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螺杆式空气压缩机-挂牌披露
110-螺杆式空气压缩机-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GR2024SC# |
---|---|
项目名称 | 110-螺杆式空气压缩机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四 (略) |
转让标的 (略) | |
挂牌价格 | 250,000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12-19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一、本次评估报告公开,请在本公告详情页,自行下载查阅。 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资产转让的提示提醒内容: (一)产权瑕疵事项 经评估人员尽职调查,本次申报评估范围内的设备类资产未发现存在产权瑕疵事项。 (二)抵押担保、对外担保事项 根据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资料以及评估人员的尽职调查,截至本次评估基准日,未发现涉及委估资产的抵押担保、对外担保事项。 (三)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经评估人员尽职调查,未发现涉及委估资产的未决事项、法律纠纷 等不确定因素。 (四)重大期后事项 经评估人员尽职调查,未发现涉及委估资产的重大期后事项。 (五)现场勘察受限情况 部分大型设备未开箱,评估人员在现场尽调时无法调用行车或叉车等辅助工器具进行拆解、移动,故无法逐一核对设备标识牌与资产清单列明的规格型号等;同时,亦无法核实验证设备的整体完整性。对此,产权持有单位出具了专项情况说明,说明本次评估范围内的设备资产型号与其购置合同、资产清单一致,各设备的组件完整有效。 此外无其他受限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次评估结果为含增值税价,且由买方负责设备的拆除费、搬 运费等(即评估结论已考虑拆除费、搬运费等),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2、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在对设备进行勘察时,因检测手段限制及设备闲置、未开箱等原因,主要依赖于评估人员的外观观察及向有关设备技术管理人员的询问情况等判断设备状况及其完整性,评估机构和 评估专业人员不对委估设备能否正常使用,各部件是否完整提供任何保 证,同时本次评估亦未考虑相关维修、维护费用。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3、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 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4、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是对本报告所述评估目的下的资产价值量做出专业判断,并不涉及到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该项评估目的 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做出任何判断。评估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委托人及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因此,评估工作是以委托人及产权 持有单位提供的有关经济行为文件,有关资产所有权文件、证件及会计凭证,有关法律文件的真实合法为前提。 5、本次评估范围及采用的由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数据、报表及有关资料,委托人及产权持有单位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6、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由产权持有单 位提供,委托人及产权持有单位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7、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以 (略) 理: (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相应调整; (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3)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人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三、其他披露事项: (一) (略) 置资产为四 (略) 持有的精密管业二期项目140台/套设备 (略) 置,以中联资 (略) (略) 出具的《评估报告》(中联川评报字【2024】第179号)明细表为参考,标的实物资产在现场以实际交割数量为准,不影响本次成交金额。 (二)本次转让的标的不涉及抵押、担保、租赁,标的实物资产在现场以现状进行实际交割,不影响本次成交金额。挂牌价格及成交价为含税价,税率为13 %,以转让方财务开具的发票为准。交付地点: (略) (略) 青啤大道。 (三)意向受让方若需前往标的现场查证标的物,请事前与转让方联系,意向受让方须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人员授权委托书”前往现场查证。意向受让方到现场查证标的物后,须与转让方现场签订《标的现场踏勘(查验)确认书》对标的物现状、范围等进行确认(盖章确认)。凭《标的现场踏勘(查验)确认书》方可到交易所报名参与受让。 (四)本次转让挂牌价不含拆除费,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后,受让方须承担标的拆除、切割、装卸、运输的责任及相关费用。 (五)意向受让方报名前,须悉知转让方拟订的《产权交易合同》并接受其中条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待完成拆除、搬迁、清场等施工作业且无安全事故、无争议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全额无息原渠道退还。 (六)受让方进入转 (略) 区域无条件遵守转 (略) 相关规定。受让方在拆卸(运输)作业期间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佩戴好安全防护用具,转让设备的拆装、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损毁、灭失的风险,装卸运输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并不限于拆除、建渣清运、倒场、环境保护费、清场、运输、人工、装卸等)和安全责任、消防责任、环保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因施工对转让方造成的损失由受让方负担。 (七)标的管道和设备、设施内可能存有相关危险化学品,受让方在对标的进行拆除、搬迁、运输过程中应当调查清楚后再行实施。 (八)拆除标的资产需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审批的,受让方应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拆除上述资产需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的,受让方需具备相应资质、资格或聘请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公司依法拆迁。否则,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九)受让方拆卸标的物需要进行动火切割作业必须按转让方规定到转让方安全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安全备案手续后方可进场作业(包括但不限于:动火许可证,具备电焊、氧割作业操作证),否则造成的后果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十)受让方将交易价款存入产权交易机构专用账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负责将交易标的物从转让方拆卸、运离并清场,转让方负责完成现场设备的点交;受让方进场准备、拆卸、运离并清场连续总工期为15个工作日,交易标的物的拆卸、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约定的标的交付期限届满后,转让方不对转让标的物负保管义务,转让标的物所可能涉及的损毁、灭失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十一)本次转让资产存在的瑕疵和其他问题,请意向受让方慎重对待、认真调研,谨慎参与受让。各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成交后,不论标的存在任何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受,转让方免责。 (十二)转让方不保证本次转让实物的质量、重量、规格、尺寸、完整及性能等,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前必须充分了解转让标的的全部瑕疵,一旦成交,受让方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受让方在拆除、吊装和运输标的物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破坏、搬离、拆卸除标的物以外的任何设施、设备(含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如有损坏,将照价赔偿。拆除标的物由此产生的房屋、人身安全问题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十三)此次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交易服务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十四)其他事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等文件。 (十五)看货地点: (略) (略) 青啤大道 看货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 |
