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吉电核瑞新能源有限公司80%股权-挂牌披露
唐山吉电核瑞新能源有限公司80%股权-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S(略)D(略) |
---|---|
项目名称 | 唐山吉 (略) 80%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吉林省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国 (略) (略) |
转让比例 | 80 |
挂牌价格 | (略)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12-20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标的企业注册资本为(略)元,实收资本为(略)元,转让标的对应注册资本的未实缴 (略) 章程约定期限缴足。 3.标的企业未设立账套,无法提供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报表数据。 4.其他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略)元的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 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如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其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北交所备查文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部扣除,用于对相关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的。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2)本方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纳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基础服务费至北交所指定账户;(3)本方同意在北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4)本方同意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5)如本方成为受让方,本方同意本转让标的未实缴出资部分的资本金的补缴义务由本方负责。 |
项目编号 | S(略)D(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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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唐山吉 (略) 80%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吉林省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国 (略) (略) |
转让比例 | 80 |
挂牌价格 | (略)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12-20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标的企业注册资本为(略)元,实收资本为(略)元,转让标的对应注册资本的未实缴 (略) 章程约定期限缴足。 3.标的企业未设立账套,无法提供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报表数据。 4.其他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略)元的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 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如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其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北交所备查文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部扣除,用于对相关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的。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2)本方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纳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基础服务费至北交所指定账户;(3)本方同意在北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4)本方同意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5)如本方成为受让方,本方同意本转让标的未实缴出资部分的资本金的补缴义务由本方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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