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市宁河县经济开发区不动产权证号房地产包含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产以及面积4465.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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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市宁河县经济开发区不动产权证号房地产包含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产以及面积4465.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略) (略) (略)

(略) 宁河县经 (略) (不动产权证号#)房地产(包含建筑面积2603.22平方米的房产以及面积 4465.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

(一拍)

(略) (略) (略) 将于2025年1月13日10时至2025年1月14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 (略) (略) (略) (略) (略) 上(网址:http://**,户名: (略) (略) (略) )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黄新龙名下 (略) 宁河县经 (略) (不动产权证号#)房地产(包含建筑面积2603.22平方米的房产以及面积 4465.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1、 (略) 宁河县经 (略) (不动产权证号#)房地产(包含建筑面积2603.22平方米的房产以及面积 4465.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信息: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日期:2011年10月25日;建筑面积为:2603.22平方米(合计);

房屋结构

层数

所在层

规划用途

建筑面积㎡

混合

2

1-2

非居住

2027.62

混合

2

1-2

居住

288.4

混合

1

1

非居住

287.2

土地登记信息:权利性质:出让;面积:4465.6平方米;用途:其他商服用地。土地使用(承包)期限:1996年10月07日至2046年10月06日。

2、该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评估价为:人民币#元(包含房屋价值和土地使用权价值)。

3.该房屋设定他项权利

抵押登记信息:登记日期2015年09月25日;抵押权人: (略) (略) 分行;抵押范围:2603.22平方米;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被担保主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颔:人民币#元;债务履行期限:2015年09月24日至2016年09月23日。

房地他证:津字第#号;他项权利人: (略) (略) 分行;权利人黄新龙;房地产权证号:#;土地使用权类型:出让;地号#0000 宁河字002-;图号:352-200-III-55,4353-569-16,4353-570-13;权利种类:抵押;权利价值:(人民币#元);权利范围: (略) 宁河县经 (略) ,建筑面积2603.22㎡。约定期限2015-09-24至2016-09-23。全部抵押,土地使用权面积4465.6平方米随房屋同时抵押。

4.缴(欠)费情况:

其他费用缴(欠)情况不明,请意向竞买人自行了解。

注意:该房地产存在占用,该房屋实际情况存在违建,请意向竞买人谨慎,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恢复原状。

本次起拍价:# 元,保证金:# 元,增价幅度:#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但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不得参与竞买。但是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一)负责执 (略) ;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 (略) (略) (略) 办理委托手续。

竞买人必须具备购房资格,竞买人申请参与竞买应当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

竞买成功后,买受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 (略) (略) (略) 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 (略) 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买 (略) 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略) 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在司法拍卖房产成交后、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前,买受人应提交自其申请参与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 (略) 审核,经审核买受人不符合持续具备购房资格条件的,法院不予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醒,竞买人需详细咨询拍卖标的物的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24年12月13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止工作日接受咨询。本院已委托智通拍辅(天津) (略) (略) 共同办理咨询、看样相关事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智通拍辅”安排,请搜索并关注微信公众号“智通拍辅”),专项咨询电话:400-#,智通拍辅(天津) (略) 。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六、特别提醒:1、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充分了解拍卖标的物权属、周边环境、有无租赁、面积、质量、配套设施等现状,了解有无欠费等,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竞买人应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2、该拍卖标 (略) 宁河县经 (略) (不动产权证号#)房地产(包含建筑面积2603.22平方米的房产以及面积 4465.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不包含屋内任何可移动物品,展示图片为拍摄时情形,仅供参考,屋内任何可移动物品与本次拍卖无关。该房屋可能存在欠缴物业费、供热费等情形,竞买人 (略) 和供热公司了解核实。竞买人应自行向相关部门了解后续过户问题。有意者请 (略) 络询价报告,竞买人参与竞买视为认可现状并认可拍 (略) 以现状交付,不在本次拍卖范围的各项问题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自行了解,竞买成交后不在本次拍卖范围的各项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解决,与本次拍卖无关,与拍卖人无涉。

