霆彪中环广场充电站一体化建设项目公开征集合作方
霆彪中环广场充电站一体化建设项目公开征集合作方
霆彪中环广场充电站一体化建设项目公开征集合作方 |
标的名称 | 霆彪中环广场充电站一体化建设项目公开征集合作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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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024D9D# | 挂牌价格 | 12 万元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12-12 | |||
是否联合征集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5-01-09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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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 一、本次项 (略) (略) (略) 158号“霆彪中环广场”地下负二层车位20个,征集方协调配电、场地等相关事宜。合作方负责拟合作项目的设计、建设、后期运营以及安全管理等工作。 二、本次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意向投资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本项目加价幅度0.#元/次,延时报价周期120秒。 | |||||||||||||||||||||||||||||||||||||||||||||||||||||||||||||||||||||||||||||
征集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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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合作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12 万元 | ||||||||||||||||||||||||||||||||||||||||||||||||||||||||||||||||||||||||||||
价格说明 | —— | |||||||||||||||||||||||||||||||||||||||||||||||||||||||||||||||||||||||||||||
与合作相关其他条件 | 一、征集方和合作方于成交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订《合作协议》。 二、合作方应于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征集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元,履约保证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结算。合作方按照《合作协议》完成充电站建设,按时向征集方支付车位收益金,且无其他违法违约行为的,合作期满后30日内征集方将履约保证金#元无息退还给合作方。 三、合作方应按照《合作协议》约定自行向征集方支付车位收益金。 | |||||||||||||||||||||||||||||||||||||||||||||||||||||||||||||||||||||||||||||
合作方须接受或承诺事项 | (一)按规定办理建设和生产所需的行政许可证。 (二)负责充换电站的建设、运营及管理等工作。承担充换电站建设费用和运营费用等。 (三)在征集方要求的时间范围内完成相应的建设,建设完成后由征集方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四)承担充电站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并承担相应的所有费用。 (五)承担安全质量管理与风险责任。经营期间产生的全部经营风险,不限于安全责任、质量责任、环保责任、消防责任、债务经济纠纷等相关法律责任。 (六)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接受地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征集方的监管。 (七)不得将充电站转给他人经营。 (八)报名前已经自行或聘请专家对 (略) 的充电站行业进行全面调查,已经充分判断并自愿承担合作期内的所有风险。 | |||||||||||||||||||||||||||||||||||||||||||||||||||||||||||||||||||||||||||||
合作方资格条件 | 合作方资格条件 | (一)须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近三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记录,未列入 (略) http://**.cn“失信黑名单”、中国执行 (略) http://**“失信被执行人”、国 (略) 网http://**“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意向合作方须将上述查询结果打印后进行上传,查询时间截止日不早于报名前3个工作日。 (三)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合作方式 |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合作期限:8年。 二、项目建设周期:自进场起不超过6个月。 三、质量、环保、消防要求: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四、合作方负责该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安全管理等相关事项。项目建成运营后,征集方向合作方采取“用电量服务费分成和车位保底收益”两者就其高的模式收取资产投资回报。具体内容如下: 1.合作方负责该项目的资金投入、设计、建设、后期运营以及安全管理等工作。 2.合作方应按照征集方的要求投资建设充电站,购买用于充电站运营所需的设备设施。自行承担项目建设和经营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 3.合作方承担安全质量管理与风险责任。经营期间产生的全部经营风险,不限于安全责任、质量责任、环保责任、消防责任、债务经济纠纷等相关法律责任,一律由合作方全部自行承担。 4.征集方对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实际用电量进行监管。 5.征集方对合作方运营中安全、环保、消防等进行监督。 6.项目合作期满后,若征集方与合作方不再继续合作,该项目投入的所有资产全部归征集方所有,征集方不对合作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 五、车位收益金的确定和支付方式以及挂牌底价 (一)征集方向合作方采取“用电量服务费分成和车位保底收益”两者就其高的模式收取资产投资回报。 1.用电量服务费分成比例为20%, 即:电量服务费分成=服务费营业收入×20%。 2.车位保底收益:500元/个/月(含车位管理费) 每月车位保底收益=20个×500元/个/月=#元 项目建设期:至意向合作方摘牌并正式签订合同起6个月内完成项目建设,在此期间征集方不收取合作方任何费用。 (二)车位收益金的支付方式 正常运营期投资回报:至意向合作方摘牌并正式签订合同起6个月后,征集方收取资产投资回报,按季度核算用电量服务费分成和车位保底收益金额,征集方按两者就其高的模式收取资产投资回报。交易价款由双方自行场外结算。 六、其他事项 1.意向合作方就项目现状、瑕疵及风险已做了充分、必要的披露和说明。意向合作方可以在报名前现场查勘项目现状,查阅相关资料,并到有关部门了解项目相关情况。 2.意向合作方报名时须做好对项目的情况、参与本项目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等进行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须认真考虑项目涉及的政策法规、行业、市场、行政审批等不可预见的各项风险因素,成功竞得该标的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同时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3.意向合作方参与报名,视为对本次招商已经有了充分的认同和了解,表明完全接受标的物的一切现状(包括瑕疵),并自行承担责任。 4.维修、维护管理费用由合作方承担,未取得征集方书面同意,不得对现有设施、设备进行拆除或改搭建附属物。 5.本次征集事项涉及的相关税、费由征集方和合作方各自承担。 6.意向合作方报名前可自行前往现场踏勘,所有费用由意向合作方自行承担。 7.