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海晟农合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广西扶绥恒利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单户债权转让项目
广西海晟农合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广西扶绥恒利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单户债权转让项目
项目名称 | 广西海晟农合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广西扶绥恒利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单户债权转让项目 | ||
项目编号 | * | 整体转让底价 | 人民币*元 |
(略) 站 | http://** | 交易保证金 | 人民币*元 |
标的 (略) | (略) | 标的所属行业 | / |
信息披露(报名)时间 | 2024年12月17日 至 2024年12月23日17时 | ||
网络竞价(动态报价)时间 | 自由报价时间:2024年12月17日 至 2024年12月23日17:30 限时报价周期:180秒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网络竞价时间同时顺延),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或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或终止挂牌。 |
一、转让方承诺 | |||
我方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由交易所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 ㈠本次债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债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债权拥有 (略) 置权; ㈡我方转让债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㈢我方所提交的有关转让标的相关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㈣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二、标的基本情况 | |||
本次转让标的为广西海晟农合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广西扶绥恒利 (略) 单户债权,基本信息如下: 1.债权基本情况: 截止交易基准日2024年10月31日,债权总额共计359,*,其中本金272,*,利息85,*,代垫费用1,*(具体债 (略) 判决或裁定、相关合同为准)。 2.抵押担保情况: 借款由广西扶绥恒利 (略) 所有的位于扶绥县空港大道88号及扶绥县龙头乡空港大道南面的土地作为在本金最高额度内的抵押担保;由广西扶绥恒 (略) 所有的位于扶绥县空港大道88-7号的土地作为本金最高额度内的抵押担保;由广西扶绥恒 (略) 所有的位于扶绥县龙头乡空港大道南面的土地作为本金最高额度内的抵押担保。 债权对应的抵押资产为南宁空港恒大养生谷及广西扶绥恒大文化旅游一二组团项目用地,总土地面积约为44.*m2,折合666亩。抵押宗地内建筑物大部分均已销售,剩余部分可售,债权抵押资产仅为土地,地上建筑物未纳入抵押范围。2022 (略) 风险全面爆发后, (略) 风险影响,项目已停工,目前该项目已列入当地政府保交楼项目范围,保交楼后续投入情况不详,预计难以通 (略) 置方式实现抵押权。 3.保证担保情况: 中 (略) 作为保证人,为广西扶绥恒利 (略) 提供在人民币*亿*仟万元整的最高借款额度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4.诉讼情况 债权人已对借款人、保证人起诉。2022年1 (略) 下达民事裁定书(【2022】桂14民初51号),法院裁定以*.33元为限,冻结借款人、保证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保全期限:冻结银行存款一年, 查封动产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三年。2023年 (略) 下达民事判决书(【2022】桂14民初51号),判决债权人享有抵押权,有权就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中 (略) 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注: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交易所仅就转让委托方已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具体权属情况、转让相关的其他信息由转让委托方负责解释,意向方可对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对标的进行充分了解和风险预估,并自愿全部接受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 | |||
三、交易规定 |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人民币5000万元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必须为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有购买本项目的支付能力; 2.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管理人员、参 (略) 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与参与不 (略) 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属于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人和担保人;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法律法规不得收购、受让标的的主体等。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能够承担购买债权所带来的风险;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成交签约 | 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受让方,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交易指南-竞价报名-报名手续”第3条规定持纸质报名材料前往签约地点与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书》。(1)签署《成交确认书》前,交易所将对受让方提交纸质报名材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受让方不符合本项目“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将不予签署《成交确认书》,并取消其最终受让资格、没收交易保证金。(2)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附件2)。(签约地点:以交易所通知为准。) | ||
