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青城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48%国有股权转让国资监测编号
特别 告知
1.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视为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全部接受股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转让标的和标的企业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被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 (略) 置保证金。
2.转受双方须在最终受让方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转受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将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
3.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在凭证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转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期间损益:自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原股东按持股比例承担。
5.本次股权转让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由转受双方各自承担。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不得采用信托等委托方式参与竞买、举牌。
7.受让方受让股权后,应按照《 (略) 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完成注册资本实缴。
8.受让方需自行了解工商变更相关政策、流程并自行办理相关手续,转让方予以必要的协助。
9.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申请书.doc
授 权 委 托 书.docx
意向方提供资料清单.doc
1.缴纳:金额*.00元,截止时间,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内容: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且交纳交易保证金(未交纳或者未全部交纳保证金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扣除转受双方应向中心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后续受让义务的;
(2)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3)被确认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的;
(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公告约定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以及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清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3. (略) 置方式:
(1)最终受让方按约定交纳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后,最终受让方所交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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