如因征集方在征集前撤回本项目或不可抗力及非征集方原因中(终)止本项目的,征集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征集成功确定为最终合作方后,未取得征集方书面同意合作方不可更改项目业态,否则视为违约;未取得合作方书面同意,不得对现有设施、设备进行拆除或改搭建附属物。 9.合作方须依法取得有关合法手续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七、报名和资格确认 公告期内,由西南联交所凉山分所接受意向方报名并收取交易保证金。公告期结束后,西南联交所凉山分所对意向方的资格和提交的报名资料进行齐全性审核,并将初审结果书面告知征集方。征集方在收到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回复。若征集方对西南联交所凉山分所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应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西南联交所凉山分所的全部初审意见。 遴选方式 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方,则由征集方与该意向合作方直接签订《合作协议》,每年车位保底收益即为成交价格; 2.公告期限届满后,若征集到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方的,则由西南联交所组织所有意 (略) 络正向竞价。竞价起始参数设定为:每年车位保底收益#元。意向方按照正向进行多轮次报价,并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认最终的合作方和每年车位保底收益。 九、项目情况咨询联系人:袁先生 联系电话:#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3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5-01-09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 (略) 凉山州分所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账号 | #3810 | |||||||||||||||||||||||||||||||||||||||||||||||||||||||||||||||||||||||||||||
(略) 置方式 | 一、确认合作方后 (略) 置 意向合作方经本所确认为合作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由西南联交所在收到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征集方结清服务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作为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划转至征集方指定账户,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由合作方自行向征集方补足。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征集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征集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征集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合作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合作方被确认为合作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征集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合作方经本所确认为合作方后,合作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9.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合作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0.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11.三、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征集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合作方和征集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征集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 (略) 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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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合作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合作方 | |||||||||||||||||||||||||||||||||||||||||||||||||||||||||||||||||||||||||||||
有合格意向合作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合作方 | 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协议方式成交) | |||||||||||||||||||||||||||||||||||||||||||||||||||||||||||||||||||||||||||||
有合格意向合作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 | 网络竞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曾老师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834-#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周老师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 (略) (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略) 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 (略) (略) 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 (略) 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 (略) 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 (略) 向 (略) 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略) 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 (略) 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 (略) 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 (略) 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 (略) 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略) 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 (略) 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 (略) 网络竞价系统软硬 (略) 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 (略) 操作风险。 (略) 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 (略) 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 (略) 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 (略) 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 (略) 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霆彪中环广场充电站一体化建设项目公开征集合作方 |