交易服务费 | 竞价服务费由交易所于竞价成交后从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收取或由受让方于竞价成交后且于《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另行支付至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不足抵扣的,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将差额部分足额支付至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注意:请按照系统自动推送的信息提示,将竞价服务费缴入竞价服务费专项账户,否则视为无效金额。) | ||
成交价款 | 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 支付期限:成交价款按照《债权转让协议》的有关约定,受让方须《债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后 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方指定账户。 | ||
标的交割 | 交易双方付清竞价服务费、《债权转让协议》生效且受让方向转让方全额支付成交价款后,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办理债权交割相关手续。办理债权交割所产生的税费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由各自承担。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债权转让事项按《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通知债务人。 2.债权转让事项按《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通知保证人;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禁止债权转让;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的,已经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 3.标的按现状转让,意向受让人应在公告截止日前向转让方咨询。以充分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凡参加竞买者均应实地踏勘和咨询,确认已经充分了解并接受转让标的权属、瑕疵等现状。 | ||
四、交易指南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报价方式:多次(递增)报价 自由报价时间:2024年12月17日 至 2024年12月23日17:30 限时报价周期:180秒 竞价阶梯:100万元/次 | |
意向受让登记 | 意向受让登记手续 | 1.报名方式 网上报名 2.报名流程:会员注册、报名—报名资格审核—交纳保证金—参与报价。 (1)会员注册、报名 意向受让方需在报名截止日17:00之前自行登录 (略) 站(http://**),点击本项目对应的“报名”键进入登录界面进行会员注册、报名并上传有关材料。报名前应仔细阅读《报名须知》内的《竞买人条款》(包括意向受让方承诺、网络竞价须知)、《电子竞价风险及接收确认书》等文件,一经报名(点击同意)则视为充分了解并接受文件全部内容。意向受让方报名前应确认自身是否符合本项目“受让方资格条件”,如竞价成交后发现不符合的,将取消其最终受让资格,并没收交易保证金(交易所扣除意向受让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剩余保证金作为给转让方的补偿)。 需上传的报名材料包括: ①主体资格证明材料。1)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2)非法人组织:可证明其主体资格的相关材料;3)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②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附件 )。 (备注: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扫描件、拍照件的均需加盖公章(法人、非法人组织)或签字按手印(自然人)。) (2)报名资格审核。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上传的报名材料予以审核后,审核结果通过交易系统、电话、短信等方式反馈。报名材料需要更正的,意向受让方最迟应在自由竞价结束前30分钟完成报名材料的补充、修正手续。 (3)交纳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进行会员注册、报名后即可交纳保证金。在报名截止日17:00前按照系统发送的短信提示将意向保证金缴到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不计利息),意向受让方通过报名资格审核后,意向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注意事项: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须以注册会员时绑定的银行账户交纳,未以该账户交纳或者他人代缴视为无效保证金。②E交易系统推送的每项资金账户为对应该项资金的专款专户,该账户不做其他项目及其他用途使用,意向受让方须将每项资金缴入对应账户,否则视为无效金额。) (4)参与报价。报名资格审核通过且交易保证金足额到账后,交易系统以短信形式发送竞价登录账号和密码,意向受让方按照短信通知的时间登录e交易报价系统进行竞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最高有效报价者为受让方。 3.注意事项 (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须以注册会员时绑定的银行账户交纳,未以该账户交纳或者他人代缴视为无效保证金。 (2)E交易系统推送的每项资金账户为对应该项资金的专款专户,该账户不做其他项目及其他用途使用,意向受让方须将每项资金缴入对应账户,否则视为无效金额。 (3)竞买人须妥善保管本人的账户及密码,任何以注册账户登录和参与竞买的操作,均视为本人的行为,因竞买人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负责,交易所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4)办理转让相关的各项手续的主体应当与竞买人在交易系统注册、报名的竞买主体为同一人。 | |
交易保证金 及其相关规定 | 1.参与本项目需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 *仟*佰万元整(¥15,*),需在信息披露期满前缴到交易所账户。 2.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交易所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视为意向受让方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交易所扣除意向受让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且有权取消意向受让资格(包括已取得的最终受让资格)。 交易所扣除转受让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的计算标准为:按挂牌底价为基数计算。 (1)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过程中均不应价的; (2)提供虚假资料致使竞价无效; (3)竞价成交后被发现不符合受让方资格条件; (4)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时与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文件,或故意拖延(超过约定时间10天)不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 (5)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或竞价服务费; (6)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7)扰乱交易秩序,使交易活动无法进行; (8)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费用)。 4.竞价成交且不存在违约情形的,竞买人的交易保证金原则上优先扣除应付给交易所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的保证金在交易所收到交易双方确认交易完成的函件后,依据转让方出具的函件退回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若竞买人已将交易服务费另行支付至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则交易所在收到交易双方确认交易完成的函件后,依据转让方出具的函件将全部交易保证金退回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金额不足的,竞买人应在《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足。 5.未成交者的交易保证金将于竞价结束后全额无息返还。 | ||
风险提示 | 1.风险提示。交易所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公告披露的信息仅作参考,标的状况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公告、“附件下载”中有关材料,通过实地踏勘、向相关部门及转让方咨询、到交易所查阅项目资料(《评估报告》、法院判决书等)等方式对标的进行全面尽调,详细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市场等各项因素,以充分了解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一旦参与交易报名则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完全知悉本公告及相关文件的全部内容并接受约束,愿意承担一切交易风险。参与交易报名或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不了解交易规则或法律法规等为由拒绝履行应价、签约、交割、支付成交价款或服务费等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或恶意磋商,交易所、转让方有权按 (略) 置交易保证金,经过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追究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 (略) 置标的。 2.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1)受让方受让标的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本公告(含附件)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 (略) 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 (略) 法人、自然人; 2)《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3.其他重要风险问题 (1)在受让方受让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2)在受让方受让后,受让方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3)在受让方受让后,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本合同附件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4)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与挂牌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挂牌标的债权可能存在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3)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4)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5)挂牌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6)挂牌标的债权已在转 (略) 实现了部分回收款项,该部分回收款项已由转让方作 (略) 置费用冲抵部分债权,该部分回收款项无法在转让后作为受让人的受偿款项。 (5)意向受让方如受让转让标的则必须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标的债权中可能存在的能够追究银行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 (6)意向受让方如受让转让标的则必须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标的债权中存在的能够追究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同时保证不对外披露及做出有损于中国外债偿还信誉的行为。 (7)可能存在着挂牌期内转让方提前终止挂牌撤回转让的情形。 (8)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不再就挂牌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的披露和说明承担任何责任,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9)在挂牌期间以及成交后至债权转让日期间,拟转让债权产生的新的瑕疵和风险,一并由受让方无条件承受或承担。受让方不得以拟转让债权在挂牌期间以及竞价成交后至债权转让日期间产生了新的瑕疵和风险为由,拒绝支付债权转让价款或要求调减债权转让价款。 (10)拟转让资产案件涉及委托代理的,受让方应承继所有委托代理关系。 (11)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不再就挂牌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的披露和说明承担任何责任,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12)2022 (略) 风险全面爆发后, (略) 风险影响,抵押资产所涉项目已停工,目前项目已列入当地政府保交楼项目范围,预计难以通 (略) 置方式实现抵押权。 | ||
联系方式 | 标的咨询 | 吴经理 0771-*、* (转让方) 杨经理 0771-*、* (交易所) | |
报名咨询 | 罗经理 0771-* | ||
咨询时间 | 工作日:北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 ||
监督电话 | 0771-*(交易所) | ||
联系地址 | (略) (略) (略) 18号宏桂大厦裙楼(广西国资交易中心) | ||
五、相关附件下载 | |||
附件材料 | |||
