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中心医院院内部分场地共享充电宝场地两年租赁权
金华市中心医院院内部分场地共享充电宝场地两年租赁权
我方拟出 (略) 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金 (略) 和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状态 | 租赁中(原租赁合同2025.1.17到期)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披露事项 | 1.权证相关信息:未提供。 2.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3.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4.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按实际现状为准。 5.标的场地产权方: (略) (略) 。 6.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7.因国家政策、市政府决策发生变化需要拆除或改造该场地,承租方应按照出租方或者政府要求,无条件及时搬迁,出租方不补偿任何费用,仅对当期剩余未使用租赁场地的天数,退还相应的租金(不计息),双方互不担责。 8. (略) 建设的需要,对场 (略) 改造、维修等活动,影响承租方经营而造成损失的,出租方对承租方的任何损失不予补偿。 9.其他未提及的有关事项参照《 (略)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房屋租赁合同》(样稿)执行。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略) (略) |
联系人 | *军 | |
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 | |
联系地址 | (略) (略) (略) 365号 |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 元/年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 是 | ||||
租金支付要求 |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标的租金每年支付一次,首年租金及合同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前支付到出租方指定账户,第二年(含)起的租金支付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出租用途 | 仅限用于安装共享充电宝。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履约保证金:首年租金的10%(四舍五入至百元位,不计利息),租赁合同签订前由承租方交纳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2.租金支付方式: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标的租金每年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不递增,首年租金在合同签订前支付到出租方指定账户,第二年(含)起的租金支付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3.标的场地如原承租人承租的,承租人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及房租、履约保证金等款项的支付、合同签订以及保证金退付手续,其竞租保证金(不计息)在承租人按照规定完成合同签订并经产权交易所备案后扣除其应交的交易服务费后进行退付;租赁期限以原租赁合同到期后的第一天开始起算。标的场地如非原承租人承租的,承租人须在成交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及房租、履约保证金等款项的支付,合同签订则须待原承租人腾退后方能完成,具体以出租方通知及要求为准,原承租人须在原租赁合同到期后15日内腾空场地,腾空期内租金按原合同租金收取,逾期未腾空的,按双方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条款执行。标的场地交付日即为新租赁合同起始日。 4.承租期间,杜绝利用承租场地开设私人会所(一桌餐),不得生产经营或存放国家明令禁止的、易燃、易爆等高危产品以及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指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行业或物品。承租人所经营的产品必须符合出租方要求的经营范围,若擅自改变经营类别,视为欺骗行为,租赁合同无效。所产生的损失由承租人全部承担,出租方(产权单位)有权收回该场地。 5.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相关证照、许可证、环保、消防等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标的场地是否适合承租方实际用途,是否满足承租方证照的办理、审批等均由承租方自行了解、咨询及确认,出租方概不负责。 6.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经营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买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经营开设审批(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规划用途和场地既有结构、产证情况、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7.承租期间的水、电、物业费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其中,电费按照每年*元收取,首年租金、电费由承租方于租赁合同签订前付清,第二年租金、电费由承租方在合同计费周期开始时付清。 8.承租方须自行提供设备并负责运维。为保障使用人员权益,充电宝收费标准如下:以半小时为收费单元,*/半小时,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前5分钟免费;24小时内20元封顶。 9.承租方须提供50台桌面式充电宝设备(充电仓6-8口,投影占地面积约0.06平方米)、18台落地式充电宝设备(充电仓12-16口,投影占地面积约0.13平方米)两款设备,具体摆放位置详见附件《摆放位置要求及清单》,一切费用自理。同时,设备收费必须明码标价,充电宝须能够支持微信、支付宝支付功能,无须押金,即扫即借。充电宝须投保产品责任险,所用电源需根据出租方指定的位置连接,线路整体美观,所用电源线机配套材料需符合国家标准并保障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如发生以外,全部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10.租期满后,若承租人无法续租的,原承租人的装修即与其无关,原承租人不得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费用补偿要求。若出租方要求拆除的,原承租人应无条件恢复原貌。 11.承租方须根据出租方确定的位置自行提供、安装、调试充电宝,设备机器不得妨碍消防通道, (略) 的整体规划,摆放须符合病房管理要求。 12.租赁期间,承租人如有发生被投诉的,承租人应积 (略) 理投诉,经出租方查实 (略) 理的影响出租方名誉的,出租方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对承租人进 (略) 罚直至终止合同。 13.承租方应按有关部门规定做好所承租场地的消防安全、门前五包、卫生保洁、综合治理等工作,承担承租期间的安全生产、用电、用气、防火、防盗、防汛、防涝等一切安全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出租方及第三方等所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14.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不得转租、分租他人使用,不得用于抵押。 15.本次出租涉及的交易服务费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 ||||
