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辉新材科技有限公司35%国有股权出让项目预披露
河南 (略) 35%国有股权出让项目预披露
标的名称 | 河南 (略) 35%国有股权 | 转让底价(万元) | 面议 |
预挂牌披露期 | 20个工作日 | 预挂牌起始日期 | 2024-12-13 |
标的企业 (略) | 河南省- (略) | 预挂牌到期日期 | 2024-1-10 |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 名 称 | 河南 (略) |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精细化 (略) (略) 6号 | ||||||||||
法定代表人 | 赵颜 | 成立日期 | 2022年4月 | |||||||||
注册资本 (万元) | 5000 | 实收资本 (万元) | 2859.6 | |||||||||
经济类型 |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国有控股企业 □ 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国有参股企业 □ 其他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略)MA9L54M861 | |||||||||||
经营规模 | □大 □中 ?小 □微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化工产品生产;化工产品销售;专用化学品制造;储能技术服务;电池零配件生产/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研发/销售。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否 |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 比例 | |||||||||||
1.开封 (略) | 35% | |||||||||||
2.河南金恒辉 (略) | 25% | |||||||||||
3. (略) | 20% | |||||||||||
4.深 (略) | 20%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主要财务指 标 | 2024 年7月31日审计报告数据(万元)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 0 | 0 | 0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4287.23 | 1427.63 | 2859.6 | ||||||||||
审计机构 | 河南中兴信合 (略) | |||||||||||
2024 年 11月 30日财务报表(万元)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 0 | 0 | 0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4179.04 | 1319.44 | 2859.6 | ||||||||||
二、决策及批准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开封 (略) | ||||||
经济类型 | □ 国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国有控股企业 □ 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国有参股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5%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5% | |||||
联系人 | 赵越 | 电话 | (略) | 邮箱 | *@*63.com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 (略) 国资委监管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省级其他部门监管 □ 市级国资委监管 □ 市级其他部门监管 □ 其他 | ||||||
国家出资企业或 主管部门名称 | 中原 (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略)30U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类型 | ? 股东会决议 □ 董事会决议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
批准日期 | ||||||||
批准单位决议 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批复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 |||||||
决议文件名称 | 需经中原 (略) 最终批复同意 | |||||||
预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 |||||||
三、受让方资格条件
1、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受让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独立法人地位的组织; 3.受让方须是单一投资主体,不得以联合体、匿名委托方式、信托方式报名。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受让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意向受让方应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书面《信用报告》)和失信行为(意向受让方应 (略) 失信被执行人名 (略) 书面查询报告), (略) 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意向受让方应提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书面查询报告)的证明文件。 (三)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澳门特 (略) 、 (略) 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 (略) 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要求。 |
四、其他披露事项
1、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以正式披露信息为准。 |
提示 | 1. 本预披露不构成对任何意向受让方或接收本预披露的任何主体的要约。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公告或交易的依据,我交易中心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凡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有意愿参加本项目受让者,可在本预披露发布之日起通过以下方式与我交易中心联系。 3. 本项目最终转让信息以在我 (略) 站进行的正式披露信息为准。 | |
风险提示 | 以上信息来源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请意向受让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交易机构对上述信息披露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 |
交易中心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受理组织部 |
联系电话 | 0371—(略) | |
地址 | (略) 民之家五楼 |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略) (略) 有限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略) (略) 有限公司 (略) 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 (略) (略) 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 (略) (略) 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 (略) (略) (略) 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河南 (略) 35%国有股权出让项目预披露
标的名称 | 河南 (略) 35%国有股权 | 转让底价(万元) | 面议 |
预挂牌披露期 | 20个工作日 | 预挂牌起始日期 | 2024-12-13 |
标的企业 (略) | 河南省- (略) | 预挂牌到期日期 | 2024-1-10 |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 名 称 | 河南 (略) |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精细化 (略) (略) 6号 | ||||||||||
法定代表人 | 赵颜 | 成立日期 | 2022年4月 | |||||||||
注册资本 (万元) | 5000 | 实收资本 (万元) | 2859.6 | |||||||||
经济类型 |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国有控股企业 □ 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国有参股企业 □ 其他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略)MA9L54M861 | |||||||||||
经营规模 | □大 □中 ?小 □微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化工产品生产;化工产品销售;专用化学品制造;储能技术服务;电池零配件生产/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研发/销售。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否 |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 比例 | |||||||||||
1.开封 (略) | 35% | |||||||||||
2.河南金恒辉 (略) | 25% | |||||||||||
3. (略) | 20% | |||||||||||
4.深 (略) | 20%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主要财务指 标 | 2024 年7月31日审计报告数据(万元)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 0 | 0 | 0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4287.23 | 1427.63 | 2859.6 | ||||||||||
审计机构 | 河南中兴信合 (略) | |||||||||||
2024 年 11月 30日财务报表(万元)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 0 | 0 | 0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4179.04 | 1319.44 | 2859.6 | ||||||||||
二、决策及批准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开封 (略) | ||||||
经济类型 | □ 国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国有控股企业 □ 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国有参股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5%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5% | |||||
联系人 | 赵越 | 电话 | (略) | 邮箱 | *@*63.com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 (略) 国资委监管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省级其他部门监管 □ 市级国资委监管 □ 市级其他部门监管 □ 其他 | ||||||
国家出资企业或 主管部门名称 | 中原 (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略)30U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类型 | ? 股东会决议 □ 董事会决议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
批准日期 | ||||||||
批准单位决议 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批复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 |||||||
决议文件名称 | 需经中原 (略) 最终批复同意 | |||||||
预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 |||||||
三、受让方资格条件
1、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受让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独立法人地位的组织; 3.受让方须是单一投资主体,不得以联合体、匿名委托方式、信托方式报名。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受让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意向受让方应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书面《信用报告》)和失信行为(意向受让方应 (略) 失信被执行人名 (略) 书面查询报告), (略) 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意向受让方应提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书面查询报告)的证明文件。 (三)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澳门特 (略) 、 (略) 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 (略) 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要求。 |
四、其他披露事项
1、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以正式披露信息为准。 |
提示 | 1. 本预披露不构成对任何意向受让方或接收本预披露的任何主体的要约。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公告或交易的依据,我交易中心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凡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有意愿参加本项目受让者,可在本预披露发布之日起通过以下方式与我交易中心联系。 3. 本项目最终转让信息以在我 (略) 站进行的正式披露信息为准。 | |
风险提示 | 以上信息来源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请意向受让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交易机构对上述信息披露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 |
交易中心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受理组织部 |
联系电话 | 0371—(略) | |
地址 | (略) 民之家五楼 |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略) (略) 有限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略) (略) 有限公司 (略) 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 (略) (略) 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 (略) (略) 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 (略) (略) (略) 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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