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易要求: 1、符合资格的意向承租方须在本公告期间内到湖 (略) 站(http://**)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将标的资产对应的交易保证金汇入湖南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按系统提示缴纳,若向错误账号缴款将导致报名失败。交易保证金应于挂牌期满日17时前到账,该时间也是竞买报名的截止时间)。报名项目提交审核在该项目公告期内完成,超过规定时间报名审核不予受理。 2、挂牌截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意向承租方资格确认后 ,湖南联交所在公告约定的竞价时间组织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方进行动态报价确定承租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湖南联交所原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3、竞租人在竞租本次招租标的时,应保证以不低于标的租金底价报价(其他竞租人已报价或有更高报价的,本项保证失效)。否则,竞租人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出租方(指湖南高速 (略) ,下同)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4、本次招租标的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5、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具备优良信誉,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中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被 (略)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cn)或 (略) 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意向承租方须承诺:与出租方不存在可能影响招租公正性的利害关系。 7、意向承租方必须提供成交本项目意向经营的品牌资料及经营品牌产品清单,其中属于品牌直营的,须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品牌资料介绍及该品牌对应的商标注册证书;属于加盟品牌经营的,须 (略) 营业执照、品牌资料介绍、加盟品牌商标注册证、加盟品牌授权证明(截至本项目报名截止时间,授 (略) 于有效期内。意向承租方成为承租方的,须书面承诺,该品牌授权在本项目租赁期限内持续有效)。 8、意向承租方须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一) (略) ( (略) (略) )直营或加盟门店达到20家, (略)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略) (略) ) (略) ( (略) (略) )开有10家以上(含10家)直营或加盟门店,门店经营品类与本项目相匹配; 其中意向承租方属于品牌直营的,须提供直营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名称为意向承租方分支机构)、门店定位图片及门头照片(门头照片中含商标品牌信息)或提供加盟店的加盟合同、门店定位图片、门头照片(门头照片中含商标品牌信息)及参与加盟店管理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供货协议、供货清单、加盟店管理培训等); 意向承租方属于加盟品牌经营的,须提供自营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名称为意向承租方分支机构)、门店定位图片及门头照片(门头照片中含加盟品牌商标信息); (二) (略) (略) 知名品牌:旗下品牌近三年 (略) 学会评为“ (略) (略) 知名品牌”,且该品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与本项目相匹配; (三)具有驰名商标的意向承租方,其经营范围与本项目相匹配; (四) (略) (略) ,其经营范围与本项目相匹配; (五)中国 500 强或世界 500 强企业(认定时间:本项目公告发布的上一年度),其经营范围与本项目相匹配; 9、在最近三年(是指至本出租公告发布之日回溯3年)内有骗取中标或非法转分包或严重违约或重大服务质量问题或其他违法记录的意向承租方不得参与本项目(需提供《承诺函》)。 10、在最近三年(是指至本出租公告发布之日回溯3年)因违法经营受 (略) 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意向承租方不得参与本项目(需提供《承诺函》)。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出现其他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意向承租方不得参与本项目(需提供《承诺函》)。 12、本项目不接受至本出租公告发布之日前3年内,与出租方合作项目中未经双方协商同意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或中标后又弃标的意向承租方报名;不接受至本出租公告截止日前与出租方有应结未结款项的意向承租方报名,不接受与出租方3年内(是指至本出租公告发布之日回溯3年)发生诉讼纠纷的意向承租方报名(需提 供《承诺函》)。 13、在竞价结束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持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到湖南联交所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承租方须于《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如承租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履约保证金按时足额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自竞价结束之日起逾期10个工作日的,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重新挂牌。如出现上述情形,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出租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同时取消承租方成交资格,3年内禁止参加出租方组织的出租或采购活动。 14、承租方需于出租方审核通过装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经营合同》,因承租方原因导致未在限期内完成《租赁经营合同》签订的,承租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向出租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15、初始租金为第1合同年度成交租金,以后每个合同年度内租金在前一年租金金额上递增6%,即合同年度租金=上个合同年度租金*1.06,依此类推。 如租赁经营期限 (略) 改造、交通管制、 (略) 关停等特殊情况,导致#方无法营业的(具体以集中收银系统无经营数据为准),#方需与# (略) 现场管理机构联系,由# (略) 现场管理机构核实属于非#方原因导致#方无法营业的,由# (略) 现场管理机构及#方签署中止计租确认表以及相关佐证材料(关停水印照片、施工或管制或关停通知)交#方对#方应交租金进行调整。