租期 | 两年 | ||||
有无免租期 | 无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以下条件须同时满足: 1.意向方必须是境内注册、营业执照范围允许,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合法经营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执行标准:提供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须含“充电设备租赁”等字眼) 2.意向方在金华本地必须具有服务团队,具有较强的技术支持,优质的运维服务;具备独立承担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以及工商、物价、税收、安全等方面的法律责任。(执行标准:提供承诺函)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6.00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 (略) 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立约保证金,立约保证金存放于出租方指定的账户(不计息),并按出租方书面通知函或双方签订完成并经过备案的合同原件办理退付。 3.项目成交后,承租方未按规定履行合同签订及成交款项支付的,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该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做违约金转入产权单位指定账户。 |
披露信息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遴选方式 | 动态报价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公告挂牌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承租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审核通过后,获得竞价资格,进入竞价大厅参与报价。 3.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方,则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延长一个周期。 4.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承租方。若竞买方均未报价,则继续按延长信息披露期规则进行延牌。 |
项目附件 | 特别事项约定.doc 竞买和承诺及规则须知.docx 经办人授权委托书.docx (略) 行政事业单位租赁合同(样稿).doc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摆放位置要求及清单.docx 实地勘察证明.docx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章先生 | 电话 | 0579-* |
手机 | * |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略) 八一南街387号三楼 | 网址 |
我方拟出 (略) 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金 (略) 和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状态 | 租赁中(原租赁合同2025.1.17到期)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披露事项 | 1.权证相关信息:未提供。 2.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3.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4.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按实际现状为准。 5.标的场地产权方: (略) (略) 。 6.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7.因国家政策、市政府决策发生变化需要拆除或改造该场地,承租方应按照出租方或者政府要求,无条件及时搬迁,出租方不补偿任何费用,仅对当期剩余未使用租赁场地的天数,退还相应的租金(不计息),双方互不担责。 8. (略) 建设的需要,对场 (略) 改造、维修等活动,影响承租方经营而造成损失的,出租方对承租方的任何损失不予补偿。 9.其他未提及的有关事项参照《 (略)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房屋租赁合同》(样稿)执行。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略) (略) |
联系人 | *军 | |
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 | |
联系地址 | (略) (略) (略) 365号 |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 元/年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 是 | ||||
租金支付要求 |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标的租金每年支付一次,首年租金及合同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前支付到出租方指定账户,第二年(含)起的租金支付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出租用途 | 仅限用于安装共享充电宝。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履约保证金:首年租金的10%(四舍五入至百元位,不计利息),租赁合同签订前由承租方交纳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2.租金支付方式: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标的租金每年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不递增,首年租金在合同签订前支付到出租方指定账户,第二年(含)起的租金支付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3.标的场地如原承租人承租的,承租人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及房租、履约保证金等款项的支付、合同签订以及保证金退付手续,其竞租保证金(不计息)在承租人按照规定完成合同签订并经产权交易所备案后扣除其应交的交易服务费后进行退付;租赁期限以原租赁合同到期后的第一天开始起算。