项目编号 | GR2024S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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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110-螺杆式空气压缩机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四 (略) |
转让标的 (略) | |
挂牌价格 | 250,000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12-19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一、本次评估报告公开,请在本公告详情页,自行下载查阅。 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资产转让的提示提醒内容: (一)产权瑕疵事项 经评估人员尽职调查,本次申报评估范围内的设备类资产未发现存在产权瑕疵事项。 (二)抵押担保、对外担保事项 根据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资料以及评估人员的尽职调查,截至本次评估基准日,未发现涉及委估资产的抵押担保、对外担保事项。 (三)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经评估人员尽职调查,未发现涉及委估资产的未决事项、法律纠纷 等不确定因素。 (四)重大期后事项 经评估人员尽职调查,未发现涉及委估资产的重大期后事项。 (五)现场勘察受限情况 部分大型设备未开箱,评估人员在现场尽调时无法调用行车或叉车等辅助工器具进行拆解、移动,故无法逐一核对设备标识牌与资产清单列明的规格型号等;同时,亦无法核实验证设备的整体完整性。对此,产权持有单位出具了专项情况说明,说明本次评估范围内的设备资产型号与其购置合同、资产清单一致,各设备的组件完整有效。 此外无其他受限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次评估结果为含增值税价,且由买方负责设备的拆除费、搬 运费等(即评估结论已考虑拆除费、搬运费等),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2、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在对设备进行勘察时,因检测手段限制及设备闲置、未开箱等原因,主要依赖于评估人员的外观观察及向有关设备技术管理人员的询问情况等判断设备状况及其完整性,评估机构和 评估专业人员不对委估设备能否正常使用,各部件是否完整提供任何保 证,同时本次评估亦未考虑相关维修、维护费用。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3、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 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4、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是对本报告所述评估目的下的资产价值量做出专业判断,并不涉及到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该项评估目的 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做出任何判断。评估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委托人及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因此,评估工作是以委托人及产权 持有单位提供的有关经济行为文件,有关资产所有权文件、证件及会计凭证,有关法律文件的真实合法为前提。 5、本次评估范围及采用的由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数据、报表及有关资料,委托人及产权持有单位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6、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由产权持有单 位提供,委托人及产权持有单位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7、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以 (略) 理: (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相应调整; (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3)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人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三、其他披露事项: (一) (略) 置资产为四 (略) 持有的精密管业二期项目140台/套设备 (略) 置,以中联资 (略) (略) 出具的《评估报告》(中联川评报字【2024】第179号)明细表为参考,标的实物资产在现场以实际交割数量为准,不影响本次成交金额。 (二)本次转让的标的不涉及抵押、担保、租赁,标的实物资产在现场以现状进行实际交割,不影响本次成交金额。挂牌价格及成交价为含税价,税率为13 %,以转让方财务开具的发票为准。交付地点: (略) (略) 青啤大道。 (三)意向受让方若需前往标的现场查证标的物,请事前与转让方联系,意向受让方须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人员授权委托书”前往现场查证。意向受让方到现场查证标的物后,须与转让方现场签订《标的现场踏勘(查验)确认书》对标的物现状、范围等进行确认(盖章确认)。凭《标的现场踏勘(查验)确认书》方可到交易所报名参与受让。 (四)本次转让挂牌价不含拆除费,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后,受让方须承担标的拆除、切割、装卸、运输的责任及相关费用。 (五)意向受让方报名前,须悉知转让方拟订的《产权交易合同》并接受其中条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待完成拆除、搬迁、清场等施工作业且无安全事故、无争议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全额无息原渠道退还。 (六)受让方进入转 (略) 区域无条件遵守转 (略) 相关规定。受让方在拆卸(运输)作业期间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佩戴好安全防护用具,转让设备的拆装、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损毁、灭失的风险,装卸运输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并不限于拆除、建渣清运、倒场、环境保护费、清场、运输、人工、装卸等)和安全责任、消防责任、环保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因施工对转让方造成的损失由受让方负担。 (七)标的管道和设备、设施内可能存有相关危险化学品,受让方在对标的进行拆除、搬迁、运输过程中应当调查清楚后再行实施。 (八)拆除标的资产需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审批的,受让方应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拆除上述资产需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的,受让方需具备相应资质、资格或聘请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公司依法拆迁。否则,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九)受让方拆卸标的物需要进行动火切割作业必须按转让方规定到转让方安全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安全备案手续后方可进场作业(包括但不限于:动火许可证,具备电焊、氧割作业操作证),否则造成的后果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十)受让方将交易价款存入产权交易机构专用账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负责将交易标的物从转让方拆卸、运离并清场,转让方负责完成现场设备的点交;受让方进场准备、拆卸、运离并清场连续总工期为15个工作日,交易标的物的拆卸、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约定的标的交付期限届满后,转让方不对转让标的物负保管义务,转让标的物所可能涉及的损毁、灭失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十一)本次转让资产存在的瑕疵和其他问题,请意向受让方慎重对待、认真调研,谨慎参与受让。各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成交后,不论标的存在任何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受,转让方免责。 (十二)转让方不保证本次转让实物的质量、重量、规格、尺寸、完整及性能等,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前必须充分了解转让标的的全部瑕疵,一旦成交,受让方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受让方在拆除、吊装和运输标的物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破坏、搬离、拆卸除标的物以外的任何设施、设备(含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如有损坏,将照价赔偿。拆除标的物由此产生的房屋、人身安全问题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十三)此次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交易服务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十四)其他事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等文件。 (十五)看货地点: (略) (略) 青啤大道 看货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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