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74号首层西侧之三自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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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74号首层西侧之三自编号

    承租方资格

    1.意向承租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2.意向承租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过往没有涉及任何债务的法律纠纷。
    3.本次出租不接受联合体承租。

    出租条件

    意向承租方须按照出租方提交的租赁合同版本的相关文件签署。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意向承租方须尽一切可能知悉并有义务到现场勘查、接受标的出租(占用)现状,由实际承租方协商场地交接、清场事宜,出租方协调。若通过本次招租程序确认新承租方后三个月内,新承租方与原承租方(实际承租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法完成交接、清场的事宜,出租方或新承租方均可终止本次交易,承诺互不追究对方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新承租方已付的意向承租 (略) 无息退回。如因新承租 (略) 理场地交接、清场等手续的,出租方有权没收新承租方意向承租保证金后,单方终止本次交易,新承租方不得提出相关异议。
    2.以出租方提供的《租赁须知及特别规定》为准。

    房产图片 注:图片仅作标的周边环境展示,标的现状以实际看样为准。

    地图 注:地图定位仅供参考,标的具体位置以实际现场为准。

    承租方资格

    1.意向承租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2.意向承租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过往没有涉及任何债务的法律纠纷。
    3.本次出租不接受联合体承租。

    出租条件

    意向承租方须按照出租方提交的租赁合同版本的相关文件签署。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意向承租方须尽一切可能知悉并有义务到现场勘查、接受标的出租(占用)现状,由实际承租方协商场地交接、清场事宜,出租方协调。若通过本次招租程序确认新承租方后三个月内,新承租方与原承租方(实际承租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法完成交接、清场的事宜,出租方或新承租方均可终止本次交易,承诺互不追究对方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新承租方已付的意向承租 (略) 无息退回。如因新承租 (略) 理场地交接、清场等手续的,出租方有权没收新承租方意向承租保证金后,单方终止本次交易,新承租方不得提出相关异议。
    2.以出租方提供的《租赁须知及特别规定》为准。

    房产图片 注:图片仅作标的周边环境展示,标的现状以实际看样为准。

    地图 注:地图定位仅供参考,标的具体位置以实际现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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