特别声明 | 关于意向受让方/竞价成交人的违约情形以及违约责任等与竞买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以本公告及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有关规定为准。本公告及北部湾产权交 (略) 站披露的其他交易机构制定的交易规则,仅适用其技术性操作条款。 |
项目名称 | 广西海晟农合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广西扶绥恒利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单户债权转让项目 | ||
项目编号 | * | 整体转让底价 | 人民币*元 |
(略) 站 | http://** | 交易保证金 | 人民币*元 |
标的 (略) | (略) | 标的所属行业 | / |
信息披露(报名)时间 | 2024年12月17日 至 2024年12月23日17时 | ||
网络竞价(动态报价)时间 | 自由报价时间:2024年12月17日 至 2024年12月23日17:30 限时报价周期:180秒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网络竞价时间同时顺延),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或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或终止挂牌。 |
一、转让方承诺 | |||
我方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由交易所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 ㈠本次债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债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债权拥有 (略) 置权; ㈡我方转让债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㈢我方所提交的有关转让标的相关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㈣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二、标的基本情况 | |||
本次转让标的为广西海晟农合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广西扶绥恒利 (略) 单户债权,基本信息如下: 1.债权基本情况: 截止交易基准日2024年10月31日,债权总额共计359,*,其中本金272,*,利息85,*,代垫费用1,*(具体债 (略) 判决或裁定、相关合同为准)。 2.抵押担保情况: 借款由广西扶绥恒利 (略) 所有的位于扶绥县空港大道88号及扶绥县龙头乡空港大道南面的土地作为在本金最高额度内的抵押担保;由广西扶绥恒 (略) 所有的位于扶绥县空港大道88-7号的土地作为本金最高额度内的抵押担保;由广西扶绥恒 (略) 所有的位于扶绥县龙头乡空港大道南面的土地作为本金最高额度内的抵押担保。 债权对应的抵押资产为南宁空港恒大养生谷及广西扶绥恒大文化旅游一二组团项目用地,总土地面积约为44.*m2,折合666亩。抵押宗地内建筑物大部分均已销售,剩余部分可售,债权抵押资产仅为土地,地上建筑物未纳入抵押范围。2022 (略) 风险全面爆发后, (略) 风险影响,项目已停工,目前该项目已列入当地政府保交楼项目范围,保交楼后续投入情况不详,预计难以通 (略) 置方式实现抵押权。 3.保证担保情况: 中 (略) 作为保证人,为广西扶绥恒利 (略) 提供在人民币*亿*仟万元整的最高借款额度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4.诉讼情况 债权人已对借款人、保证人起诉。2022年1 (略) 下达民事裁定书(【2022】桂14民初51号),法院裁定以*.33元为限,冻结借款人、保证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保全期限:冻结银行存款一年, 查封动产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三年。2023年 (略) 下达民事判决书(【2022】桂14民初51号),判决债权人享有抵押权,有权就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中 (略) 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注: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交易所仅就转让委托方已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具体权属情况、转让相关的其他信息由转让委托方负责解释,意向方可对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对标的进行充分了解和风险预估,并自愿全部接受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 | |||
三、交易规定 |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人民币5000万元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必须为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有购买本项目的支付能力; 2.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管理人员、参 (略) 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与参与不 (略) 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属于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人和担保人;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法律法规不得收购、受让标的的主体等。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能够承担购买债权所带来的风险;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成交签约 | 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受让方,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交易指南-竞价报名-报名手续”第3条规定持纸质报名材料前往签约地点与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书》。(1)签署《成交确认书》前,交易所将对受让方提交纸质报名材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受让方不符合本项目“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将不予签署《成交确认书》,并取消其最终受让资格、没收交易保证金。(2)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附件2)。(签约地点:以交易所通知为准。) | ||
交易服务费 | 竞价服务费由交易所于竞价成交后从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收取或由受让方于竞价成交后且于《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另行支付至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不足抵扣的,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将差额部分足额支付至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注意:请按照系统自动推送的信息提示,将竞价服务费缴入竞价服务费专项账户,否则视为无效金额。) | ||
