担的费用,除须补交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乘以费用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
4.未经(略)方同意,(略)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略)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略)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5.租赁期内,(略)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向(略)方提出书面申请,(略)方的装修装饰改造的资产应无偿归(略)方所有。(略)方同意解除合同后,租赁时间在1年(含)以内的,(略)方需向(略)方支付同期两个月租金标准的违约金;租赁时间在1年以上的,(略)方需向(略)方支付同期一个月租金标准的违约金。
6.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略)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略)方房屋的,除须按同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乘以日租金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
租赁期内、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略)方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略)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略)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 (略)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略)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略)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 (略) 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略)方重大违约行为,(略)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略)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特别约定
(一)因(略)方拖欠房屋租金或其他违约行为,(略)方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特快专递费等,均由(略)方承担。
(二)(略)方装修改造所承租的房屋不得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房屋在装修改造前,(略)方须向(略)方提交详细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经(略)方同意后方可施工。(略)方须维持租赁房屋和租赁场地现状,不得私自搭建、改造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等,一经发现,(略)方应自行拆除,所有损失由(略)方承担。
(三)租赁期内,(略)方负责除房屋主体结构维修维护外的其他维修维护工作。(略)方应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购买相关财产保险,(略)方不承担费用和赔偿责任。
(四)租赁期内,如发现(略)方转租、分租、出借转让或与他人调换所承租房屋,(略)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及所有损失均由(略)方全部承担;如(略)方不能及时将转租(分租、出借转让、调换)户清场并将该房屋按时交还(略)方,造成(略)方租金收益损失及相关违约赔偿由(略)方向(略)方依法追偿;对于造成实际经营户经营及装修装潢投入的所有损失均由(略)方全部承担,(略)方没有义务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
(五)租赁期内,(略)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略)方减免房租。
(六)房屋移交时屋内的遗留杂物及装修垃圾等由(略)方负责清理。
(七)《安全经营责任协议书》与本合同同时签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承租人在装修、装潢前须缴纳相应的装修保证金(非承重墙按300元/㎡),如不再承租该房屋时,承租人未能将房屋恢复原样,我方将扣除该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略)方所 (略) 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略)、(略)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其中(略)方执三份,(略)方执一份。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略) (略) 88号 地址(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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