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2808-1内蒙古阜矿煤炭销售有限公司10000吨低质煤转让
20242808-1内蒙古阜矿煤炭销售有限公司10000吨低质煤转让
项目编号 | GR2024L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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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2024)2808-1内蒙古阜矿煤炭销售有限公司10000吨低质煤转让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内蒙古 (略) |
挂牌价格 | *元(人民币元) |
挂牌期间 | 5工作日 |
挂牌日期 | 2024-12-12 |
是否自动延期 | 否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1、本次转让低质煤以现场展示为准,在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察,转让标的实物数量、质量以现场勘验为准,由意向受让方自验并承担责任,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资产状况或通过视频勘察无法反应现场实际状况提出异议或索赔,转让方也不承担违约责任,请意向受让方慎重报价。 2、转让单价为含税价90元/吨,转让底价*元;项目成交后,受让方付清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在转让方指定地点进行提货。 3、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4、自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已交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并于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转让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沈交所指定对公账户。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不认同转让方核重等为由拒绝以现状接收、拒绝签署《资产转让合同》、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转让方及沈交所有权扣除受让方保证金,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5、受让方付清交易价款后,交易双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后,同时20日内 (略) 。 6、数量标准与验收;以转让方指定的地磅检斤计量为标准结算。 7、质量标准与验收:煤炭发热量等质量指标以转让方出矿采样化验结果为标准结算。 8、受让方实施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转让方 (略) 域与范围进行清运,服从转让方的现场管理和全面调动指挥,不得影响转让方正常生产秩序。若因清运导致周围设施损坏或出现超范围清运,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同时转让方有权将其清除出场并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现场拆解、处理、装卸、运输、垃圾清运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同时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达到场平地净。 9、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所在地安全、环保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对转让方以及安全、环保监管部门依法合规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0、转让标的移交完成后,发生的任何质量、安全、环境影响等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
项目编号 | GR2024L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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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2024)2808-1内蒙古阜矿煤炭销售有限公司10000吨低质煤转让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内蒙古 (略) |
挂牌价格 | *元(人民币元) |
挂牌期间 | 5工作日 |
挂牌日期 | 2024-12-12 |
是否自动延期 | 否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1、本次转让低质煤以现场展示为准,在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察,转让标的实物数量、质量以现场勘验为准,由意向受让方自验并承担责任,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资产状况或通过视频勘察无法反应现场实际状况提出异议或索赔,转让方也不承担违约责任,请意向受让方慎重报价。 2、转让单价为含税价90元/吨,转让底价*元;项目成交后,受让方付清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在转让方指定地点进行提货。 3、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4、自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已交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并于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转让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沈交所指定对公账户。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不认同转让方核重等为由拒绝以现状接收、拒绝签署《资产转让合同》、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转让方及沈交所有权扣除受让方保证金,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5、受让方付清交易价款后,交易双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后,同时20日内 (略) 。 6、数量标准与验收;以转让方指定的地磅检斤计量为标准结算。 7、质量标准与验收:煤炭发热量等质量指标以转让方出矿采样化验结果为标准结算。 8、受让方实施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转让方 (略) 域与范围进行清运,服从转让方的现场管理和全面调动指挥,不得影响转让方正常生产秩序。若因清运导致周围设施损坏或出现超范围清运,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同时转让方有权将其清除出场并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现场拆解、处理、装卸、运输、垃圾清运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同时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达到场平地净。 9、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所在地安全、环保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对转让方以及安全、环保监管部门依法合规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0、转让标的移交完成后,发生的任何质量、安全、环境影响等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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