标的场地如非原承租人承租的,承租人须在成交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及房租、履约保证金等款项的支付,合同签订则须待原承租人腾退后方能完成,具体以出租方通知及要求为准,原承租人须在原租赁合同到期后15日内腾空场地,腾空期内租金按原合同租金收取,逾期未腾空的,按双方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条款执行。标的场地交付日即为新租赁合同起始日。 4.承租期间,杜绝利用承租场地开设私人会所(一桌餐),不得生产经营或存放国家明令禁止的、易燃、易爆等高危产品以及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指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行业或物品。承租人所经营的产品必须符合出租方要求的经营范围,若擅自改变经营类别,视为欺骗行为,租赁合同无效。所产生的损失由承租人全部承担,出租方(产权单位)有权收回该场地。 5.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相关证照、许可证、环保、消防等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标的场地是否适合承租方实际用途,是否满足承租方证照的办理、审批等均由承租方自行了解、咨询及确认,出租方概不负责。 6.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经营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买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经营开设审批(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规划用途和场地既有结构、产证情况、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7.承租期间的水、电、物业费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其中,电费按照每年*元收取,首年租金、电费由承租方于租赁合同签订前付清,第二年租金、电费由承租方在合同计费周期开始时付清。 8.承租方须自行提供设备并负责运维。为保障使用人员权益,充电宝收费标准如下:以半小时为收费单元,*/半小时,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前5分钟免费;24小时内20元封顶。 9.承租方须提供50台桌面式充电宝设备(充电仓6-8口,投影占地面积约0.06平方米)、18台落地式充电宝设备(充电仓12-16口,投影占地面积约0.13平方米)两款设备,具体摆放位置详见附件《摆放位置要求及清单》,一切费用自理。同时,设备收费必须明码标价,充电宝须能够支持微信、支付宝支付功能,无须押金,即扫即借。充电宝须投保产品责任险,所用电源需根据出租方指定的位置连接,线路整体美观,所用电源线机配套材料需符合国家标准并保障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如发生以外,全部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10.租期满后,若承租人无法续租的,原承租人的装修即与其无关,原承租人不得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费用补偿要求。若出租方要求拆除的,原承租人应无条件恢复原貌。 11.承租方须根据出租方确定的位置自行提供、安装、调试充电宝,设备机器不得妨碍消防通道, (略) 的整体规划,摆放须符合病房管理要求。 12.租赁期间,承租人如有发生被投诉的,承租人应积 (略) 理投诉,经出租方查实 (略) 理的影响出租方名誉的,出租方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对承租人进 (略) 罚直至终止合同。 13.承租方应按有关部门规定做好所承租场地的消防安全、门前五包、卫生保洁、综合治理等工作,承担承租期间的安全生产、用电、用气、防火、防盗、防汛、防涝等一切安全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出租方及第三方等所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14.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不得转租、分租他人使用,不得用于抵押。 15.本次出租涉及的交易服务费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 ||||
租期 | 两年 | ||||
有无免租期 | 无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以下条件须同时满足: 1.意向方必须是境内注册、营业执照范围允许,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合法经营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执行标准:提供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须含“充电设备租赁”等字眼) 2.意向方在金华本地必须具有服务团队,具有较强的技术支持,优质的运维服务;具备独立承担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以及工商、物价、税收、安全等方面的法律责任。(执行标准:提供承诺函)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6.00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 (略) 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立约保证金,立约保证金存放于出租方指定的账户(不计息),并按出租方书面通知函或双方签订完成并经过备案的合同原件办理退付。 3.项目成交后,承租方未按规定履行合同签订及成交款项支付的,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该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做违约金转入产权单位指定账户。 |
披露信息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遴选方式 | 动态报价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公告挂牌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承租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审核通过后,获得竞价资格,进入竞价大厅参与报价。 3.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方,则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延长一个周期。 4.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承租方。若竞买方均未报价,则继续按延长信息披露期规则进行延牌。 |
项目附件 | 特别事项约定.doc 竞买和承诺及规则须知.docx 经办人授权委托书.docx (略) 行政事业单位租赁合同(样稿).doc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摆放位置要求及清单.docx 实地勘察证明.docx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章先生 | 电话 | 05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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