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东城片区滨河路121号银合泰商场1楼、4楼整体出租
西昌市东城片区滨河路121号银合泰商场1楼、4楼整体出租 |
标的名称 | 西昌市东城片区滨河路121号银合泰商场1楼、4楼整体出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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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024EFAB* | 出租底价 | 100% | |||
价格说明 | 挂牌价格“100%”为竞价起始参数,代表竞价百分比。标的以100%为起始价进行正向多轮次报价,价高者得,最终实际成交单价为挂牌单价×竞价结果。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12-18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5-01-08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是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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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 一、该资 (略) (略) 中心,地处传统商业核心位置,毗邻月城广场、达达春天百货、达达购物中心、 (略) 场、西昌二小等,人流量大、交通便捷,适用于商业经营。商场总层数7层(地上5层,地下2层),其中,负二层用途为车库,负一层至五层用途为商业。本次出租标的位于商场一层(3066.36㎡)和四层(2070.03㎡)。 二、该项目采用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本项目的加价幅度1%,延时报价期:120 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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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数量 | —— | |||||||||||||||||||||||||||||||||||||||||||||||||||||||||||||||||||||||||||||
出租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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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出租底价 | 100% | ||||||||||||||||||||||||||||||||||||||||||||||||||||||||||||||||||||||||||||
价格说明 | 挂牌价格“100%”为竞价起始参数,代表竞价百分比。标的以100%为起始价进行正向多轮次报价,价高者得,最终实际成交单价为挂牌单价×竞价结果。 | |||||||||||||||||||||||||||||||||||||||||||||||||||||||||||||||||||||||||||||
履约 (略) 置方式 | 一、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承租方应在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出租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以最终成交单价为基准的3个月租金上浮取整至万元,履约保证金在出租方保管期间不计利息。 二、履约保证金的退回: 满足如下全部条件后,由出租方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履约保证金无息全额退还承租方: 1.《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承租方按出租方要求将租赁房屋交还给出租方; 2.承租方无《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 3.承租方已结清房屋租赁期间所产生的水、电、气等费用,以及其他应由承租方承担的费用; 4.如承租人存在违约事实或者拖欠租金的情况,出租人可以不退还履约保证金或者直接抵扣租金,不足部分,承租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等额补足,否则视为违约。 |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租赁期限 | 8年(含免租期)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出租标的首期租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凉山分所专用账户结算,履约保证金由承租方自行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承租方应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 四、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凉山分所在收到承租方支付的首期租金及出租方与承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划入出租方指定账户。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一、在承租房屋后按照使用要求合理利用,不改变房屋现有建筑主体结构; 二、在承租房屋后,如有全部或部分转租,或将承租房屋以联营或合伙等方式转租的情形,承租方需向出租方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情况,经出租方同意后实施,并督促新的承租方对全部原有承诺事项响应且能积极完全的履行; 三、不得将承租房屋用作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 四、承租方在对所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饰前,应将该房屋的装修、装饰方案通过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因履行本条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五、在承租房屋后,不得利用该房屋生产储存有毒、有害、危化品、易燃品等,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不得做出对出租方商誉及名声有不良影响的行为; 六、租赁期限届满后,除按相关要求继续续租外,租赁房屋的基础设备、装饰装修工程(含配电设施、消防系统、安保系统、外墙立面、门窗等)及相关附属设施(包括若拆除会影响租赁物功能完整、美观的添附类设备)所有权归出租人。如有损坏由承租方负责赔偿,恢复原状; 七、承租方经营商品须取得合法授权,对商品的来源、质量、商标、专利使用的合法性负责,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并保证出租方不因承租方在该商场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而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投诉或索赔。若出现则所有损失由承租方负担; 八、承租方在该房屋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应向房屋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并办妥税务登记手续,出租方可提供其法定义务范围内的协助,有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按照所持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合法合规进行经营活动; 九、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承租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予以赔偿。承租过程中造成安全事故或人身伤害等情况的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责任; 十、承租方应承诺:竞租成功后和出租方自签署《房屋租赁合同》起5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支付首次租金以及履约保证金;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意向承租方还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意向承租方为自然人时,参与竞价与办理合同签订必须是本人,不接受代理人办理; (四)本次出租接受联合体参与。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其他事项: (一)本次出租标的不涉及抵押、担保等影响出租的情形。 (二)本次出租标的以现状对外出租,具体以标的移交时的状况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公告面积不一致的,以公告面积为准,不影响成交和交易价格。承租方按现状承接房屋,自行检验维修商场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水电、门锁、电梯、货梯、扶梯、空调以及照明设备、消防设施等的改造检修),达到经营标准,并符合相应的行政管理规定。 (三)承租方开业前需自行完成消防验收。 (四)租赁用途:商业,禁止经营危化、易燃易爆、污染环境类项目,涉及需要进行消防验收等特殊行业特殊规定的项目需自行咨询审批机关。 (五)租赁期限:8年(含免租期6个月(第一年免租期3个月,第二年免租期3个月)),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计算(合同期满,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户享有优先承租权)。 (六)租金:租金按季度支付,租金在第三年(含)起在成交价基础上上浮5%,第六年(含)起在第五年租金价格基础上上浮5%。首次租金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租赁期内,承租方应于每季度租金届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全额支付下一季度的租金。 (七)本次出租标的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出租方正在积极办理中,意向承租方确认已知悉本次出租标的情况,同意按现状承租。 (八)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标的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和实地勘查,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则视为已知悉并认可出租标的的所有瑕疵及可能引发的所有风险。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标的存在瑕疵为由拒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否则视为违约。 (九)意向承租方对房屋进行维修、装修、装饰涉及须进行行政审批的事项由承租方自行报批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因承租方装修、使用期间涉及与第三方或相邻方有关联的事项(包含但不限于供水、供电、排污、车辆停放、空调安装、通讯接入等相关事项)均由承租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和责任。因此而产生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十)承租方进行装修期间,应投保或由装修承包商投保建筑及安装工程等一切保险及公众责任险,被保险人为出租方、承租方和装修承包商;投保期限和装修期一致。其中,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额应当≥*/人,且投保工种及高空作业等条款须满足现场装修施工要求。 (十一)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应投保公众责任险,被保险人为出租方、承租方;投保期限和租赁期一致;包含火灾和爆炸、建筑物改变、人身侵害责任条款、对出租方责任条款等特别附加条款。 (十二)承租方应为商场内所有财产足额投保财产一切险,附加盗窃险。保险期须与本合同有效期相同。保单应注明,未经出租方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不能取消、修改或限制。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指定出租方为该保险的受益人或其共同受益人。承租方应当在出租方要求承租方提供这些保险单时,提 (略) 支付保险费的收据, (略) 发出该保单是全数缴足的及在各方面均有效及存在的证明。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十三)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十四)本次出租标的涉及的税费和交易服务费按相关规定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各自承担。 (十五)出租方在收到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后按规定向承租方出具相关票据。 (十六)物业根据租赁情况另行签订协议约定。 (十七)其他事项详见《房屋租赁合同(样本)》、《出租明细表》。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5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5-01-08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 (略) 凉山州分所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账号 | *3810 | |||||||||||||||||||||||||||||||||||||||||||||||||||||||||||||||||||||||||||||
(略) 置方式 | 一、确认承租方后 (略) 置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后转为应支付给出租方的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房屋租赁合同》; 8.《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 9.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出租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和出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出租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 (略) 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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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 动态报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叶老师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834-*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李老师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 (略) (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略) 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 (略) (略) 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 (略) 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 (略) 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 (略) 向 (略) 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略) 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 (略) 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 (略) 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 (略) 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 (略) 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略) 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 (略) 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 (略) 网络竞价系统软硬 (略) 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 (略) 操作风险。 (略) 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 (略) 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 (略) 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 (略) 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 (略) 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西昌市东城片区滨河路121号银合泰商场1楼、4楼整体出租 |