七、标的物转让登记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他相关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各自承担。买受人应在收到成交裁定书后15日内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并缴纳相关的税费,依法应由标的物原产权人承担的相关税费,需买受人先行垫付,并于垫付之日起10日内凭税务部门开具的、以原产权人名义缴纳的且与拍卖公告中房产地址信息一致的完税凭证等相关材料, (略) 申请从拍卖款中退还已垫付税费,买受人向相关单位缴纳垫付的各项税 (略) 向买受人退还发放垫付税费之日期间不计算利息, (略) 申请退还手续的,将视为买受人自愿承担该部分税费,本院 (略) 置拍卖款项。对于拍卖标的可能涉及水、电、气、物业服务等欠缴费用的,由买受人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

拍卖流拍后,以物抵债的参照上述原则进行办理。

经函询,本案涉及的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相关内容详情请自行查看附件税函。实际缴纳的税费可能因被执行人或买受人实际提交材料的不同或者税费政策的变化有所偏差,此次测算结果仅供参考,最终请以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时实际发生价格计算的应缴纳税费额为准。

八、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5年1月 (略) 联系。

九、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拍卖竞价 (略) 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 (略) 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25年1月21日16:00 (略) 指定账户(户名: (略) (略) (略) ,开户银行:天津农商银行营业部,账号:##,联行号:#)。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一、依照法释〔2016〕18号《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 (略) 拍标的物后, (略) 将生成相应《 (略) 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二、金融服务:1、齐鲁银行天津分行,具体咨询联系人:李文静#;2、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提供贷款服务,具体咨询联系人:牛永胜#;3、 滨海农村商业银行,具体咨询联系人:杨津#;4、天津滨海农村 (略) 河北支行,具体咨询联系人:李红茜#;5、 (略) 天津分行,具体咨询联系人:刘頔#;6、 (略) 天津分行,具体咨询联系人:阎俊廷#、#;7、 (略) (略) 支行,具体咨询联系人:刘翠#、#。具体操作及应当承担 (略) 无涉。买受人如使用贷款参与本次竞拍,应当先自行 (略) 不动产登记部门联系, (略) 不动产政策和银行贷款政策, (略) 不负责解答。如因不符合政策而强行参与竞拍导致无法按时交纳拍卖余款的或无法正常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的,本院将认定为买受人悔拍。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 (略) 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智通拍辅(天津) (略) 400-#

监督电话:022-#

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400-822-2870

拍卖信息 (略) (略) (http://**.cn)查询

(略) (略) (略)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暂无修改记录
, (略) , (略) ,天津

(略) (略) (略)

(略) 宁河县经 (略) (不动产权证号#)房地产(包含建筑面积2603.22平方米的房产以及面积 4465.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

(一拍)

(略) (略) (略) 将于2025年1月13日10时至2025年1月14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 (略) (略) (略) (略) (略) 上(网址:http://**,户名: (略) (略) (略) )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黄新龙名下 (略) 宁河县经 (略) (不动产权证号#)房地产(包含建筑面积2603.22平方米的房产以及面积 4465.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1、 (略) 宁河县经 (略) (不动产权证号#)房地产(包含建筑面积2603.22平方米的房产以及面积 4465.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信息: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日期:2011年10月25日;建筑面积为:2603.22平方米(合计);

房屋结构

层数

所在层

规划用途

建筑面积㎡

混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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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住

2027.62

混合

2

1-2

居住

288.4

混合

1

1

非居住

287.2

土地登记信息:权利性质:出让;面积:4465.6平方米;用途:其他商服用地。土地使用(承包)期限:1996年10月07日至2046年10月06日。

2、该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评估价为:人民币#元(包含房屋价值和土地使用权价值)。

3.该房屋设定他项权利

抵押登记信息:登记日期2015年09月25日;抵押权人: (略) (略) 分行;抵押范围:2603.22平方米;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被担保主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颔:人民币#元;债务履行期限:2015年09月24日至2016年09月23日。

房地他证:津字第#号;他项权利人: (略) (略) 分行;权利人黄新龙;房地产权证号:#;土地使用权类型:出让;地号#0000 宁河字002-;图号:352-200-III-55,4353-569-16,4353-570-13;权利种类:抵押;权利价值:(人民币#元);权利范围: (略) 宁河县经 (略) ,建筑面积2603.22㎡。约定期限2015-09-24至2016-09-23。全部抵押,土地使用权面积4465.6平方米随房屋同时抵押。

4.缴(欠)费情况:

其他费用缴(欠)情况不明,请意向竞买人自行了解。

注意:该房地产存在占用,该房屋实际情况存在违建,请意向竞买人谨慎,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恢复原状。

