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机场14处商业房产整体出租
乐山机场14处商业房产整体出租 |
标的名称 | 乐山机场14处商业房产整体出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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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C* | 出租底价 | 102.25 万元 | |||
价格说明 | 挂牌价格为首年租金。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11-29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12-19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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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 一、本次出租标的为位于乐山机场航站楼一层和二层 (略) 商业房产,标的整体出租,标的为闲置修建状态,无权证,标的位置、编号、面积、经营业态等详见附件《平面示意图》《乐山机 (略) 商业房产公开出租明细表》。 二、标的租期为5年,履约保证金为最终成交价的3个月租金(四舍五入保留到百元)。 三、租金缴纳方式。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后,承租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一次性向出租方缴纳三年全部租金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后续租金逐年缴纳。第二年租金、第三年租金未计算租金涨幅或跌幅,待每年根据6.3条确定涨幅或跌幅比例后,如需增长承租方据实补缴,如未补缴,出租方有权利终止合同;如租金出现下浮,出租方在第四年租金对承租方进行据实减少。 年租金增长率计算。假设商铺经营年度为Ai(i=1、2、3、…合同经营年度数),A1年度旅客吞吐量为“合同首年度对应旅客吞吐量基准值”(即乐山机场通航首年,航站楼总旅客吞吐量X万人次),年度调整时间为乐山机场通航首日至通航第二年,调整后单价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自第二个租赁年(即A2)开始调整。(设Ai年度旅客吞吐量为α,A(i+1)年度旅客吞吐量为β)。当A(i+1)年度对应旅客实际吞吐量高于Ai年度对应旅客吞吐量90%(含本数),且低于Ai年度对应旅客吞吐量110%(含本数)时,商铺年租金上浮比例为5%。即当:α90%≤β≤α110%,A2年度广告位租金=Ai年度商铺租金x105%,以此类推。当A(i+1)年度旅客实际吞吐量低于Ai年度旅客吞吐量90%(不含本数)时,商铺租金按照实际旅客吞吐量降幅的50%进行下浮。即当:β<α90%,A(i+1)年度商铺租金=Ai年度商铺租金*(1-β÷α)x50%]。当A(i+1)年 (略) 域旅客实际吞吐量高于Ai年 (略) 域旅客吞吐量110%(不含本数)时,商铺年租金按照实际旅客吞吐量涨幅的50%进行上浮。即当:β>α110%,A(i+1)年度租金=Ai年度商铺租金x[1+(β÷α-1)x50%]。 四、综合管理费。综合管理费按照10元/平方收取,每3个月为一个付款期,承租方需在《航站楼商铺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第一季度的综合管理费到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后续每季度综合管理费由出租方在应返还承租方营业款里进行扣除。 五、标的经营范围仅限于《乐山机 (略) 商业房产公开出租明细表》的规定,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用于经营黄、赌、毒及其它违法行业,涉及经营需要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的,由承租方自行办理,所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六、特别告知事项: 1.乐山机场正在施工建设中,预估投入运营时间为2026年8月,最终以实际移交时间为准,请意向承租方提前注意风险,出租方和交易机构对因此导致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所交纳的一切费用不予退还。 2.承租方须按照出租方的设计要求,出具设计施工方案,经出租方审核同意后,进行装修施工并承担全部费用,装修样式及风格(如门头)需与航站楼整体风格一致。租赁期满或出租方依法提前终止合同后,除可移动设施设备归承租方,其余装饰装修均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给予承租方任何补偿或赔偿。 3.出租方设置中央收银系统,租赁期间,承租方使用出租方提供的中央收银系统,标的产生的营业收入均由出租方管理,出租方在次月25号前以银行转账方式划至承租方指定账户。 七、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加价幅度为*元或*元的正整数倍。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延时报价期为120秒(交易规则详见西 (略) 络动态报价须知)。 八、出租方联系电话:*。 九、意向承租方参与本项目竞价则视为知晓并完全接受以上全部内容。 | |||||||||||||||||||||||||||||||||||||||||||||||||||||||||||||||||||||||||||||
标的资产数量 | —— | |||||||||||||||||||||||||||||||||||||||||||||||||||||||||||||||||||||||||||||
出租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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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出租底价 | 102.25 万元 | ||||||||||||||||||||||||||||||||||||||||||||||||||||||||||||||||||||||||||||
价格说明 | 挂牌价格为首年租金。 | |||||||||||||||||||||||||||||||||||||||||||||||||||||||||||||||||||||||||||||
履约 (略) 置方式 | 一、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当日向出租方指定账户交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最终成交价的3个月租金(四舍五入保留到百元)。 二、租赁期满,标的无损坏,承租方无拖欠租金、水电等费用及其他违约行为并将标的完好交还后30个工作日内,出租方将履约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承租方。 三、租赁期间,承租方因拖欠租金、水电费或其他应付费用,以及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出租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相应扣除。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承租方对出租方造成的损失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追索。 |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租赁期限 | 5年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的前三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均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专用账户进行结算。 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至出租方办公地(地址: (略) (略) 蔡金镇乐山机场建设指挥部)签订《租赁合同》。 三、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前三年租金和履约保证金。 四、综合管理费按照10元/平方收取,每3个月为一个付款期,承租方需在《航站楼商铺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第一季度的综合管理费到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后续每季度综合管理费由出租方在应返还承租方营业款里进行扣除。 