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处置受托报废资产第二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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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处置受托报废资产第二批次

? 挂牌披露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处置受托报废资产(第二批次) 项目编号: S(略)D(略)
标的名称: 标的编号:
转让方名称: (略) (略) 供电分公司 转让方类别: 法人
交易机构名称: 北京产权交易所 资产类别(实物): 其他资产
资产评估值: 批准单位名称:
挂牌价格: 4.1 万元 评估基准日:
挂牌期间: 5 挂牌日期: 2024-12-18
交易方式: 动态报价 是否自动延期: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资产来源: 转让标的 (略) : (略)
批准文件:
内部决策文件:
转让说明事项: 1、意向受让方应在成为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于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已经支付的交易保证金可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及交易服务费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同时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安全清运保证金(略)元。待正常拆运清理完毕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提出申 (略) 退还。 2、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对本项目标的资产的充分了解,并视为承诺自身已具备为完成本项目标的资产的受让、储存、使用、运输所需的国家及标的所在地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和限制,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3、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的,转让方有权终结本项目交易,受让方已付交易保证金将被扣除并先行支付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赔偿金,转让方有 (略) 置标的资产。 4、受让方应于付清全部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及合同、与转让方进行标的资产的确认、交接工作,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资产移交确认书》 签署后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至受让方,转让方不负责保管及其他责任。 5、受让方应于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后8个自然日内将全部资产清运完毕。受让方未按转让方要求清运完毕的,转让方有权将标的资产移出原有场地另行存放,运输及存放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6、受让方应自行拆除、运输标的资产,所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如因受让方原因造成转让方、受让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标的资产拆除、运输过程中,受让方应遵守转让方及存放地的规章、制度,服从转让方及存放地的管理,按转让方清运时限要求完成标的资产的清运。清运时由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等事故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在清运过程中不得破坏存放地墙体、路面和周围设备设施。受让方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要求达到场平地净。 7、如受让方违约,北交所及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缴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或与交易保证金同等金额的转让价款,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并无需经过受让方书面同意,将转让标的重 (略) 置,转让方和北交所有权再次组织本项目的交易活动,再次成交的成交价如低于原成交价,则差额部分由受让方补足。 8、本项目以资产现状转让,本项目所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所载内容仅为转让底价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 9、意向受让方须用其自身账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及交易价款。 10、本项目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时需电签《承诺函》(详见附件《承诺函》)。 11、本项目受让方按照成交金额的5%交纳交易服务费。
在 (略) 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http://**
数据来源: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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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处置受托报废资产(第二批次) 项目编号: S(略)D(略)
标的名称: 标的编号:
转让方名称: (略) (略) 供电分公司 转让方类别: 法人
交易机构名称: 北京产权交易所 资产类别(实物): 其他资产
资产评估值: 批准单位名称:
挂牌价格: 4.1 万元 评估基准日:
挂牌期间: 5 挂牌日期: 2024-12-18
交易方式: 动态报价 是否自动延期: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资产来源: 转让标的 (略) : (略)
批准文件:
内部决策文件:
转让说明事项: 1、意向受让方应在成为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于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已经支付的交易保证金可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及交易服务费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同时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安全清运保证金(略)元。待正常拆运清理完毕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提出申 (略) 退还。 2、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对本项目标的资产的充分了解,并视为承诺自身已具备为完成本项目标的资产的受让、储存、使用、运输所需的国家及标的所在地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和限制,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3、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的,转让方有权终结本项目交易,受让方已付交易保证金将被扣除并先行支付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赔偿金,转让方有 (略) 置标的资产。 4、受让方应于付清全部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及合同、与转让方进行标的资产的确认、交接工作,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资产移交确认书》 签署后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至受让方,转让方不负责保管及其他责任。 5、受让方应于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后8个自然日内将全部资产清运完毕。受让方未按转让方要求清运完毕的,转让方有权将标的资产移出原有场地另行存放,运输及存放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6、受让方应自行拆除、运输标的资产,所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如因受让方原因造成转让方、受让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标的资产拆除、运输过程中,受让方应遵守转让方及存放地的规章、制度,服从转让方及存放地的管理,按转让方清运时限要求完成标的资产的清运。清运时由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等事故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在清运过程中不得破坏存放地墙体、路面和周围设备设施。受让方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要求达到场平地净。 7、如受让方违约,北交所及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缴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或与交易保证金同等金额的转让价款,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并无需经过受让方书面同意,将转让标的重 (略) 置,转让方和北交所有权再次组织本项目的交易活动,再次成交的成交价如低于原成交价,则差额部分由受让方补足。 8、本项目以资产现状转让,本项目所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所载内容仅为转让底价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 9、意向受让方须用其自身账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及交易价款。 10、本项目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时需电签《承诺函》(详见附件《承诺函》)。 11、本项目受让方按照成交金额的5%交纳交易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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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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