调整方式为:#方实际无法营业期间(具体以集中收银系统无经营数据为准,未使用集中收银系统的以#方书面确定时间为准),直接按影响时间免除相应租金,属单边无法营业的,减半免除相应租金;双向封闭无法营业时间超过10天的(不含本数),按照实际无法营业时间补足经营期。 16、合同期内,履约保证金在承租方无任何应交而未交款项或双方结清所有债权债务、违约金、损害赔偿及相关费用的前提下,双方办理完移交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出租方无息退还。 17、经营期间,承租方不得无故歇业,原则上应保证每日9;30-22:00为正常营业时间,其余时间是否营业由承租方自行决定。法定节假日等特殊情况应延长营业时间。如承租方未能按上述要求营业的,每发现一次向# (略) 罚金1000元,合同期内出现三次该情况的,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二、装修要求: 1、招租标的房屋设施及水电现状交付,出租方只提供营业场所,经营所需资产(含装饰装修、设备设施等)均需由承租人按出租方要求进行配置,并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经营所产生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2、进场前,承租方可享有不超过30天的免租装修期。装修期内承租方无需支付租赁费,但承租方必须据实按时支付产生的水电费及其它应付费用。承租方需在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提交书面装修申请。装修申请应包含申请书、效果图、施工图(含尺寸 (略) )、预算表(不含厨房设施、设备,含监控设备、 (略) 域硬装)。承租方须于双方约定进场日期或出租方交付场地日期前 (略) / (略) 办理进场手续;若承租方未按规定时间办理进场手续,则于上述期限最后一天开始计算承租方免租装修期。 双方确认:出租方提供的免租装修期是基于承租方在履行租赁经营合同过程中没有重大违约的前提下给予承租方的优惠。在合同期内,如因承租方原因导致租赁经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或因承租方违约导致出租方单方解除租赁经营合同的,则承租方不享受免租装修期的免租赁费及其他费用(如有)优惠,承租方应按租赁经营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向出租方补交前该期间的全部租赁费及其他费用(如有)。 在经营期内如需对店铺进行装修的,装修方案及期限须经出租方书面认可,无免租期,装修期间租赁费按保底租赁费标准预交,年度结束再结算。 3、承租方承诺门店按 (略) 改造主题和商业定位要求制定装修标准及风格,并根据出租方及其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和标准进行形象建设、设备设施配置(含便民措施,如免费开水、应急药品等),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予以承担;且不因此减免承租方对外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义务。 (略) 域(不含后厨及仓库)装修每平方米投资不得少于1500元(不含厨房设施、设备,含监控设备、 (略) 域硬装),经出租方验收合格方可营业。所 (略) 域须同步装修。合同到期后,所形成的不动资产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承租方进场前或在经营期内对店铺进行装修的,需书面向出租方提出装修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若由于承租方装修等原因造 (略) 或相应设施遭受损失的,承租方需采取恢复原状等措施并赔偿,出租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出租方有权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三、标的资产经营要求: 1、承租方按照出租方要求实现集中收银,采购满足出租方集中收银系统要求的相关硬件设施、网络及监控等相关设备(数量不小于一备一用的要求),并须有偿使用出租方集中收银软件与收银稽查软件,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原则上需使用出租方收银软件;因特殊原因,经出租方同意,可使用其他收银软件,但须无偿向出租方提供经营数据接口,按出租方要求向出租方传输经营数据。 承租方必须将全部营业收入进集中收银系统,按要求签署《“对公专业结算分账服务”申请书》,并配合提供开通集中收银账户所需的相关资料。分账接收方为湖南高速 (略) 。出租方保留对承租方随时查账的权利及采取其他监督、检查措施核实承租方营业额的权利,承租方应履行相应的配合协助义务。承租方对其提供的资料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开业前承租方必须按出租方参数标准,安装覆盖全 (略) 域(包括但不仅限于仓库、 (略) 、 (略) 等区域)的高清摄像头, (略) ,视频保存时间不低于90天,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退场时所装监控设备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损坏,否则出租方有权从承租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 承租方须使用出租方指定收银系统进行集中收银,若承租方未按要求使用出租方集中收银系统进行收银(如串码销售、隐瞒收入、私下交易、现金补录不按时等行为),视为承租方违约。整个合同期限内,如发现承租方有此类违约行为,承租方须向出租方补偿未按要求录入“集中收银系统”营收,并承 (略) 罚,第一次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元,第二次出现上述违约行为视为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将承租方列入出租方商户管理黑名单,三年内禁止承租方参加出租方所有经营项目的招投标报名。 现金未录入、隐瞒收入、私下交易等故意跑(漏)单金额若少于#元的,除应补录未录入金额外,承租方须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元;若现金未录入、隐瞒收入、私下交易等故意跑(漏)单金额多于#元的,除应补录未录入金额外,承租方须按照未录入金额的2倍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对于未经出租方同意的超范围经营,第一次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第二次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元,第三次出现则视为严重违约,出租方同样有权单方立即解除、租赁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将承租方列入出租方商户管理黑名单,三年内禁止承租方参加出租方所有经营项目的招投标报名。 经承租方同意,出租方使用第三方收银系统的,如出现以上情况,视同收银违约,按照上 (略) 罚。 承租方需要调整价格的,须向出租方备案,备案完成后由出租方通知收银系统方调整价格,承租方不得私自联系收银系统方调整价格。 2、承租方应按时维护、妥善保管和使用出租方交付的各类资产及配套设备设施,如有损坏应在10日内修复(费用全额由承租方承担)或等价赔偿。