五、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在收到交易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且承租方结清交易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无息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一、承租方须按《乐山机 (略) 商业房产公开出租明细表》中约定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标 (略) 置,已交纳的租金和租赁期间保证金出租方不予退还。 二、承租方须无条件服从政府在重大活动、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应急事项等情况发生时对标的的征用或统一调度,出租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登记、存续的企业法人。 二、至少提供一个2021年至今有相关机场商铺运营的证明业绩(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意向承租方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本次出租标的为正在建设施工阶段,最终以实际移交的状况为准。出租方对标的情况及交易注意事项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公告及其附件等所描述的标的地理位置、现状等仅供参考,如与实际有出入,不改变成交结果,不影响标的成交价款的支付。 三、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标的进行实地调查。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则视为已知悉并认可出租标的的所有瑕疵及可能引发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位置、现状等。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标的存在瑕疵为由拒不签订《租赁合同》、不支付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 四、本次出租标的租期为5年,成交后,承租方须按第一年租金标准一次性向出租方交纳三年租期的总租金(该部分租金未计算租金增减,待每年年底,由出租方根据合同条款计算租金增减后,承租方已交纳的三年租金多退少补),后续租金按年度支付。 五、 承租方须在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交易机构出具的《成交告知函》到 (略) 签署《租赁合同》(实际租期自交易双方签订《场地交付日期确认书》之日起计算)。 六、出租方给予承租方1个月装修免租期,装修免租期间仅免租金,不免水电费,装修免租期自《场地交付日期确认书》签订之日计算。 七、承租方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导致租赁场所墙体破损及其他公用设施损坏的,承租方应承担修复责任。若损坏无法修复的,则承租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八、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对租赁标的只享有合同约定的租赁使用权,不享有所 (略) 置权,不得利用租赁标的进行融资、抵押等经济行为。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标的转租、转借、抵押或与他人予以交换,否则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承租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已交纳的未到期租金、税款和履约保证金出租方不予退还。 九、出租方保留因政策要求、航站楼改造、机场建设、规划调整、安全保卫、航延保障及其他应急保障等特殊原因对承租方的经营业态、经营场地、装修形象、营业时间等进行永久或临时调整的权利,承租方须无条件服从并按出租方要求按时调整。 十、出租方在收到租金后按规定向承租方出具相关票据。 十一、租赁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标的,原承租方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十二、其他事项详见附件《租赁合同》(样本)。 十三、本项目公告及附件的内容,均为本次交易的文件组成部分。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7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12-19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 (略) 乐山分所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账号 | *1084 | |||||||||||||||||||||||||||||||||||||||||||||||||||||||||||||||||||||||||||||
(略) 置方式 | 一、确认承租方后 (略) 置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租赁合同》后转为应支付给出租方的首年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租赁合同》的; 6.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租赁合同》; 8.《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出租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和出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出租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 (略) 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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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 动态报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胡女士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833-*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周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 (略) (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略) 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 (略) (略) 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 (略) 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 (略) 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 (略) 向 (略) 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略) 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 (略) 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 (略) 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 (略) 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 (略) 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略) 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 (略) 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 (略) 网络竞价系统软硬 (略) 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 (略) 操作风险。 (略) 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 (略) 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 (略) 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 (略) 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 (略) 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乐山机场14处商业房产整体出租 |
