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6043号大连西中岛、交流岛水系统设备设施、净水厂主体和配套工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项目-挂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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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6043号大连西中岛、交流岛水系统设备设施、净水厂主体和配套工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项目-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LN2024DF*
项目名称 (2024年第6043号)大连西中岛、交流岛水系统设备设施、净水厂主体和配套工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项目
资产类别 其他资产
转让方名称 大连西 (略)
转让标的 (略)
挂牌价格 *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0
挂牌日期 2024-12-19
交易方式 拍卖
转让说明事项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在大连产 (略) 站(http://**)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 (2)持有效 (略) (略) (略) 1 (略) 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大连产权交易所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3)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 (略) 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2、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按照《大连产 (略) 竞价须知》约定的标准执行,全部由转让方承担,一次性支付。 3、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4、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在递交受让申请后,不得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2)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的,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转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支付首期交易价款(含交易保证金),首期交易价款为总交易价款的45%,同时就剩余交易价款及相应利息的支付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LPR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期间为《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至受让方实际支付剩余转让价款之日止;剩余交易价款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届满前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转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4)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将除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或首期交易价款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大连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分期付款出具交易凭证(鉴证)】后30日内,与转让方进行资产交接。受让方核查验收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在《资产交接单》进行会签。鉴于本项目涉及供水特许经营,具体资产交接事项以供水特许经营要求为准。 (5)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交纳完毕全部交易价款,大连产权交易所出具正式交易凭证后1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转让标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6)同意大连产权交易所在交易双方签署《资产交接单》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或首期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 (7)同意如受让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大连产权交易所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受让方交纳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首期价款、转让方交纳交易服务费、受让方就剩余交易价款及相应利息的支付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后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鉴证),该交易凭证不可用于办理产权变更。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后,大连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双方出具正式交易凭证。 (8)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5、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6、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无故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项目编号 LN2024DF*
项目名称 (2024年第6043号)大连西中岛、交流岛水系统设备设施、净水厂主体和配套工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项目
资产类别 其他资产
转让方名称 大连西 (略)
转让标的 (略)
挂牌价格 *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0
挂牌日期 2024-12-19
交易方式 拍卖
转让说明事项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在大连产 (略) 站(http://**)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 (2)持有效 (略) (略) (略) 1 (略) 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大连产权交易所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3)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 (略) 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2、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按照《大连产 (略) 竞价须知》约定的标准执行,全部由转让方承担,一次性支付。 3、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4、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在递交受让申请后,不得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2)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的,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转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支付首期交易价款(含交易保证金),首期交易价款为总交易价款的45%,同时就剩余交易价款及相应利息的支付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LPR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期间为《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至受让方实际支付剩余转让价款之日止;剩余交易价款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届满前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转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4)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将除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或首期交易价款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大连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分期付款出具交易凭证(鉴证)】后30日内,与转让方进行资产交接。受让方核查验收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在《资产交接单》进行会签。鉴于本项目涉及供水特许经营,具体资产交接事项以供水特许经营要求为准。 (5)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交纳完毕全部交易价款,大连产权交易所出具正式交易凭证后1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转让标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6)同意大连产权交易所在交易双方签署《资产交接单》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或首期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 (7)同意如受让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大连产权交易所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受让方交纳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首期价款、转让方交纳交易服务费、受让方就剩余交易价款及相应利息的支付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后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鉴证),该交易凭证不可用于办理产权变更。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后,大连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双方出具正式交易凭证。 (8)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5、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6、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无故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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