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易要求: 1、符合资格的意向承租方须在本公告期间内到湖 (略) 站(http://**)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将标的资产对应的交易保证金汇入湖南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按系统提示缴纳,若向错误账号缴款将导致报名失败。交易保证金应于挂牌期满日下午17时前到账,该时间也是竞买报名的截止时间)。缴纳保证金的汇款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必须一致。 2、报名项目提交审核在该项目公告期内完成,超过规定时间报名审核不予受理。 3、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持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到湖南联交所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承租方须于《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押金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4、出租方在收到承租押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如承租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前述文件,自竞价结束之日起逾期15天的,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重新挂牌,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出租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5、租金按半年支付。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笔半年租金一次性汇入湖南联交所指定账户,之后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6、承租方须在租赁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结清房租等费用,并与出租方办理移交手续且无扣除承租押金的任何事项后,承租押金由出租方无息退还。 7、承租方需向湖南联交所支付交易服务费(以首年成交租金为基数,成交租金#元以下的(含#元)部分按2%支付;成交租金高于#元低于#元的部分按1.5%支付;成交租金高于#元的部分按1%支付)。 二、标的资产交接要求: 1、出租方在收到首笔半年租金及承租押金后5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2、出租标的交付前应缴纳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3、在租赁期内,承租方经营所产生的水电费、卫生管理费、网络通信费、空调使用费、停车费、物业管理费、债权债务等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4、承租方须自行办理有关经营项目的二次消防验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资质、政府许可证、经营销售许可等经营资格手续并办理年审、承担相关税费,保证及时完成各项目对外营业所需的全部筹备工作,并在合同期限内持续合法有效。 5、承租方不得将租赁合同约定的经营管理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场地、设施向任何单位、个人做抵押、质押、担保、转让、转租、分包,也不得将承租方在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否则出租方有权立即单方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场地,不退还承租押金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6、承租方须按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自行办理生产经营所需的营业执照等证件,合法经营,按规定交纳各种税费,维护经营场所及门前卫生。 7、承租方在租赁使用期间一旦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承租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该标的物以现状交付,安全责任的主体自签订租赁合同时转移,承租期内承租方负责整栋商业体、 (略) 域及公共设施的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以及装修、改造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负责各类设备、设施的维护,并接受出租方监督。 8、承租方需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出租方的相关规定,承租方因开展经营活动产生的所有纠纷与出租方无关。 9、承租方在房屋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房屋整体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进行转租、转包、转借或用作禁止经营的其他用途,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有权没收全部承租押金并无条件收回房屋。 三、装修改造要求: 1、出租标的房屋设施及水电以实际现状交付,出租方只提供营业场所,承租方经营所需资产(含装饰装修、设备设施等)均需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经营所产生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2、承租方对标的房产的装修须按 (略) 有关规范进行,并自行负责办理政府批准的有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装修设施的消防手续、验收许可、环保及工商等),装修方案须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且符合消防通道、设施等相应规范。出租方有权监督承租方的装修改造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出租方的相关要求。如不符合相关规定或出租方要求,出租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出租方作出说明;如出租方不同意,承租方应予以纠正。否则,出租方可以扣除承租方承租押金,并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