标的名称 | 霆彪中环广场充电站一体化建设项目公开征集合作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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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024D9D# | 挂牌价格 | 12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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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12-12 | |||
是否联合征集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5-01-09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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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 一、本次项 (略) (略) (略) 158号“霆彪中环广场”地下负二层车位20个,征集方协调配电、场地等相关事宜。合作方负责拟合作项目的设计、建设、后期运营以及安全管理等工作。 二、本次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意向投资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本项目加价幅度0.#元/次,延时报价周期120秒。 | |||||||||||||||||||||||||||||||||||||||||||||||||||||||||||||||||||||||||||||
征集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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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合作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12 万元 | ||||||||||||||||||||||||||||||||||||||||||||||||||||||||||||||||||||||||||||
价格说明 | —— | |||||||||||||||||||||||||||||||||||||||||||||||||||||||||||||||||||||||||||||
与合作相关其他条件 | 一、征集方和合作方于成交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订《合作协议》。 二、合作方应于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征集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元,履约保证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结算。合作方按照《合作协议》完成充电站建设,按时向征集方支付车位收益金,且无其他违法违约行为的,合作期满后30日内征集方将履约保证金#元无息退还给合作方。 三、合作方应按照《合作协议》约定自行向征集方支付车位收益金。 | |||||||||||||||||||||||||||||||||||||||||||||||||||||||||||||||||||||||||||||
合作方须接受或承诺事项 | (一)按规定办理建设和生产所需的行政许可证。 (二)负责充换电站的建设、运营及管理等工作。承担充换电站建设费用和运营费用等。 (三)在征集方要求的时间范围内完成相应的建设,建设完成后由征集方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四)承担充电站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并承担相应的所有费用。 (五)承担安全质量管理与风险责任。经营期间产生的全部经营风险,不限于安全责任、质量责任、环保责任、消防责任、债务经济纠纷等相关法律责任。 (六)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接受地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征集方的监管。 (七)不得将充电站转给他人经营。 (八)报名前已经自行或聘请专家对 (略) 的充电站行业进行全面调查,已经充分判断并自愿承担合作期内的所有风险。 | |||||||||||||||||||||||||||||||||||||||||||||||||||||||||||||||||||||||||||||
合作方资格条件 | 合作方资格条件 | (一)须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近三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记录,未列入 (略) http://**.cn“失信黑名单”、中国执行 (略) http://**“失信被执行人”、国 (略) 网http://**“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意向合作方须将上述查询结果打印后进行上传,查询时间截止日不早于报名前3个工作日。 (三)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合作方式 |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合作期限:8年。 二、项目建设周期:自进场起不超过6个月。 三、质量、环保、消防要求: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四、合作方负责该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安全管理等相关事项。项目建成运营后,征集方向合作方采取“用电量服务费分成和车位保底收益”两者就其高的模式收取资产投资回报。具体内容如下: 1.合作方负责该项目的资金投入、设计、建设、后期运营以及安全管理等工作。 2.合作方应按照征集方的要求投资建设充电站,购买用于充电站运营所需的设备设施。自行承担项目建设和经营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 3.合作方承担安全质量管理与风险责任。经营期间产生的全部经营风险,不限于安全责任、质量责任、环保责任、消防责任、债务经济纠纷等相关法律责任,一律由合作方全部自行承担。 4.征集方对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实际用电量进行监管。 5.征集方对合作方运营中安全、环保、消防等进行监督。 6.项目合作期满后,若征集方与合作方不再继续合作,该项目投入的所有资产全部归征集方所有,征集方不对合作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 五、车位收益金的确定和支付方式以及挂牌底价 (一)征集方向合作方采取“用电量服务费分成和车位保底收益”两者就其高的模式收取资产投资回报。 1.用电量服务费分成比例为20%, 即:电量服务费分成=服务费营业收入×20%。 2.车位保底收益:500元/个/月(含车位管理费) 每月车位保底收益=20个×500元/个/月=#元 项目建设期:至意向合作方摘牌并正式签订合同起6个月内完成项目建设,在此期间征集方不收取合作方任何费用。 (二)车位收益金的支付方式 正常运营期投资回报:至意向合作方摘牌并正式签订合同起6个月后,征集方收取资产投资回报,按季度核算用电量服务费分成和车位保底收益金额,征集方按两者就其高的模式收取资产投资回报。交易价款由双方自行场外结算。 六、其他事项 1.意向合作方就项目现状、瑕疵及风险已做了充分、必要的披露和说明。意向合作方可以在报名前现场查勘项目现状,查阅相关资料,并到有关部门了解项目相关情况。 2.意向合作方报名时须做好对项目的情况、参与本项目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等进行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须认真考虑项目涉及的政策法规、行业、市场、行政审批等不可预见的各项风险因素,成功竞得该标的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同时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3.意向合作方参与报名,视为对本次招商已经有了充分的认同和了解,表明完全接受标的物的一切现状(包括瑕疵),并自行承担责任。 4.维修、维护管理费用由合作方承担,未取得征集方书面同意,不得对现有设施、设备进行拆除或改搭建附属物。 5.本次征集事项涉及的相关税、费由征集方和合作方各自承担。 6.意向合作方报名前可自行前往现场踏勘,所有费用由意向合作方自行承担。 7.