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转让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千禧一街2-10号负一层地下室25号车位等14个车位-挂牌披露
整体转让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千禧一街2-10号负一层地下室25号车位等14个车位-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GR2024* |
---|---|
项目名称 | 整 (略) (略) (略) 千禧一街2-10号负一层地下室25号车位等14个车位 |
资产类别 | 房产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转让标的 (略) | |
挂牌价格 | 450.*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5 |
挂牌日期 | 2024-12-12 |
交易方式 | 其他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自行对受让交易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房屋所在地房地产政策及过户的条件进行了解和查询。 2、本次标的资产按现状交易。本次标的资产面积根据转让方现有的房地产权证中记载的数据确定,如与实际情况不符,以国土房管部门登记数据或测绘数据为准。 3、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标的资产现状、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等事宜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标的资产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充分考虑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瑕疵,参加本次转让交易活动,并承担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过户、权属变更登记等一切风险。 4、意向受让方受让交易标的的,保证不以交易标的办理过户时添加意向受让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名字等事项为由向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 5、意向方交纳保证金即表明意向方认可并响应转让方设定的项目交易条件,已知晓交易标的历史情况,认同交易标的现状,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能就交易标的现状和存在的瑕疵及已告知的事项向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不能以交易标的间隔、用途、面积或受让价格和风险过高为由拒付成交价款、调整成交价格、退款和要求转让方补偿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权属变更时间过长、新核定的权属证照标示内容和面积数据差异而变更、解除或终止。 8、转让标的均为在租状态,转让标的带租转让,租赁期限自2023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止。租约租赁期限自2023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止。受让方为非原承租人的,须承诺与原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保证原承租人在原《租赁合同》项下继续承租的权利义务不受影响。如转让方需要,受让方须根据转让方要求,配合原承租人办理原租赁合同主体的变更手续。交易标的的所有水电费、管理费以《交易标的现场移交接收具结确认书》之日为界。即《交易标的现场移交接收具结确认书》之日前,交易标的的上述费用由转让方承担,租金收益、应代收的水电费、管理费等归转让方所有,《交易标的现场移交接收具结确认书》之日后的水电费、管理费、租金收益等归受让方所有。《交易标的现场移交接收具结确认书》之日前转让方已收取的当月租金不作退还,次月起的租金才由受让方收取。受让方为原承租人的,其原《租赁合同》在国土房管部门出具了新核发的产权证书之日起解除。并承诺须与其他原承租人签订新《租赁合同》,保证其他原承租人在原《租赁合同》项下继续承租的权利义务不受影响。如存在资产交易合同第六条第3点第(1)、(2)款所述情况的,以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具的受理回执记载的领证之日起第30个自然日为界。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 (略) 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规定,标的车位需优先满 (略) 业主需要。本公告所称具备购买资格的业主是指在标的车位所 (略) 划内持有房屋,但未持有与房屋相同套数的车位的业主(以下简称“具备优先购买资格的业主”)。具备优先购买资格的业主须在报名时提供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关于意向受让方本人的《 (略) 个人名下不动产登记结果查询证明》。具体方式如下: (1)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在《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成为预受让方,项目交易方式为协议转让;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交易 (略) 络竞价确定预受让方。若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则租赁优先权人及具备优先购买资格业主的合格意向受让方均应当按照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第10点行权规则行使优先权。预受 (略) 络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项目交 (略) 络竞价。 (2)若预受让方为具备优先购买资格的业主,则预受让方即为本标的受让方。 (3)若预受让方不为具备优先购买资 |
项目编号 | GR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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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整 (略) (略) (略) 千禧一街2-10号负一层地下室25号车位等14个车位 |
资产类别 | 房产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转让标的 (略) | |
挂牌价格 | 450.*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5 |
挂牌日期 | 2024-12-12 |
交易方式 | 其他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自行对受让交易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房屋所在地房地产政策及过户的条件进行了解和查询。 2、本次标的资产按现状交易。本次标的资产面积根据转让方现有的房地产权证中记载的数据确定,如与实际情况不符,以国土房管部门登记数据或测绘数据为准。 3、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标的资产现状、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等事宜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标的资产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充分考虑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瑕疵,参加本次转让交易活动,并承担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过户、权属变更登记等一切风险。 4、意向受让方受让交易标的的,保证不以交易标的办理过户时添加意向受让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名字等事项为由向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 5、意向方交纳保证金即表明意向方认可并响应转让方设定的项目交易条件,已知晓交易标的历史情况,认同交易标的现状,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能就交易标的现状和存在的瑕疵及已告知的事项向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不能以交易标的间隔、用途、面积或受让价格和风险过高为由拒付成交价款、调整成交价格、退款和要求转让方补偿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权属变更时间过长、新核定的权属证照标示内容和面积数据差异而变更、解除或终止。 8、转让标的均为在租状态,转让标的带租转让,租赁期限自2023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止。租约租赁期限自2023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止。受让方为非原承租人的,须承诺与原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保证原承租人在原《租赁合同》项下继续承租的权利义务不受影响。如转让方需要,受让方须根据转让方要求,配合原承租人办理原租赁合同主体的变更手续。交易标的的所有水电费、管理费以《交易标的现场移交接收具结确认书》之日为界。即《交易标的现场移交接收具结确认书》之日前,交易标的的上述费用由转让方承担,租金收益、应代收的水电费、管理费等归转让方所有,《交易标的现场移交接收具结确认书》之日后的水电费、管理费、租金收益等归受让方所有。《交易标的现场移交接收具结确认书》之日前转让方已收取的当月租金不作退还,次月起的租金才由受让方收取。受让方为原承租人的,其原《租赁合同》在国土房管部门出具了新核发的产权证书之日起解除。并承诺须与其他原承租人签订新《租赁合同》,保证其他原承租人在原《租赁合同》项下继续承租的权利义务不受影响。如存在资产交易合同第六条第3点第(1)、(2)款所述情况的,以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具的受理回执记载的领证之日起第30个自然日为界。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 (略) 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规定,标的车位需优先满 (略) 业主需要。本公告所称具备购买资格的业主是指在标的车位所 (略) 划内持有房屋,但未持有与房屋相同套数的车位的业主(以下简称“具备优先购买资格的业主”)。具备优先购买资格的业主须在报名时提供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关于意向受让方本人的《 (略) 个人名下不动产登记结果查询证明》。具体方式如下: (1)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在《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成为预受让方,项目交易方式为协议转让;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交易 (略) 络竞价确定预受让方。若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则租赁优先权人及具备优先购买资格业主的合格意向受让方均应当按照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第10点行权规则行使优先权。预受 (略) 络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项目交 (略) 络竞价。 (2)若预受让方为具备优先购买资格的业主,则预受让方即为本标的受让方。 (3)若预受让方不为具备优先购买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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