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10%股权--标的3
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10%股权--标的3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 (略) 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义 (略) 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企业名称 | (略) 民间 (略) | ||
(略) | 浙江省- (略) - (略) | 注册地(住所) | (略) 福田街道金融8街88号福田银座A幢15层 |
法定代表人 | 金江斌 | ||
成立日期 | 2015-05-19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30L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经营范围 | 民间资金需求信息登记与发布,组织民间资金供需双方的对接、借贷活动,为出借合同记录备案、对交易款项进行监管结算,从事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提供财务管理、投资信息等咨询服务,代理办理相关手续;发起设立和管理私募基金。(不含证券、期货等金融业务,未经金融等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全部放弃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略) (略) | 52.00% | ||
(略) (略) | 38.00% | ||
骆樟春 | 10.0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以下数据出自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1.78 | -82.90 | -82.90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 278.40 | # | |
审计机构 | 浙江至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义乌分所 | ||
以下数据出自 2024年11月30日 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00 | -24.65 | -24.65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 242.19 | # |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决策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意向方可向交易所或转让方详细咨询了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提示、特别事项说明等; 2.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优先权事项,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权; 3.转让方分四个标的同时公开 (略) 38%股权,具体为:标的1,10%;标的2,10%;标的3,10%;标的4,8%。 | ||
其他披露的内容附件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B7幢22楼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吴奇伟 | 成立日期 | 1992-07-27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658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8.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区县)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36Y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日期 | 2024-11-01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 (略) 采取公开挂牌 (略) 股权的批复》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义乌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10%股权--标的3 |
转让底价 | 478.#万元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竞买人须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成交结果公告之日止无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 (略) 页面显示内容为准);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查询结果以 (略) 站页面显示为准) 2.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3.若信息披露期之内,只有一家竞买方报名,且通过资格审核的,则在不变更公告挂牌时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该竞买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4.若信息披露期之内,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竞买方报名,且通过资格审核的,则按照最终确定时间采用竞价方式进行转让。(竞价会相关情况届时另行通知)在不变更公告挂牌时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竞买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5.原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本次股权交易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 6.评估基准日到股权转 (略) 的损益由受让方按比例享有或承担。 7.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要求:标的企业继续受浙江省地方金融 (略) 、各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监管,后续根据省地方 (略) 关于印发《浙江省民间融资服务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的或最新的监管政策开展工作。标的企业股东同样需满足有关规定的要求。详见附件“监管指引与要求” 8.根据《 (略) 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要求:①服务中心由国有企业作为主发起人,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低于40%;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10%;②服务中心的股东变更及股份转让, (略) 金融办同意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确保股东会的稳定和服务中心的稳健经营。 9.意向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3.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1--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 2--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x 、 3--特别事项约定.docx 、 4--监管指引与要求.docx 、 5--股权交易合同(样稿).docx 、 6--授权委托书.docx 、 7--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docx 、 8--《浙江省民间融资服务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指引(试行)》.pdf 、 9-- (略) 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管理办法.pdf |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傅女士 | 电话 | 0579-#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略) 505号 | 网址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王先生 | 电话 |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网址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 (略) 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义 (略) 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企业名称 | (略) 民间 (略) | ||
(略) | 浙江省- (略) - (略) | 注册地(住所) | (略) 福田街道金融8街88号福田银座A幢15层 |
法定代表人 | 金江斌 | ||
成立日期 | 2015-05-19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30L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经营范围 | 民间资金需求信息登记与发布,组织民间资金供需双方的对接、借贷活动,为出借合同记录备案、对交易款项进行监管结算,从事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提供财务管理、投资信息等咨询服务,代理办理相关手续;发起设立和管理私募基金。(不含证券、期货等金融业务,未经金融等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全部放弃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略) (略) | 52.00% | ||
(略) (略) | 38.00% | ||
骆樟春 | 10.0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以下数据出自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1.78 | -82.90 | -82.90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 278.40 | # | |
审计机构 | 浙江至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义乌分所 | ||
以下数据出自 2024年11月30日 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00 | -24.65 | -24.65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 242.19 | # |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决策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意向方可向交易所或转让方详细咨询了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提示、特别事项说明等; 2.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优先权事项,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权; 3.转让方分四个标的同时公开 (略) 38%股权,具体为:标的1,10%;标的2,10%;标的3,10%;标的4,8%。 | ||
其他披露的内容附件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B7幢22楼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吴奇伟 | 成立日期 | 1992-07-27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658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8.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区县)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36Y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日期 | 2024-11-01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 (略) 采取公开挂牌 (略) 股权的批复》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义乌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10%股权--标的3 |
转让底价 | 478.#万元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竞买人须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成交结果公告之日止无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 (略) 页面显示内容为准);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查询结果以 (略) 站页面显示为准) 2.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3.若信息披露期之内,只有一家竞买方报名,且通过资格审核的,则在不变更公告挂牌时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该竞买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4.若信息披露期之内,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竞买方报名,且通过资格审核的,则按照最终确定时间采用竞价方式进行转让。(竞价会相关情况届时另行通知)在不变更公告挂牌时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竞买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5.原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本次股权交易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 6.评估基准日到股权转 (略) 的损益由受让方按比例享有或承担。 7.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要求:标的企业继续受浙江省地方金融 (略) 、各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监管,后续根据省地方 (略) 关于印发《浙江省民间融资服务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的或最新的监管政策开展工作。标的企业股东同样需满足有关规定的要求。详见附件“监管指引与要求” 8.根据《 (略) 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要求:①服务中心由国有企业作为主发起人,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低于40%;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10%;②服务中心的股东变更及股份转让, (略) 金融办同意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确保股东会的稳定和服务中心的稳健经营。 9.意向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3.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1--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 2--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x 、 3--特别事项约定.docx 、 4--监管指引与要求.docx 、 5--股权交易合同(样稿).docx 、 6--授权委托书.docx 、 7--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docx 、 8--《浙江省民间融资服务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指引(试行)》.pdf 、 9-- (略) 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管理办法.pdf |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傅女士 | 电话 | 0579-#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略) 505号 | 网址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王先生 | 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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