在出租方规定期限内,若承租方未及时履行上述事项,出租方可代为履行,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出租方有权直接从承租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3、承租方根据经营需要可添置动产,但租赁经营合同终止后,由承租 (略) 理,出租方不承 (略) 理或购买责任;承租方如需添置、修缮或改造不动产须面向出租方申请,在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如承租方在出租方书面答复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承租方完全同意。资产添置、修缮或改造所产生的用工风险、法律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添置,修缮或改造所形成的不动产在租赁经营合同终止后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4、承租方应对出租方上级部门组织的“ (略) (略) 管理暗访考核”做出响应,同时还应执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全 (略) (略) 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全 (略) (略) 服务质量等级评定记分细则》等行业管理标准,落实大型检查、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明查暗访考核、“国检”、“ (略) 文明创建”等活动相关工作,并确保全部符合标准,保证考核达标。经营期间,若上级相关部门暗访标准出台有新的文件,按照最新文件执行。 合同履行期间,承租方应确 (略) 暗访考核承租负责部分得分在总分的85%(含)以上,考核未达到总分85%的,第一次予以警告,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元作为违约责任追究;连续两次暗访考核结果低于总分85%的,追究其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为#元,且出租方有权无条件将承租方清退出场;履约保证金不予以退还。以上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赔偿;承租方须于扣除后10 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承租方应按规范设置价格公示,实行明码标价,并能提供有效发票。商品(服务)售价可在所 (略) 方圆10公里范围内3~5家同业态商家同品类商品(服务)平均售价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20%(以下简称“同城同质同价”)。同城同质同价商品(服务)数量要求:超市,10种及以上;中/西餐,5种及以上;粉面、小吃、水果、甜饮品、中式包点/西式烘焙等,3种及以上;必须为司乘人员点单率较高商品。出租方有权检查承租方的上架商品和进货票据以及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承租方应积极配合。 出租方有权对承租方上架商品、进货单据、服务质量、收费情况等进行检查,承租方应积极配合;检查不达标的,合同期内每出现一次罚#元,累计出现两次,第二次罚#元,超过三次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承租方所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若承租方需提价的,承租方须向出租方书面说明提价原因、提价证明材料(须含同业态商家同品类商品/服务现价标准)及提价后的商品清单(含收费标准)。经出租方确认后方可执行;承租方提交说明后5个工作日内出租方未及时确认的,视作确认同意。 5、承租方的经营项目不具有排他性,即出租方有权在 (略) 其他位置根据经营需要进行相同或相似经营项目的开发,承租方对此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和干扰。 四、标的资产交接要求: 1、招租标的交付前应缴纳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2、承租方自进场之日起,无论是否开展经营活动(包括改造装修期间)即应承 (略) (略) 域排污(含补偿、赔偿)、 (略) 罚以及其他突发应急事件等分摊费用。 3、 (略) 域排污(含补偿、赔偿)、 (略) 罚以及其他突发应急事件等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出租 (略) 管理委员会组织承租方 (略) 内其他经营单位(不含加油站项目)共同商议比例进行分摊。 因承租方自身原因造成的排污(含补偿、赔偿)、 (略) 罚以及其他突发应急事件等,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4、承租方自行办理有关经营项目的二次消防验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资质、政府许可证、经营销售许可等经营资格手续并办理年审、承担相关税费,保证及时完成各项目对外营业所需的全部筹备工作,并在合同期限内持续合法有效。 5、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经营合同约定的经营管理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场地、设施向任何单位、个人做抵押、质押、担保、转让、转租、分包,也不得将承租方在租赁经营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否则出租方有权立即单方终止本项目,收回场地,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6、承租方负 (略) 域内物业管理全部事项(含安保、卫生、消防、水、电费等),并承担全部责任及相关费用。 五、其他费用标准: 1、公共物业管理费:公共物业管理是 (略) (略) 域内的物业管理事项,承租方需单独缴纳。物业管理费包 (略) 域的安保、清洁、绿化、公共水电及公共设备设施、零星工程维护维修、供排水系统、供配电系统、垃圾清运、化粪池清理 (略) 域物业管理等费用。 物业费标准:A、B (略) 汽修项目为8元/㎡/月,除汽修以外项目为35元/㎡/月;若商户在招商面积以外存在仓库租赁需求的,依照15元/㎡/月标准收取。缴纳方式同项目租金一致。 2、水、电费:承租方经营场所((含操作间、营业间、宿舍、办公室、储藏间、杂物间及其他附属用房等))和员工宿舍产生的水、电费由承租方承担,以当地水电部门颁布的单价加上合理的的损耗为单价标准进行结算,按实际使用量向出租方支付。承租方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必须统一安装独立的水表、电表。 3、宿舍管理费:按500元/间/月的标准,按合同年度支付,每合同年度开始起10日内,由承租方直接向出租方支付当年度宿舍管理费。如承租方根据实际经营需要调整的须向出租方书面申请予以变更,原则上是每年调整一次。 六、关于担保:由承租方法定代表人、股东(自然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承租项目进行担保,并签订担保书。担保书及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作为《租赁经营合同》附件。 七、承租方须同意接受出租方提供的《租赁经营合同》及其附件的全部条款。如承租方不能接受该合同的全部条款,则视为放弃,承租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湖南联交所应收取的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出租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