标的名称 | 西昌市东城片区滨河路121号银合泰商场1楼、4楼整体出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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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024EFAB* | 出租底价 | 100% | |||
价格说明 | 挂牌价格“100%”为竞价起始参数,代表竞价百分比。标的以100%为起始价进行正向多轮次报价,价高者得,最终实际成交单价为挂牌单价×竞价结果。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12-18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5-01-08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是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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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 一、该资 (略) (略) 中心,地处传统商业核心位置,毗邻月城广场、达达春天百货、达达购物中心、 (略) 场、西昌二小等,人流量大、交通便捷,适用于商业经营。商场总层数7层(地上5层,地下2层),其中,负二层用途为车库,负一层至五层用途为商业。本次出租标的位于商场一层(3066.36㎡)和四层(2070.03㎡)。 二、该项目采用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本项目的加价幅度1%,延时报价期:120 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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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数量 | —— | |||||||||||||||||||||||||||||||||||||||||||||||||||||||||||||||||||||||||||||
出租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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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出租底价 | 100% | ||||||||||||||||||||||||||||||||||||||||||||||||||||||||||||||||||||||||||||
价格说明 | 挂牌价格“100%”为竞价起始参数,代表竞价百分比。标的以100%为起始价进行正向多轮次报价,价高者得,最终实际成交单价为挂牌单价×竞价结果。 | |||||||||||||||||||||||||||||||||||||||||||||||||||||||||||||||||||||||||||||
履约 (略) 置方式 | 一、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承租方应在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出租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以最终成交单价为基准的3个月租金上浮取整至万元,履约保证金在出租方保管期间不计利息。 二、履约保证金的退回: 满足如下全部条件后,由出租方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履约保证金无息全额退还承租方: 1.《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承租方按出租方要求将租赁房屋交还给出租方; 2.承租方无《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 3.承租方已结清房屋租赁期间所产生的水、电、气等费用,以及其他应由承租方承担的费用; 4.如承租人存在违约事实或者拖欠租金的情况,出租人可以不退还履约保证金或者直接抵扣租金,不足部分,承租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等额补足,否则视为违约。 |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租赁期限 | 8年(含免租期)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出租标的首期租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凉山分所专用账户结算,履约保证金由承租方自行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承租方应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 四、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凉山分所在收到承租方支付的首期租金及出租方与承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划入出租方指定账户。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一、在承租房屋后按照使用要求合理利用,不改变房屋现有建筑主体结构; 二、在承租房屋后,如有全部或部分转租,或将承租房屋以联营或合伙等方式转租的情形,承租方需向出租方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情况,经出租方同意后实施,并督促新的承租方对全部原有承诺事项响应且能积极完全的履行; 三、不得将承租房屋用作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 四、承租方在对所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饰前,应将该房屋的装修、装饰方案通过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因履行本条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五、在承租房屋后,不得利用该房屋生产储存有毒、有害、危化品、易燃品等,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不得做出对出租方商誉及名声有不良影响的行为; 六、租赁期限届满后,除按相关要求继续续租外,租赁房屋的基础设备、装饰装修工程(含配电设施、消防系统、安保系统、外墙立面、门窗等)及相关附属设施(包括若拆除会影响租赁物功能完整、美观的添附类设备)所有权归出租人。如有损坏由承租方负责赔偿,恢复原状; 七、承租方经营商品须取得合法授权,对商品的来源、质量、商标、专利使用的合法性负责,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并保证出租方不因承租方在该商场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而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投诉或索赔。若出现则所有损失由承租方负担; 八、承租方在该房屋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应向房屋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并办妥税务登记手续,出租方可提供其法定义务范围内的协助,有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按照所持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合法合规进行经营活动; 九、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承租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予以赔偿。承租过程中造成安全事故或人身伤害等情况的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责任; 十、承租方应承诺:竞租成功后和出租方自签署《房屋租赁合同》起5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支付首次租金以及履约保证金;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意向承租方还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意向承租方为自然人时,参与竞价与办理合同签订必须是本人,不接受代理人办理; (四)本次出租接受联合体参与。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其他事项: (一)本次出租标的不涉及抵押、担保等影响出租的情形。 (二)本次出租标的以现状对外出租,具体以标的移交时的状况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公告面积不一致的,以公告面积为准,不影响成交和交易价格。