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1台杭州叉车-挂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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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1台杭州叉车-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GR2024GD(略)
项目名称 转让1台杭州叉车
资产类别 设备
转让方名称 (略) 苏州分公司
转让标的 (略)
挂牌价格 1.(略)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10
挂牌日期 2024-12-12
交易方式 其他
转让说明事项

(一)意向受让方可按公告约定参加产权交易机构组织的交易标的现场看样活动,对交易标的现状(包括现状质量、型号规格、附属设施功能配套缺失状况和存放现状)等进行现场勘察和谨慎详尽必要的了解。

(二)本次交易标的以现场看样核实为准,按现场存放、现状转让。

(三)意向受让方的应价、报价以及成交即表明意向受让方认可并响应转让方设定的项目交易条件,已知晓交易标的历史情况,认同交易标的现状,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能就交易标的的现状和存在的瑕疵及已告知的事项向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不能以交易标的的现状质量、型号规格、附属设施功能配套缺失状况和存放现状或受让价格和风险过高为由拒付成交价款、调整成交价格、退款和要求转让方补偿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不得以上述交易标的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与受让前所知悉的情况不符等情形为由而要求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或退回交易价款、索要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补偿。

(四)意向受让方承诺对交易标的有关状况(包括现状质量、型号规格、附属设施功能配套缺失状况和存放现状等)及实际情况已作充分的了解,对受让交易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已进行了独立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受让方受让交易标的后,不得以上述交易标的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与其受让前所知悉的情况不符等情形为由而要求解除交易合同或退回转让价款、索要赔偿。

(五)转让方对交易标的的质量、功能、价值、安全性能等不提供任何保证;受让方接收交易标 (略) 置、使用等任何行为的所有后果、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受让方无权因此向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任何要求。

(六)在受让方付清交易价款之前,交易标的的所有权仍属转让方所有,交易双方不得办理交易标的的变更或拆运有关手续,受让方也不得以未付款的交易标的设定抵押。

(七)自交付或视为完成交付之日起,受让方对交易标的行使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应承担起交易标的全部法律责任。

(八)交易标的的拆卸和 (略) 置的一切税、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九)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十)公告期内自行看样,须提前预约。联系人:王先生,联系号码:(略),交易标的存放地址: (略) (略) (略) 3号。意向方也可联系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咨询。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项目编号 GR2024GD(略)
项目名称 转让1台杭州叉车
资产类别 设备
转让方名称 (略) 苏州分公司
转让标的 (略)
挂牌价格 1.(略)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10
挂牌日期 2024-12-12
交易方式 其他
转让说明事项

(一)意向受让方可按公告约定参加产权交易机构组织的交易标的现场看样活动,对交易标的现状(包括现状质量、型号规格、附属设施功能配套缺失状况和存放现状)等进行现场勘察和谨慎详尽必要的了解。

(二)本次交易标的以现场看样核实为准,按现场存放、现状转让。

(三)意向受让方的应价、报价以及成交即表明意向受让方认可并响应转让方设定的项目交易条件,已知晓交易标的历史情况,认同交易标的现状,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能就交易标的的现状和存在的瑕疵及已告知的事项向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不能以交易标的的现状质量、型号规格、附属设施功能配套缺失状况和存放现状或受让价格和风险过高为由拒付成交价款、调整成交价格、退款和要求转让方补偿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不得以上述交易标的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与受让前所知悉的情况不符等情形为由而要求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或退回交易价款、索要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补偿。

(四)意向受让方承诺对交易标的有关状况(包括现状质量、型号规格、附属设施功能配套缺失状况和存放现状等)及实际情况已作充分的了解,对受让交易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已进行了独立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受让方受让交易标的后,不得以上述交易标的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与其受让前所知悉的情况不符等情形为由而要求解除交易合同或退回转让价款、索要赔偿。

(五)转让方对交易标的的质量、功能、价值、安全性能等不提供任何保证;受让方接收交易标 (略) 置、使用等任何行为的所有后果、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受让方无权因此向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任何要求。

(六)在受让方付清交易价款之前,交易标的的所有权仍属转让方所有,交易双方不得办理交易标的的变更或拆运有关手续,受让方也不得以未付款的交易标的设定抵押。

(七)自交付或视为完成交付之日起,受让方对交易标的行使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应承担起交易标的全部法律责任。

(八)交易标的的拆卸和 (略) 置的一切税、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九)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十)公告期内自行看样,须提前预约。联系人:王先生,联系号码:(略),交易标的存放地址: (略) (略) (略) 3号。意向方也可联系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咨询。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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