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2024年第一期政府储备排污权化学需氧量出让
合肥市2024年第一期政府储备排污权(化学需氧量)出让公告
项目名称 | 合肥市2024年第一期政府储备排污权(化学需氧量)出让 | ||||
项目编号 | 2024BFFCJ(略) | ||||
出让方 | (略) (略) | ||||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略) (略) 联系方式:0551-(略) | ||||
公告期限及参与受让登记时间 | 1.公告期限:2024年12月13日9:00始至2024年12月26日17:00止。 2.登记时间:公告期限内每工作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至5:30 | ||||
交易方式 | 竞价出让 | ||||
一、交易标的信息 | |||||
标物名称 | 挂牌出让量(吨/年) | 交易年限(年) | 交易底价(元/吨*年) | 指标来源 | |
化学需氧量(COD) | 1.5 | 5 | 3000 | 政府储备 | |
1.成交金额=交易量(吨)×单价(元/吨*年)×期限(年) 2.本项目允许拆分受让,具体方式详见“五、受让方确定方式”。 | |||||
二、受让方资格条件 |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2.已取得地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拟受让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 3.受让方建设地须在安徽省政府管辖范围内。 | |||||
三、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
1.竞得标的后,受让方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相关政策及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日常监督与管理;不得私自转让获得的排污权指标或用于其他未申报用途。 2.标的公告期间为尽职调查时间,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意向受让方一经申请,即视为其已完全了解并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等为由不进行交割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出让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3.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并知悉排污权交易有关交易程序和规则,并愿意严格遵守有关要求和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受让;所提交的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意向受让方同意按不低于交易底价对出让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5.交易双方完成交易后,受让方应按照有关要求,在5个工作 (略) (略) 办理排污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 6.本次标的在出让、申领办证等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交易各方各自承担。 | |||||
四、意向方参与方式 | |||||
1.意向受让方须在本项目公告期 (略) 产权交易中心( (略) (略) 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 (略) 4楼)参与登记,并提交下述资料: (1)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 (3)承诺函(本公告上传附件1); (4)《排污权意向受让方登记书》(本公告上传附件2); (5)经环境主管部门有效审核批准的《安徽省排污权受让审核意见表》; (6)意向受让方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备注:意向受让方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准备受让登记材料,并按受让登记材料格式要求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安徽省排污权受让审核意见表》格式范本,意向受让方可于项目受让登记期间至出 (略) 产权交 (略) 领取。 2.受让登记截止时间结束后, (略) 产权交易中心通知各意向受让方资格登记结果及参与竞价的时间、方式等事宜。 | |||||
五、受让方确定方式 | |||||
1.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少于两家,则终止本次交易。 2.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一次性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对项目进行一次或多次报价,以意向受让方最后一次提交的有效报价为最终有效报价,具体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3)。 3.竞价结束后,由出让方、 (略) 产权交易中心等共同成立交易结果审核小组,交易结果审核小组将依据各意向受让方的最终有效报价由高到低进行排序(若出现报价相同的情形,则以提交报价时间较早者排序在先),并以所有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为基数(包含全程未报出有效报价的意向受让方),取前70%且为报出有效报价的意向受让方作为待确定受让方(四舍五入,如9名竞买人,最终竞得人为6.3名,即取6名,出现第6、7等名次出价相同时,按出价时间先后为序取先出价者第6名,以此类推)。 4.如待确定受让方的申请受让量(吨/年)累计总量不高于本次出让量(1.5吨/年),则待确定受让方均确定为受让方,各受让方报出的最终有效报价被确定为各受让方对受让本次化学需氧量排污权的成交单价(元/吨*年);出让量剩余部分由出让方收回。 5.如待确定受让方的申请受让量(吨/年)累计总量高于本次出让量(1.5吨/年),则以“报价排序在先者优先分配”的原则,按照各待确定受让方的申请受让量(吨/年)进行分配,当分配至某一位待确定受让方时,若剩余出让量不足该待确定受让方的申请受让量(吨/年)的,该位待确定受让方不参与本次出让量分配,出让量剩余部分由出让方收回。已分配的待确定受让方确定为受让方,各受让方报出的最终有效报价被确定为各受让方对受让本次化学需氧量排污权的成交单价(元/吨*年)。 6.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受让方后,确定的受 (略) 络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 (略) 产权交易中心领取《成交确认书》。 | |||||
六、项目竞价 | |||||
1.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一次性报价的交易方式,价高者得。 2.意向受让方应在竞价开始前1小时登录电子竞价系统,检查是否能成功登录竞价系统,并做好报价准备,以免因无法登录或登录报价时间不充足等原因导致不能正常竞价。 3. (略) 址:http://**。 4.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
七、结果公示 | 自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 (略) 产权交易中心将交易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 | ||||
八、合同签订 | 交易双方在交易结果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排污权交易合同》。 | ||||
九、价款清算 | 交易双方签订《排污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出让方提供的缴款核定通知单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受让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缴费凭证) | ||||
十、交易鉴证 | 受让方凭缴费 (略) 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交易鉴证。 | ||||
十一、交易服务费 | 本项目免收交易服务费 | ||||
十二、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
地址 | (略) (略) 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 (略) 4楼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包工 0551-(略)、(略) |