成交价款 | 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 支付期限:成交价款按照《债权转让协议》的有关约定,受让方须《债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后 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方指定账户。 | ||
标的交割 | 交易双方付清竞价服务费、《债权转让协议》生效且受让方向转让方全额支付成交价款后,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办理债权交割相关手续。办理债权交割所产生的税费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由各自承担。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债权转让事项按《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通知债务人。 2.债权转让事项按《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通知保证人;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禁止债权转让;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的,已经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 3.标的按现状转让,意向受让人应在公告截止日前向转让方咨询。以充分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凡参加竞买者均应实地踏勘和咨询,确认已经充分了解并接受转让标的权属、瑕疵等现状。 | ||
四、交易指南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报价方式:多次(递增)报价 自由报价时间:2024年12月17日 至 2024年12月23日17:30 限时报价周期:180秒 竞价阶梯:100万元/次 | |
意向受让登记 | 意向受让登记手续 | 1.报名方式 网上报名 2.报名流程:会员注册、报名—报名资格审核—交纳保证金—参与报价。 (1)会员注册、报名 意向受让方需在报名截止日17:00之前自行登录 (略) 站(http://**),点击本项目对应的“报名”键进入登录界面进行会员注册、报名并上传有关材料。报名前应仔细阅读《报名须知》内的《竞买人条款》(包括意向受让方承诺、网络竞价须知)、《电子竞价风险及接收确认书》等文件,一经报名(点击同意)则视为充分了解并接受文件全部内容。意向受让方报名前应确认自身是否符合本项目“受让方资格条件”,如竞价成交后发现不符合的,将取消其最终受让资格,并没收交易保证金(交易所扣除意向受让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剩余保证金作为给转让方的补偿)。 需上传的报名材料包括: ①主体资格证明材料。1)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2)非法人组织:可证明其主体资格的相关材料;3)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②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附件 )。 (备注: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扫描件、拍照件的均需加盖公章(法人、非法人组织)或签字按手印(自然人)。) (2)报名资格审核。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上传的报名材料予以审核后,审核结果通过交易系统、电话、短信等方式反馈。报名材料需要更正的,意向受让方最迟应在自由竞价结束前30分钟完成报名材料的补充、修正手续。 (3)交纳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进行会员注册、报名后即可交纳保证金。在报名截止日17:00前按照系统发送的短信提示将意向保证金缴到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不计利息),意向受让方通过报名资格审核后,意向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注意事项: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须以注册会员时绑定的银行账户交纳,未以该账户交纳或者他人代缴视为无效保证金。②E交易系统推送的每项资金账户为对应该项资金的专款专户,该账户不做其他项目及其他用途使用,意向受让方须将每项资金缴入对应账户,否则视为无效金额。) (4)参与报价。报名资格审核通过且交易保证金足额到账后,交易系统以短信形式发送竞价登录账号和密码,意向受让方按照短信通知的时间登录e交易报价系统进行竞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最高有效报价者为受让方。 3.注意事项 (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须以注册会员时绑定的银行账户交纳,未以该账户交纳或者他人代缴视为无效保证金。 (2)E交易系统推送的每项资金账户为对应该项资金的专款专户,该账户不做其他项目及其他用途使用,意向受让方须将每项资金缴入对应账户,否则视为无效金额。 (3)竞买人须妥善保管本人的账户及密码,任何以注册账户登录和参与竞买的操作,均视为本人的行为,因竞买人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负责,交易所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4)办理转让相关的各项手续的主体应当与竞买人在交易系统注册、报名的竞买主体为同一人。 | |
交易保证金 及其相关规定 | 1.参与本项目需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 *仟*佰万元整(¥15,*),需在信息披露期满前缴到交易所账户。 2.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交易所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视为意向受让方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交易所扣除意向受让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且有权取消意向受让资格(包括已取得的最终受让资格)。 交易所扣除转受让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的计算标准为:按挂牌底价为基数计算。 (1)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过程中均不应价的; (2)提供虚假资料致使竞价无效; (3)竞价成交后被发现不符合受让方资格条件; (4)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时与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文件,或故意拖延(超过约定时间10天)不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 (5)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或竞价服务费; (6)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7)扰乱交易秩序,使交易活动无法进行; (8)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费用)。 4.竞价成交且不存在违约情形的,竞买人的交易保证金原则上优先扣除应付给交易所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的保证金在交易所收到交易双方确认交易完成的函件后,依据转让方出具的函件退回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若竞买人已将交易服务费另行支付至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则交易所在收到交易双方确认交易完成的函件后,依据转让方出具的函件将全部交易保证金退回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金额不足的,竞买人应在《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足。 5.未成交者的交易保证金将于竞价结束后全额无息返还。 | ||