本次起拍价:# 元,保证金:# 元,增价幅度:#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但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不得参与竞买。但是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一)负责执 (略) ;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 (略) (略) (略) 办理委托手续。

竞买人必须具备购房资格,竞买人申请参与竞买应当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

竞买成功后,买受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 (略) (略) (略) 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 (略) 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买 (略) 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略) 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在司法拍卖房产成交后、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前,买受人应提交自其申请参与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 (略) 审核,经审核买受人不符合持续具备购房资格条件的,法院不予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醒,竞买人需详细咨询拍卖标的物的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24年12月13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止工作日接受咨询。本院已委托智通拍辅(天津) (略) (略) 共同办理咨询、看样相关事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智通拍辅”安排,请搜索并关注微信公众号“智通拍辅”),专项咨询电话:400-#,智通拍辅(天津) (略) 。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六、特别提醒:1、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充分了解拍卖标的物权属、周边环境、有无租赁、面积、质量、配套设施等现状,了解有无欠费等,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竞买人应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2、该拍卖标 (略) 宁河县经 (略) (不动产权证号#)房地产(包含建筑面积2603.22平方米的房产以及面积 4465.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不包含屋内任何可移动物品,展示图片为拍摄时情形,仅供参考,屋内任何可移动物品与本次拍卖无关。该房屋可能存在欠缴物业费、供热费等情形,竞买人 (略) 和供热公司了解核实。竞买人应自行向相关部门了解后续过户问题。有意者请 (略) 络询价报告,竞买人参与竞买视为认可现状并认可拍 (略) 以现状交付,不在本次拍卖范围的各项问题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自行了解,竞买成交后不在本次拍卖范围的各项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解决,与本次拍卖无关,与拍卖人无涉。

七、标的物转让登记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他相关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各自承担。买受人应在收到成交裁定书后15日内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并缴纳相关的税费,依法应由标的物原产权人承担的相关税费,需买受人先行垫付,并于垫付之日起10日内凭税务部门开具的、以原产权人名义缴纳的且与拍卖公告中房产地址信息一致的完税凭证等相关材料, (略) 申请从拍卖款中退还已垫付税费,买受人向相关单位缴纳垫付的各项税 (略) 向买受人退还发放垫付税费之日期间不计算利息, (略) 申请退还手续的,将视为买受人自愿承担该部分税费,本院 (略) 置拍卖款项。对于拍卖标的可能涉及水、电、气、物业服务等欠缴费用的,由买受人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

拍卖流拍后,以物抵债的参照上述原则进行办理。

经函询,本案涉及的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相关内容详情请自行查看附件税函。实际缴纳的税费可能因被执行人或买受人实际提交材料的不同或者税费政策的变化有所偏差,此次测算结果仅供参考,最终请以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时实际发生价格计算的应缴纳税费额为准。

八、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5年1月 (略) 联系。

九、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拍卖竞价 (略) 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 (略) 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25年1月21日16:00 (略) 指定账户(户名: (略) (略) (略) ,开户银行:天津农商银行营业部,账号:##,联行号:#)。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一、依照法释〔2016〕18号《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 (略) 拍标的物后, (略) 将生成相应《 (略) 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二、金融服务:1、齐鲁银行天津分行,具体咨询联系人:李文静#;2、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提供贷款服务,具体咨询联系人:牛永胜#;3、 滨海农村商业银行,具体咨询联系人:杨津#;4、天津滨海农村 (略) 河北支行,具体咨询联系人:李红茜#;5、 (略) 天津分行,具体咨询联系人:刘頔#;6、 (略) 天津分行,具体咨询联系人:阎俊廷#、#;7、 (略) (略) 支行,具体咨询联系人:刘翠#、#。具体操作及应当承担 (略) 无涉。买受人如使用贷款参与本次竞拍,应当先自行 (略) 不动产登记部门联系, (略) 不动产政策和银行贷款政策, (略) 不负责解答。如因不符合政策而强行参与竞拍导致无法按时交纳拍卖余款的或无法正常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的,本院将认定为买受人悔拍。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 (略) 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智通拍辅(天津) (略) 400-#

监督电话:022-#

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400-822-2870

拍卖信息 (略) (略) (http://**.cn)查询

(略) (略) (略)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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