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须在标的勘验期间内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照片仅作参考,资产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勘验现场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记录。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租赁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同时交纳承租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并交纳承租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 (略) 置承租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实物资产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将首年租金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同时将2000元押金交纳至出租方指定账户。中心在收到首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在收到出租方提供的《交易价款转付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本次租赁标的租金支付及押金退还方式:租金预付,一年一付,中心仅负责首年租金结算,剩余租金承租方须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时间以现金方式向出租方指定账户缴纳年度租金,出租方在收到租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承租方开具发票。承租方在《租赁合同》到期后,经出租方验收确认承租方全面履行《租赁合同》约定后无息原渠道退还至承租方指定账户,如承租方未按照《租赁合同》履行约定,存在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情形时,出租方相应扣减或不予退还押金。 4、本次租赁标的在租赁合同签定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毕交付手续。 5、承租方应按照标的使用性质及用途合理使用标的,标的内可用于商业用房使用,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功能和用途,同时标的内不得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用品、有毒等危险物品,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承租方应保持租赁标的内设备、设施完好,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人为造成标的损坏(自然磨损及不可抗力除外)或双方损失的,承租方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同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标的交付前所产生及欠缴的除房产税、土地税等相关税费以外的费用均由原承租方承担承担。交付后所产生的除房产税、土地税等相关税费以外的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取暖费、水费、电费(含变压器损耗费用)、煤气费、电话费、物业费、排污费、卫生费(门前三包)、其他经营费用及因需修缮房屋所产生费用和其他费用(本次租赁标的有单独的电表、水表,租赁期内出租方将按照实际用电量、用水量收取费用)。 7、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限定,爱护并合法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私行拆改、扩建或增添,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如产生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因承租人导致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方需返还所承租标的。 8、确定承租方后,承租方应当向出租方提供真实有效资料,如实填报出租方提供的有关表格,配合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 (略) 户籍的承租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解决暂住登记手续。 9、承租方在标的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整体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进行转租、转包、转借,否则出租方有权无条件收回标的。 10、承租方在标的租赁期间须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执行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执行有关部门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并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11、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2、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承租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交易价款、或未按照公告要求及时交接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次租赁、终结该项目, (略) 置标的。 13、承租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租赁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