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持有的对沈*林债权转让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持有的对沈*林债权转让
标的名称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持有的对沈*林债权转让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306.#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2-13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2-19 |
标的 (略) | (略) > (略) > (略) | 资产类别 | 债权 |
标的描述 | (略) 开州支行对沈*林所有债权,截止2024年10月24日,债权本金#.84元,利息#.73元,债权金额合计#.57元。 | ||
转让底价 | 306.# 万元 | ||
债务人 | 沈*林 | 债权本金金额 | 285.# 万元 |
累计欠息 | 152.# 万元 | 本息合计 | 437.# 万元 |
担保情况 | 1、抵押担保:沈*培名 (略) (略) 汉丰 (略) 149号7幢2-4、李*峰名下位于开县汉丰 (略) 306号3幢2单元501、田*名下位于开县汉丰百成街219号、李*名下位于开县 (略) 458号附13号、刘*名下位于开县 (略) 458号附13号、沈*林名下位于开县汉丰 (略) 147号5幢32-1、沈*名 (略) (略) 汉丰 (略) 26号2-6、江*均名下位于开县文峰三中村一社7-4、开县汉丰街道安康街344号14幢5单元502的房产,共九套房产。 2、保证担保:杨*、李*、张*、沈*培、刘*、匡*英、李*峰、刘*、江*均、杨*、重庆 (略) 、沈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
评估报告文号 | |||
评估基准日 | |||
重要信息披露 | 特别提示:若受让方为 (略) 的关联方,则本次债权转让因涉及关联交易需提交重庆银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董事会等机构进行关联交易审查。若关联交易审查未获通过,则转让方有权取消本次交易,除无息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款项外,转让方对此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鲁琼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略) 开州支行 | |||
行为批准机构 | (略) 开州支行 | |||
评估备案机构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次转让的债权基准日为2024年10月24日,债权详细情况意向竞买人可按程序向转让方咨询。实际金额、到期时间、担保情况等以合同约定和法律文书为准。 2、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3、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3)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4)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5)本公告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4、意向受让方须通过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抵押物的抵押或担保情况;(2)本项目债权金额数据未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3)债务人的偿还能力;(4)债权的回收风险;(5)债务人可能存在其他未知债务纠纷或诉讼等)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行业监管规定、关联交易限制等),若决定受让,须在报名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转让标的均以现状交验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5、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按《债权转让协议》支付尾款。如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竞买保证金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 6、若意向受让方不符合本申请书要求的受让方资格条件而报名参与竞买并竞价成功,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转让方有权申请扣划,同时转让方有权取消本次交易。 7、除重庆联交所服务费由转、受让方各自承担外,本次所转让债权成交后可能产生的其他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债权关系、债权主体和抵押关系变更税费、债权关系变更通知公告费、受让方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等)均由受让方承担。重庆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网络竞价方案》。 8、本次所转让的债权成交后,转让方不负责债权转让项下抵押物的移交,仅负责向受让方移交债权债务形成的有效相关法律文书或文件和负责通知原债务人债权关系的变更(债权关系变更通知公告费由受让方承担)。债权转让后涉及的相关抵押登记、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事项的变更,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予以配合,若因未办理或无法办理相关变更事项导致的一切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竞买人需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参 (略) 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与参与不 (略) 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竞价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或其关联方;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其他依据法律法规不得收购、受让竞价标的的主体除外)。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3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 (略)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倪老师 | 联系电话 | # 023-# |
标的名称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持有的对沈*林债权转让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306.#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2-13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2-19 |
标的 (略) | (略) > (略) > (略) | 资产类别 | 债权 |
标的描述 | (略) 开州支行对沈*林所有债权,截止2024年10月24日,债权本金#.84元,利息#.73元,债权金额合计#.57元。 | ||
转让底价 | 306.# 万元 | ||
债务人 | 沈*林 | 债权本金金额 | 285.# 万元 |
累计欠息 | 152.# 万元 | 本息合计 | 437.# 万元 |
担保情况 | 1、抵押担保:沈*培名 (略) (略) 汉丰 (略) 149号7幢2-4、李*峰名下位于开县汉丰 (略) 306号3幢2单元501、田*名下位于开县汉丰百成街219号、李*名下位于开县 (略) 458号附13号、刘*名下位于开县 (略) 458号附13号、沈*林名下位于开县汉丰 (略) 147号5幢32-1、沈*名 (略) (略) 汉丰 (略) 26号2-6、江*均名下位于开县文峰三中村一社7-4、开县汉丰街道安康街344号14幢5单元502的房产,共九套房产。 2、保证担保:杨*、李*、张*、沈*培、刘*、匡*英、李*峰、刘*、江*均、杨*、重庆 (略) 、沈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
评估报告文号 | |||
评估基准日 | |||
重要信息披露 | 特别提示:若受让方为 (略) 的关联方,则本次债权转让因涉及关联交易需提交重庆银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董事会等机构进行关联交易审查。若关联交易审查未获通过,则转让方有权取消本次交易,除无息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款项外,转让方对此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鲁琼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略) 开州支行 | |||
行为批准机构 | (略) 开州支行 | |||
评估备案机构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次转让的债权基准日为2024年10月24日,债权详细情况意向竞买人可按程序向转让方咨询。实际金额、到期时间、担保情况等以合同约定和法律文书为准。 2、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3、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3)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4)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5)本公告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4、意向受让方须通过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抵押物的抵押或担保情况;(2)本项目债权金额数据未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3)债务人的偿还能力;(4)债权的回收风险;(5)债务人可能存在其他未知债务纠纷或诉讼等)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行业监管规定、关联交易限制等),若决定受让,须在报名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转让标的均以现状交验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5、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按《债权转让协议》支付尾款。如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竞买保证金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 6、若意向受让方不符合本申请书要求的受让方资格条件而报名参与竞买并竞价成功,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转让方有权申请扣划,同时转让方有权取消本次交易。 7、除重庆联交所服务费由转、受让方各自承担外,本次所转让债权成交后可能产生的其他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债权关系、债权主体和抵押关系变更税费、债权关系变更通知公告费、受让方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等)均由受让方承担。重庆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网络竞价方案》。 8、本次所转让的债权成交后,转让方不负责债权转让项下抵押物的移交,仅负责向受让方移交债权债务形成的有效相关法律文书或文件和负责通知原债务人债权关系的变更(债权关系变更通知公告费由受让方承担)。债权转让后涉及的相关抵押登记、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事项的变更,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予以配合,若因未办理或无法办理相关变更事项导致的一切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竞买人需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参 (略) 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与参与不 (略) 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竞价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或其关联方;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其他依据法律法规不得收购、受让竞价标的的主体除外)。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3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 (略)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倪老师 | 联系电话 | # 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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