承租方按现状承接房屋,自行检验维修商场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水电、门锁、电梯、货梯、扶梯、空调以及照明设备、消防设施等的改造检修),达到经营标准,并符合相应的行政管理规定。 (三)承租方开业前需自行完成消防验收。 (四)租赁用途:商业,禁止经营危化、易燃易爆、污染环境类项目,涉及需要进行消防验收等特殊行业特殊规定的项目需自行咨询审批机关。 (五)租赁期限:8年(含免租期6个月(第一年免租期3个月,第二年免租期3个月)),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计算(合同期满,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户享有优先承租权)。 (六)租金:租金按季度支付,租金在第三年(含)起在成交价基础上上浮5%,第六年(含)起在第五年租金价格基础上上浮5%。首次租金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租赁期内,承租方应于每季度租金届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全额支付下一季度的租金。 (七)本次出租标的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出租方正在积极办理中,意向承租方确认已知悉本次出租标的情况,同意按现状承租。 (八)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标的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和实地勘查,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则视为已知悉并认可出租标的的所有瑕疵及可能引发的所有风险。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标的存在瑕疵为由拒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否则视为违约。 (九)意向承租方对房屋进行维修、装修、装饰涉及须进行行政审批的事项由承租方自行报批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因承租方装修、使用期间涉及与第三方或相邻方有关联的事项(包含但不限于供水、供电、排污、车辆停放、空调安装、通讯接入等相关事项)均由承租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和责任。因此而产生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十)承租方进行装修期间,应投保或由装修承包商投保建筑及安装工程等一切保险及公众责任险,被保险人为出租方、承租方和装修承包商;投保期限和装修期一致。其中,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额应当≥*/人,且投保工种及高空作业等条款须满足现场装修施工要求。 (十一)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应投保公众责任险,被保险人为出租方、承租方;投保期限和租赁期一致;包含火灾和爆炸、建筑物改变、人身侵害责任条款、对出租方责任条款等特别附加条款。 (十二)承租方应为商场内所有财产足额投保财产一切险,附加盗窃险。保险期须与本合同有效期相同。保单应注明,未经出租方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不能取消、修改或限制。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指定出租方为该保险的受益人或其共同受益人。承租方应当在出租方要求承租方提供这些保险单时,提 (略) 支付保险费的收据, (略) 发出该保单是全数缴足的及在各方面均有效及存在的证明。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十三)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十四)本次出租标的涉及的税费和交易服务费按相关规定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各自承担。 (十五)出租方在收到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后按规定向承租方出具相关票据。 (十六)物业根据租赁情况另行签订协议约定。 (十七)其他事项详见《房屋租赁合同(样本)》、《出租明细表》。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5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5-01-08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 (略) 凉山州分所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账号 | *3810 | |||||||||||||||||||||||||||||||||||||||||||||||||||||||||||||||||||||||||||||
(略) 置方式 | 一、确认承租方后 (略) 置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后转为应支付给出租方的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房屋租赁合同》; 8.《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 9.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出租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和出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出租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 (略) 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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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 动态报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叶老师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834-*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李老师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 (略) (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略) 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 (略) (略) 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 (略) 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 (略) 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 (略) 向 (略) 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略) 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 (略) 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 (略) 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 (略) 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 (略) 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略) 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 (略) 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 (略) 网络竞价系统软硬 (略) 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 (略) 操作风险。 (略) 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 (略) 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 (略) 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 (略) 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 (略) 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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