标的名称 | 乐山机场14处商业房产整体出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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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C* | 出租底价 | 102.25 万元 | |||
价格说明 | 挂牌价格为首年租金。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11-29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12-19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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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 一、本次出租标的为位于乐山机场航站楼一层和二层 (略) 商业房产,标的整体出租,标的为闲置修建状态,无权证,标的位置、编号、面积、经营业态等详见附件《平面示意图》《乐山机 (略) 商业房产公开出租明细表》。 二、标的租期为5年,履约保证金为最终成交价的3个月租金(四舍五入保留到百元)。 三、租金缴纳方式。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后,承租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一次性向出租方缴纳三年全部租金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后续租金逐年缴纳。第二年租金、第三年租金未计算租金涨幅或跌幅,待每年根据6.3条确定涨幅或跌幅比例后,如需增长承租方据实补缴,如未补缴,出租方有权利终止合同;如租金出现下浮,出租方在第四年租金对承租方进行据实减少。 年租金增长率计算。假设商铺经营年度为Ai(i=1、2、3、…合同经营年度数),A1年度旅客吞吐量为“合同首年度对应旅客吞吐量基准值”(即乐山机场通航首年,航站楼总旅客吞吐量X万人次),年度调整时间为乐山机场通航首日至通航第二年,调整后单价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自第二个租赁年(即A2)开始调整。(设Ai年度旅客吞吐量为α,A(i+1)年度旅客吞吐量为β)。当A(i+1)年度对应旅客实际吞吐量高于Ai年度对应旅客吞吐量90%(含本数),且低于Ai年度对应旅客吞吐量110%(含本数)时,商铺年租金上浮比例为5%。即当:α90%≤β≤α110%,A2年度广告位租金=Ai年度商铺租金x105%,以此类推。当A(i+1)年度旅客实际吞吐量低于Ai年度旅客吞吐量90%(不含本数)时,商铺租金按照实际旅客吞吐量降幅的50%进行下浮。即当:β<α90%,A(i+1)年度商铺租金=Ai年度商铺租金*(1-β÷α)x50%]。当A(i+1)年 (略) 域旅客实际吞吐量高于Ai年 (略) 域旅客吞吐量110%(不含本数)时,商铺年租金按照实际旅客吞吐量涨幅的50%进行上浮。即当:β>α110%,A(i+1)年度租金=Ai年度商铺租金x[1+(β÷α-1)x50%]。 四、综合管理费。综合管理费按照10元/平方收取,每3个月为一个付款期,承租方需在《航站楼商铺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第一季度的综合管理费到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后续每季度综合管理费由出租方在应返还承租方营业款里进行扣除。 五、标的经营范围仅限于《乐山机 (略) 商业房产公开出租明细表》的规定,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用于经营黄、赌、毒及其它违法行业,涉及经营需要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的,由承租方自行办理,所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六、特别告知事项: 1.乐山机场正在施工建设中,预估投入运营时间为2026年8月,最终以实际移交时间为准,请意向承租方提前注意风险,出租方和交易机构对因此导致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所交纳的一切费用不予退还。 2.承租方须按照出租方的设计要求,出具设计施工方案,经出租方审核同意后,进行装修施工并承担全部费用,装修样式及风格(如门头)需与航站楼整体风格一致。租赁期满或出租方依法提前终止合同后,除可移动设施设备归承租方,其余装饰装修均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给予承租方任何补偿或赔偿。 3.出租方设置中央收银系统,租赁期间,承租方使用出租方提供的中央收银系统,标的产生的营业收入均由出租方管理,出租方在次月25号前以银行转账方式划至承租方指定账户。 七、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加价幅度为*元或*元的正整数倍。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延时报价期为120秒(交易规则详见西 (略) 络动态报价须知)。 八、出租方联系电话:*。 九、意向承租方参与本项目竞价则视为知晓并完全接受以上全部内容。 | |||||||||||||||||||||||||||||||||||||||||||||||||||||||||||||||||||||||||||||
标的资产数量 | —— | |||||||||||||||||||||||||||||||||||||||||||||||||||||||||||||||||||||||||||||
出租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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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出租底价 | 102.25 万元 | ||||||||||||||||||||||||||||||||||||||||||||||||||||||||||||||||||||||||||||
价格说明 | 挂牌价格为首年租金。 | |||||||||||||||||||||||||||||||||||||||||||||||||||||||||||||||||||||||||||||
履约 (略) 置方式 | 一、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当日向出租方指定账户交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最终成交价的3个月租金(四舍五入保留到百元)。 二、租赁期满,标的无损坏,承租方无拖欠租金、水电等费用及其他违约行为并将标的完好交还后30个工作日内,出租方将履约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承租方。 三、租赁期间,承租方因拖欠租金、水电费或其他应付费用,以及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出租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相应扣除。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承租方对出租方造成的损失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追索。 |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租赁期限 | 5年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的前三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均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专用账户进行结算。 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至出租方办公地(地址: (略) (略) 蔡金镇乐山机场建设指挥部)签订《租赁合同》。 三、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前三年租金和履约保证金。 四、综合管理费按照10元/平方收取,每3个月为一个付款期,承租方需在《航站楼商铺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第一季度的综合管理费到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后续每季度综合管理费由出租方在应返还承租方营业款里进行扣除。 