风险提示 | 1.风险提示。交易所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公告披露的信息仅作参考,标的状况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公告、“附件下载”中有关材料,通过实地踏勘、向相关部门及转让方咨询、到交易所查阅项目资料(《评估报告》、法院判决书等)等方式对标的进行全面尽调,详细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市场等各项因素,以充分了解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一旦参与交易报名则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完全知悉本公告及相关文件的全部内容并接受约束,愿意承担一切交易风险。参与交易报名或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不了解交易规则或法律法规等为由拒绝履行应价、签约、交割、支付成交价款或服务费等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或恶意磋商,交易所、转让方有权按 (略) 置交易保证金,经过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追究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 (略) 置标的。 2.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1)受让方受让标的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本公告(含附件)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 (略) 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 (略) 法人、自然人; 2)《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3.其他重要风险问题 (1)在受让方受让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2)在受让方受让后,受让方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3)在受让方受让后,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本合同附件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4)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与挂牌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挂牌标的债权可能存在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3)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4)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5)挂牌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6)挂牌标的债权已在转 (略) 实现了部分回收款项,该部分回收款项已由转让方作 (略) 置费用冲抵部分债权,该部分回收款项无法在转让后作为受让人的受偿款项。 (5)意向受让方如受让转让标的则必须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标的债权中可能存在的能够追究银行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 (6)意向受让方如受让转让标的则必须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标的债权中存在的能够追究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同时保证不对外披露及做出有损于中国外债偿还信誉的行为。 (7)可能存在着挂牌期内转让方提前终止挂牌撤回转让的情形。 (8)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不再就挂牌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的披露和说明承担任何责任,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9)在挂牌期间以及成交后至债权转让日期间,拟转让债权产生的新的瑕疵和风险,一并由受让方无条件承受或承担。受让方不得以拟转让债权在挂牌期间以及竞价成交后至债权转让日期间产生了新的瑕疵和风险为由,拒绝支付债权转让价款或要求调减债权转让价款。 (10)拟转让资产案件涉及委托代理的,受让方应承继所有委托代理关系。 (11)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不再就挂牌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的披露和说明承担任何责任,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12)2022 (略) 风险全面爆发后, (略) 风险影响,抵押资产所涉项目已停工,目前项目已列入当地政府保交楼项目范围,预计难以通 (略) 置方式实现抵押权。 | ||
联系方式 | 标的咨询 | 吴经理 0771-*、* (转让方) 杨经理 0771-*、* (交易所) | |
报名咨询 | 罗经理 0771-* | ||
咨询时间 | 工作日:北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 ||
监督电话 | 0771-*(交易所) | ||
联系地址 | (略) (略) (略) 18号宏桂大厦裙楼(广西国资交易中心) | ||
五、相关附件下载 | |||
附件材料 | |||
特别声明 | 关于意向受让方/竞价成交人的违约情形以及违约责任等与竞买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以本公告及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有关规定为准。本公告及北部湾产权交 (略) 站披露的其他交易机构制定的交易规则,仅适用其技术性操作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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