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湘01强清23号湖南粤商城市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公告
2024年10月28日, (略) (略) 裁定受理 (略) (略) 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2月17日指定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担任 (略) (略) 清算组,负责人为殷海卉。现清算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就强制清算事宜公告如下:
一、 (略) (略) 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0日内向清算组(通讯地址: (略) (略) 旭辉国际广场C3栋9楼,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门律师 *;联系邮箱:*@*l160.com)申报债权。未在前述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并提交债权人身份证明及证明债权成立的有关证据,证据材料应提交原件供清算组核对。
三、 (略) (略) 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四、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地点以及召开方式,另行通知。债权人可关注“昌言破产清算团队”微信公众号了解进展。
特此公告。
(略) (略) 清算组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2024年10月28日, (略) (略) 裁定受理 (略) (略) 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2月17日指定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担任 (略) (略) 清算组,负责人为殷海卉。现清算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就强制清算事宜公告如下:
一、 (略) (略) 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0日内向清算组(通讯地址: (略) (略) 旭辉国际广场C3栋9楼,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门律师 *;联系邮箱:*@*l160.com)申报债权。未在前述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并提交债权人身份证明及证明债权成立的有关证据,证据材料应提交原件供清算组核对。
三、 (略) (略) 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四、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地点以及召开方式,另行通知。债权人可关注“昌言破产清算团队”微信公众号了解进展。
特此公告。
(略) (略) 清算组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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