合肥市2024年第一期政府储备排污权(化学需氧量)出让公告
项目名称 | 合肥市2024年第一期政府储备排污权(化学需氧量)出让 | ||||
项目编号 | 2024BFFCJ(略) | ||||
出让方 | (略) (略) | ||||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略) (略) 联系方式:0551-(略) | ||||
公告期限及参与受让登记时间 | 1.公告期限:2024年12月13日9:00始至2024年12月26日17:00止。 2.登记时间:公告期限内每工作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至5:30 | ||||
交易方式 | 竞价出让 | ||||
一、交易标的信息 | |||||
标物名称 | 挂牌出让量(吨/年) | 交易年限(年) | 交易底价(元/吨*年) | 指标来源 | |
化学需氧量(COD) | 1.5 | 5 | 3000 | 政府储备 | |
1.成交金额=交易量(吨)×单价(元/吨*年)×期限(年) 2.本项目允许拆分受让,具体方式详见“五、受让方确定方式”。 | |||||
二、受让方资格条件 |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2.已取得地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拟受让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 3.受让方建设地须在安徽省政府管辖范围内。 | |||||
三、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
1.竞得标的后,受让方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相关政策及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日常监督与管理;不得私自转让获得的排污权指标或用于其他未申报用途。 2.标的公告期间为尽职调查时间,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意向受让方一经申请,即视为其已完全了解并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等为由不进行交割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出让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3.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并知悉排污权交易有关交易程序和规则,并愿意严格遵守有关要求和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受让;所提交的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意向受让方同意按不低于交易底价对出让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5.交易双方完成交易后,受让方应按照有关要求,在5个工作 (略) (略) 办理排污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 6.本次标的在出让、申领办证等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交易各方各自承担。 | |||||
四、意向方参与方式 | |||||
1.意向受让方须在本项目公告期 (略) 产权交易中心( (略) (略) 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 (略) 4楼)参与登记,并提交下述资料: (1)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 (3)承诺函(本公告上传附件1); (4)《排污权意向受让方登记书》(本公告上传附件2); (5)经环境主管部门有效审核批准的《安徽省排污权受让审核意见表》; (6)意向受让方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备注:意向受让方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准备受让登记材料,并按受让登记材料格式要求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安徽省排污权受让审核意见表》格式范本,意向受让方可于项目受让登记期间至出 (略) 产权交 (略) 领取。 2.受让登记截止时间结束后, (略) 产权交易中心通知各意向受让方资格登记结果及参与竞价的时间、方式等事宜。 | |||||
五、受让方确定方式 | |||||
1.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少于两家,则终止本次交易。 2.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一次性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对项目进行一次或多次报价,以意向受让方最后一次提交的有效报价为最终有效报价,具体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3)。 3.竞价结束后,由出让方、 (略) 产权交易中心等共同成立交易结果审核小组,交易结果审核小组将依据各意向受让方的最终有效报价由高到低进行排序(若出现报价相同的情形,则以提交报价时间较早者排序在先),并以所有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为基数(包含全程未报出有效报价的意向受让方),取前70%且为报出有效报价的意向受让方作为待确定受让方(四舍五入,如9名竞买人,最终竞得人为6.3名,即取6名,出现第6、7等名次出价相同时,按出价时间先后为序取先出价者第6名,以此类推)。 4.如待确定受让方的申请受让量(吨/年)累计总量不高于本次出让量(1.5吨/年),则待确定受让方均确定为受让方,各受让方报出的最终有效报价被确定为各受让方对受让本次化学需氧量排污权的成交单价(元/吨*年);出让量剩余部分由出让方收回。 5.如待确定受让方的申请受让量(吨/年)累计总量高于本次出让量(1.5吨/年),则以“报价排序在先者优先分配”的原则,按照各待确定受让方的申请受让量(吨/年)进行分配,当分配至某一位待确定受让方时,若剩余出让量不足该待确定受让方的申请受让量(吨/年)的,该位待确定受让方不参与本次出让量分配,出让量剩余部分由出让方收回。已分配的待确定受让方确定为受让方,各受让方报出的最终有效报价被确定为各受让方对受让本次化学需氧量排污权的成交单价(元/吨*年)。 6.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受让方后,确定的受 (略) 络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 (略) 产权交易中心领取《成交确认书》。 | |||||
六、项目竞价 | |||||
1.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一次性报价的交易方式,价高者得。 2.意向受让方应在竞价开始前1小时登录电子竞价系统,检查是否能成功登录竞价系统,并做好报价准备,以免因无法登录或登录报价时间不充足等原因导致不能正常竞价。 3. (略) 址:http://**。 4.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
七、结果公示 | 自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 (略) 产权交易中心将交易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 | ||||
八、合同签订 | 交易双方在交易结果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排污权交易合同》。 | ||||
九、价款清算 | 交易双方签订《排污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出让方提供的缴款核定通知单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受让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缴费凭证) | ||||
十、交易鉴证 | 受让方凭缴费 (略) 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交易鉴证。 | ||||
十一、交易服务费 | 本项目免收交易服务费 | ||||
十二、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
地址 | (略) (略) 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 (略) 4楼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包工 0551-(略)、(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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