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中油昆仑能源有限公司60%股权-挂牌披露
惠州中油昆仑能源有限公司60%股权-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G## |
---|---|
项目名称 | 惠州 (略) 60%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广东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广 (略) |
转让比例 | 60 |
挂牌价格 | 61.#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3 |
挂牌日期 | 2024-12-16 |
交易方式 | 其他 |
重要信息披露 | 1.根据评估报告(中广信评报字[2023]第093号)显示:“2021年5月, (略) (略) (#方)与惠州 (略) (#方)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能源管理合同》,双方约定#方向#方无偿提供场地用于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合同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期为20年,自供电部门验收合格、 (略) 发电之日起算。本次评估假设企业的未来收益期从评估基准日2023年6月30日至2041年5月31日止。” 2.本次转让涉及两位在册人员的职工安置。转让方委派至标的企业的会计人员已于2022年5月签订劳动合同终止协议,协议约定向该人员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协解金7.#元(税前)。因标的公司股权转让前,仍需要专职会计负责会 (略) 理、 (略) 管理公章等工作,故在2022年6月1日重新以低于解聘前的工资标准重新聘任该会计人员,并约定新劳动合同期限为“从2022年6月1日起至惠州 (略) 股权转让工作任务完成时止”。该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解金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承担。标的企业需在完成本次股权交易工商变更后7日内支付上述协解金。广东金通 (略) 委派至标的企业的出纳人员将在标的企业股权转让后由广东金通 (略) 安排其他职务任职,不涉及安置费用。 3.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广东中 (略) 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广信评报字[2023]第093号)、 (略) 华穗 (略) 出具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华会审字(2023)第 349 号)、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出具的2022年度审计报告(中准粤审字[2023]1069号)和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2023)粤启律意字第647号)等相关文件。 4.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5.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产权转让材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的前提下确认受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受让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受让申请手续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 (略) 返还。 2.2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2.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诚意金、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 (略) 账 号:#1804 开 户 行:中信银行 (略) 支行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经转让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后,确定合格意向受让方。 5.不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多次报价方式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产生一个(含)以上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竞价。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报价人,若最终报价人为原股东的,确定其为受让方。若最终报价人为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该最终报价人成为受让方;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原股东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并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要求完成受让程序后成为受让方。 6.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6.1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6.2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 (略) 账 号:## 开 户 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7.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拟转让产权意向并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转让方审核,符合受让方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挂牌价格即为转让底价。 8.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1)受让方须承诺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组织签约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履行相关条款。 (2)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否则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其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3)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 (4)该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解金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承担。标的企业需在完成本次股权交易工商变更后7日内支付上述协解金。 9.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 (略) 理: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按股权比例承担和享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10.受让方须承诺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违规向自然人募资,不以受让产权作为底层资产违规设计或包装成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人销售。 11.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项目编号 | 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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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惠州 (略) 60%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广东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广 (略) |
转让比例 | 60 |
挂牌价格 | 61.#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3 |
挂牌日期 | 2024-12-16 |
交易方式 | 其他 |
重要信息披露 | 1.根据评估报告(中广信评报字[2023]第093号)显示:“2021年5月, (略) (略) (#方)与惠州 (略) (#方)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能源管理合同》,双方约定#方向#方无偿提供场地用于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合同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期为20年,自供电部门验收合格、 (略) 发电之日起算。本次评估假设企业的未来收益期从评估基准日2023年6月30日至2041年5月31日止。” 2.本次转让涉及两位在册人员的职工安置。转让方委派至标的企业的会计人员已于2022年5月签订劳动合同终止协议,协议约定向该人员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协解金7.#元(税前)。因标的公司股权转让前,仍需要专职会计负责会 (略) 理、 (略) 管理公章等工作,故在2022年6月1日重新以低于解聘前的工资标准重新聘任该会计人员,并约定新劳动合同期限为“从2022年6月1日起至惠州 (略) 股权转让工作任务完成时止”。该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解金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承担。标的企业需在完成本次股权交易工商变更后7日内支付上述协解金。广东金通 (略) 委派至标的企业的出纳人员将在标的企业股权转让后由广东金通 (略) 安排其他职务任职,不涉及安置费用。 3.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广东中 (略) 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广信评报字[2023]第093号)、 (略) 华穗 (略) 出具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华会审字(2023)第 349 号)、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出具的2022年度审计报告(中准粤审字[2023]1069号)和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2023)粤启律意字第647号)等相关文件。 4.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5.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产权转让材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的前提下确认受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受让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受让申请手续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 (略) 返还。 2.2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2.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诚意金、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 (略) 账 号:#1804 开 户 行:中信银行 (略) 支行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经转让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后,确定合格意向受让方。 5.不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多次报价方式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产生一个(含)以上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竞价。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报价人,若最终报价人为原股东的,确定其为受让方。若最终报价人为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该最终报价人成为受让方;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原股东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并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要求完成受让程序后成为受让方。 6.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6.1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6.2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 (略) 账 号:## 开 户 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7.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拟转让产权意向并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转让方审核,符合受让方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挂牌价格即为转让底价。 8.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1)受让方须承诺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组织签约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履行相关条款。 (2)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否则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其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3)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 (4)该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解金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承担。标的企业需在完成本次股权交易工商变更后7日内支付上述协解金。 9.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 (略) 理: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按股权比例承担和享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10.受让方须承诺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违规向自然人募资,不以受让产权作为底层资产违规设计或包装成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人销售。 11.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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