五、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在收到交易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且承租方结清交易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无息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一、承租方须按《乐山机 (略) 商业房产公开出租明细表》中约定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标 (略) 置,已交纳的租金和租赁期间保证金出租方不予退还。 二、承租方须无条件服从政府在重大活动、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应急事项等情况发生时对标的的征用或统一调度,出租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登记、存续的企业法人。 二、至少提供一个2021年至今有相关机场商铺运营的证明业绩(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意向承租方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本次出租标的为正在建设施工阶段,最终以实际移交的状况为准。出租方对标的情况及交易注意事项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公告及其附件等所描述的标的地理位置、现状等仅供参考,如与实际有出入,不改变成交结果,不影响标的成交价款的支付。 三、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标的进行实地调查。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则视为已知悉并认可出租标的的所有瑕疵及可能引发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位置、现状等。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标的存在瑕疵为由拒不签订《租赁合同》、不支付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 四、本次出租标的租期为5年,成交后,承租方须按第一年租金标准一次性向出租方交纳三年租期的总租金(该部分租金未计算租金增减,待每年年底,由出租方根据合同条款计算租金增减后,承租方已交纳的三年租金多退少补),后续租金按年度支付。 五、 承租方须在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交易机构出具的《成交告知函》到 (略) 签署《租赁合同》(实际租期自交易双方签订《场地交付日期确认书》之日起计算)。 六、出租方给予承租方1个月装修免租期,装修免租期间仅免租金,不免水电费,装修免租期自《场地交付日期确认书》签订之日计算。 七、承租方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导致租赁场所墙体破损及其他公用设施损坏的,承租方应承担修复责任。若损坏无法修复的,则承租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八、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对租赁标的只享有合同约定的租赁使用权,不享有所 (略) 置权,不得利用租赁标的进行融资、抵押等经济行为。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标的转租、转借、抵押或与他人予以交换,否则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承租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已交纳的未到期租金、税款和履约保证金出租方不予退还。 九、出租方保留因政策要求、航站楼改造、机场建设、规划调整、安全保卫、航延保障及其他应急保障等特殊原因对承租方的经营业态、经营场地、装修形象、营业时间等进行永久或临时调整的权利,承租方须无条件服从并按出租方要求按时调整。 十、出租方在收到租金后按规定向承租方出具相关票据。 十一、租赁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标的,原承租方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十二、其他事项详见附件《租赁合同》(样本)。 十三、本项目公告及附件的内容,均为本次交易的文件组成部分。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7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12-19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 (略) 乐山分所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账号 | *1084 | |||||||||||||||||||||||||||||||||||||||||||||||||||||||||||||||||||||||||||||
(略) 置方式 | 一、确认承租方后 (略) 置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租赁合同》后转为应支付给出租方的首年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租赁合同》的; 6.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租赁合同》; 8.《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出租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和出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出租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 (略) 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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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 动态报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胡女士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833-*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周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 (略) (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略) 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 (略) (略) 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 (略) 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 (略) 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 (略) 向 (略) 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略) 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 (略) 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 (略) 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 (略) 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 (略) 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略) 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 (略) 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 (略) 网络竞价系统软硬 (略) 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 (略) 操作风险。 (略) 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 (略) 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 (略) 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 (略) 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 (略) 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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