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唐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50%股权-挂牌披露
厦门唐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50%股权-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S*D* |
---|---|
项目名称 | 厦门 (略) 50%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Runxin Xiamen Xianglu (HK) Co. Limited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略) 董事会 |
转让比例 | 50 |
挂牌价格 | *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4-12-16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产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标的企业截止工商变更登记之日的全部债务由本次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担。 3.关于标的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租赁合同等,意向受让方可前往标 (略) 进行查询(联系人:汪沛;联系电话:0755-*)。 4.根据标的企业于2020年与 (略) 厦门分行(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置于北交所备查),“如标的企业发生股权转让,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到借款安全的,则贷款人有权单方决定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截止本项目信息披露起始日,标的企业仍欠贷款人借款本金共计*万元(贷款利率详见借款合同),如在本项目交易双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前,贷款人要求标的企业偿还借款,则转让方需按持股比例向标的企业提供股东借款用以向贷款人偿还,受让方需在支付本项目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同时代标的企业向转让方偿还前述股东借款本息。本项目信息披露后,标的企业可能继续向贷款人偿还借款,届时剩余本息金额以实际剩余的应还款本息金额为准。 5.根据标的企业于2024年与 (略) 厦门分行(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置于北交所备查),“如标的企业发生股权转让,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到借款安全的,则贷款人有权单方决定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本金合计为*元(贷款利率详见借款合同),其中,*元已拨付标的企业,剩余的*元由贷款人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向标的企业拨付,如在本项目交易双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前,贷款人要求标的企业偿还借款,则转让方需按持股比例向标的企业提供股东借款用以向贷款人偿还,受让方需在支付本项目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同时代标的企业向转让方偿还前述股东借款本息。本项目信息披露后,标的企业可能向贷款人偿还借款,届时剩余本息金额以实际剩余的应还款本息金额为准。 6.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 (略) )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不得采用委托(含隐名委托)、信托等方式参与受让。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且北交所收到意向受让方提交的退还保证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2.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2793.*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 (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时限或未按披露条件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的。 3.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交易标的。意向受让方若以不了解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拒不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受让方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等。 4.本项目为现状转让,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接受并同意交易标的以现状进行交付。 (2)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按本公告内容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方同意如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的,本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本方如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首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含已交纳的保证金),并由本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首付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其余款项由本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12个月内直接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并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满5个工作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略) 场报价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本方承诺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同时提供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银行保函担保金额以本方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的金额为准。 (4)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交易价款汇至转让方指定银行帐户。 (5)本方同意在产权交易凭证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配合。 (6)本方同意并认可所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和备查文件之内容,自愿接受标的企业之现状。 (7)本方同意并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 (8)本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商标“乐都汇”以及“华润”字号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9)本方同意标的企业截止工商变更登记之日的全部债务由本次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担。 (10)本方知悉并认可标的企业签订有贷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如有需要本方可前往标 (略) 进行查询。 (11)本方知悉根据标的企业于2020年与 (略) 厦门分行(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置于北交所备查),“如标的企业发生股权转让,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到借款安全的,则贷款人有权单方决定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截止本项目信息披露起始日,标的企业仍欠贷款人借款本金共计*万元(贷款利率详见借款合同),本方同意如在本项目交易双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前,贷款人要求标的企业偿还借款,则转让方需按持股比例向标的企业提供股东借款用以向贷款人偿还,本方需在支付本项目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同时代标的企业向转让方偿还前述股东借款本息。本项目信息披露后,标的企业可能继续向贷款人偿还借款,届时剩余本息金额以实际剩余的应还款本息金额为准。 (12)本方知悉根据标的企业于2024年与 (略) 厦门分行(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置于北交所备查),“如标的企业发生股权转让,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到借款安全的,则贷款人有 |
项目编号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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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厦门 (略) 50%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Runxin Xiamen Xianglu (HK) Co. Limited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略) 董事会 |
转让比例 | 50 |
挂牌价格 | *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4-12-16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产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标的企业截止工商变更登记之日的全部债务由本次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担。 3.关于标的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租赁合同等,意向受让方可前往标 (略) 进行查询(联系人:汪沛;联系电话:0755-*)。 4.根据标的企业于2020年与 (略) 厦门分行(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置于北交所备查),“如标的企业发生股权转让,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到借款安全的,则贷款人有权单方决定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截止本项目信息披露起始日,标的企业仍欠贷款人借款本金共计*万元(贷款利率详见借款合同),如在本项目交易双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前,贷款人要求标的企业偿还借款,则转让方需按持股比例向标的企业提供股东借款用以向贷款人偿还,受让方需在支付本项目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同时代标的企业向转让方偿还前述股东借款本息。本项目信息披露后,标的企业可能继续向贷款人偿还借款,届时剩余本息金额以实际剩余的应还款本息金额为准。 5.根据标的企业于2024年与 (略) 厦门分行(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置于北交所备查),“如标的企业发生股权转让,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到借款安全的,则贷款人有权单方决定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本金合计为*元(贷款利率详见借款合同),其中,*元已拨付标的企业,剩余的*元由贷款人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向标的企业拨付,如在本项目交易双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前,贷款人要求标的企业偿还借款,则转让方需按持股比例向标的企业提供股东借款用以向贷款人偿还,受让方需在支付本项目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同时代标的企业向转让方偿还前述股东借款本息。本项目信息披露后,标的企业可能向贷款人偿还借款,届时剩余本息金额以实际剩余的应还款本息金额为准。 6.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 (略) )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不得采用委托(含隐名委托)、信托等方式参与受让。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且北交所收到意向受让方提交的退还保证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2.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2793.*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 (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时限或未按披露条件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的。 3.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交易标的。意向受让方若以不了解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拒不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受让方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等。 4.本项目为现状转让,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接受并同意交易标的以现状进行交付。 (2)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按本公告内容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方同意如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的,本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本方如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首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含已交纳的保证金),并由本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首付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其余款项由本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12个月内直接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并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满5个工作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略) 场报价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本方承诺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同时提供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银行保函担保金额以本方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的金额为准。 (4)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交易价款汇至转让方指定银行帐户。 (5)本方同意在产权交易凭证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配合。 (6)本方同意并认可所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和备查文件之内容,自愿接受标的企业之现状。 (7)本方同意并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 (8)本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商标“乐都汇”以及“华润”字号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9)本方同意标的企业截止工商变更登记之日的全部债务由本次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担。 (10)本方知悉并认可标的企业签订有贷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如有需要本方可前往标 (略) 进行查询。 (11)本方知悉根据标的企业于2020年与 (略) 厦门分行(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置于北交所备查),“如标的企业发生股权转让,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到借款安全的,则贷款人有权单方决定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截止本项目信息披露起始日,标的企业仍欠贷款人借款本金共计*万元(贷款利率详见借款合同),本方同意如在本项目交易双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前,贷款人要求标的企业偿还借款,则转让方需按持股比例向标的企业提供股东借款用以向贷款人偿还,本方需在支付本项目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同时代标的企业向转让方偿还前述股东借款本息。本项目信息披露后,标的企业可能继续向贷款人偿还借款,届时剩余本息金额以实际剩余的应还款本息金额为准。 (12)本方知悉根据标的企业于2024年与 (略) 厦门分行(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置于北交所备查),“如标的企业发生股权转让,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到借款安全的,则贷款人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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