如因征集方在征集前撤回本项目或不可抗力及非征集方原因中(终)止本项目的,征集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征集成功确定为最终合作方后,未取得征集方书面同意合作方不可更改项目业态,否则视为违约;未取得合作方书面同意,不得对现有设施、设备进行拆除或改搭建附属物。 9.合作方须依法取得有关合法手续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七、报名和资格确认 公告期内,由西南联交所凉山分所接受意向方报名并收取交易保证金。公告期结束后,西南联交所凉山分所对意向方的资格和提交的报名资料进行齐全性审核,并将初审结果书面告知征集方。征集方在收到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回复。若征集方对西南联交所凉山分所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应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西南联交所凉山分所的全部初审意见。 遴选方式 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方,则由征集方与该意向合作方直接签订《合作协议》,每年车位保底收益即为成交价格; 2.公告期限届满后,若征集到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方的,则由西南联交所组织所有意 (略) 络正向竞价。竞价起始参数设定为:每年车位保底收益#元。意向方按照正向进行多轮次报价,并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认最终的合作方和每年车位保底收益。 九、项目情况咨询联系人:袁先生 联系电话:#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3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5-01-09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 (略) 凉山州分所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账号 | #3810 | |||||||||||||||||||||||||||||||||||||||||||||||||||||||||||||||||||||||||||||
(略) 置方式 | 一、确认合作方后 (略) 置 意向合作方经本所确认为合作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由西南联交所在收到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征集方结清服务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作为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划转至征集方指定账户,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由合作方自行向征集方补足。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征集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征集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征集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合作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合作方被确认为合作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征集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合作方经本所确认为合作方后,合作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9.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合作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0.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11.三、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征集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合作方和征集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征集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 (略) 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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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合作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合作方 | |||||||||||||||||||||||||||||||||||||||||||||||||||||||||||||||||||||||||||||
有合格意向合作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合作方 | 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协议方式成交) | |||||||||||||||||||||||||||||||||||||||||||||||||||||||||||||||||||||||||||||
有合格意向合作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 | 网络竞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曾老师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834-#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周老师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 (略) (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略) 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 (略) (略) 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 (略) 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 (略) 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 (略) 向 (略) 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略) 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 (略) 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 (略) 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 (略) 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 (略) 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略) 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 (略) 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 (略) 网络竞价系统软硬 (略) 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 (略) 操作风险。 (略) 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 (略) 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 (略) 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 (略) 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 (略) 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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