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标的勘验仅在2024年12月23日上午9:00统一集中勘验,其他时间不受理,请各意向受让方悉知。 *各意向受让方需持加盖公章的《现场勘验确认表》及营业执照复印 (略) 进行勘验,请各意向受让方悉知。 *资产均已报废,因历史原因,可能存在部分资产灭失的情形。资产的标的数量、型号、质量、状况、性能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不得以现场勘验与资产明细表中存在的差异要求调整成交价。 公告中标的资产照片和参数信息来源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和评估报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情况以实际勘验为准。 1、本次转让资产均为报废物资,转让方不保证资产的完整性,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请做好拍照、录像等记录,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2、内蒙古产权 (略) (以下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本公告披露的照片及资产清单仅作参考,标的状况以勘验时实际情况为准。 3、请意向受让方勘验时做好对标的记录,并签署《现场勘验确认表》 4、项目成交后,转让方按税法规定开具发票。 5、在通过e (略) 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 (略) 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 (略) 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 (略) 不承担任何责任。 6、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了解标的所在地的相关产业规划及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受让标的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放弃受让资产。 7、本公告中披露的受让方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按照中心收费办法执行。 8、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 (略) 置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