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鄂0102破34号武汉鑫妍美容有限公司债权申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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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鄂0102破34号武汉鑫妍美容有限公司债权申报通知

致: (略) 债权人

(略) (略) (略) (2024)鄂0102破申33号《民事裁定书》, (略) (略) (略) 于2024年11月15日裁定受理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2月9日作出(2024)鄂0102破34号《决定书》,指定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担任 (略) 管理人。

管理人依法负责债权登记、核查工作,为保证债权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债权申报材料

1.债权人应自即日起至2025年2月7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应对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已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等),还需提供法律文书及生效证明,如已进入执行程序的,还需提供执行程序的相关裁定及执行情况说明。

2.申报债权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报债权: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请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请签字摁印并提供原件核对);

(3)债权申报书、债权申报登记表(见附件);

(4)申报债权的证据原件(现场核对)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收款或付款凭证、孳息或违约金计算依据、法院生效判决书等证明债权成立且有效的书面证明材料,复印件请提供一式*份。

自然人申报债权:

(1)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请签字摁印并提供原件核对);

(2)债权申报书、债权申报登记表(见附件);

(3)申报债权的证据原件(现场核对)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收款或付款凭证、孳息或违约金计算方式和计算结果、法院生效判决书等证明债权成立且有效的书面证明材料,复印件请提供一式*份。

有关孳息(利息)或违约金等统一计算至2024年11月15日( (略) (略) (略) 裁定受理 (略) 破产清算申请之日)。

注:债权人委托他人代为申报的,除前述材料外,还应提供代理申报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现场核对)及复印件和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原件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提供原件供核对)。

3.债权人申报债权时,请在债权申报书中明确债权人的联系地址、邮编、电话、联系人等,以确保管理人能够及时与您取得联系。联系方式将作为债权人的有效送达方式使用,如发生变更,请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否则债权人应自行承担由于无法有效送达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二、提交资料注意事项

1.申报债权应详细说明债权形成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发生时间、债权本金、约定利息、支付方式、债务人信息、担保人及担保方式、还款情况、债权数额计算方法、诉讼或仲裁情况等,多次借款行为等形成的债权,应说明每次债权发生的相关信息;申报人申报的债权还有其他债务人的,应当说明其他债务人的履行情况)。

2.申报债权不构成管理人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等)的重新确认,也不导致债权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等法律后果。

3.申报材料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并直接递交管理人。

4.提交材料的纸张规格应为A4纸,按一式一份;书写均应使用蓝黑、碳素墨水或黑色。

三、债权申报方式

债权以递交书面申报文件为正式申报。

1.债权人应现场提交债权申报表,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债权人身份证明及证明债权成立的证据)。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交证据原件供管理人核对,管理人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给债权人。

2.*@*63.com(请备注“ (略) 债权申报”)并备好原件供管理人核对。管理人将作债权预登记,该邮箱接收的文件不作为债权正式申报的依据。

四、逾期申报或未申报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未申报或者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

1.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2. (略) 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3.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4.和解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年2月18日10时 (略) 第九法庭召开。

六、债权申报地址: (略) (略) (略) 217号天风大厦二号楼6楼。

联系人:杨用芳(请说明申报债权),联系电话:*。

债权申报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不接受申报)。

(略) 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武汉

致: (略) 债权人

(略) (略) (略) (2024)鄂0102破申33号《民事裁定书》, (略) (略) (略) 于2024年11月15日裁定受理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2月9日作出(2024)鄂0102破34号《决定书》,指定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担任 (略) 管理人。

管理人依法负责债权登记、核查工作,为保证债权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债权申报材料

1.债权人应自即日起至2025年2月7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应对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已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等),还需提供法律文书及生效证明,如已进入执行程序的,还需提供执行程序的相关裁定及执行情况说明。

2.申报债权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报债权: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请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请签字摁印并提供原件核对);

(3)债权申报书、债权申报登记表(见附件);

(4)申报债权的证据原件(现场核对)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收款或付款凭证、孳息或违约金计算依据、法院生效判决书等证明债权成立且有效的书面证明材料,复印件请提供一式*份。

自然人申报债权:

(1)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请签字摁印并提供原件核对);

(2)债权申报书、债权申报登记表(见附件);

(3)申报债权的证据原件(现场核对)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收款或付款凭证、孳息或违约金计算方式和计算结果、法院生效判决书等证明债权成立且有效的书面证明材料,复印件请提供一式*份。

有关孳息(利息)或违约金等统一计算至2024年11月15日( (略) (略) (略) 裁定受理 (略) 破产清算申请之日)。

注:债权人委托他人代为申报的,除前述材料外,还应提供代理申报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现场核对)及复印件和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原件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提供原件供核对)。

3.债权人申报债权时,请在债权申报书中明确债权人的联系地址、邮编、电话、联系人等,以确保管理人能够及时与您取得联系。联系方式将作为债权人的有效送达方式使用,如发生变更,请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否则债权人应自行承担由于无法有效送达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二、提交资料注意事项

1.申报债权应详细说明债权形成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发生时间、债权本金、约定利息、支付方式、债务人信息、担保人及担保方式、还款情况、债权数额计算方法、诉讼或仲裁情况等,多次借款行为等形成的债权,应说明每次债权发生的相关信息;申报人申报的债权还有其他债务人的,应当说明其他债务人的履行情况)。

2.申报债权不构成管理人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等)的重新确认,也不导致债权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等法律后果。

3.申报材料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并直接递交管理人。

4.提交材料的纸张规格应为A4纸,按一式一份;书写均应使用蓝黑、碳素墨水或黑色。

三、债权申报方式

债权以递交书面申报文件为正式申报。

1.债权人应现场提交债权申报表,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债权人身份证明及证明债权成立的证据)。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交证据原件供管理人核对,管理人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给债权人。

2.*@*63.com(请备注“ (略) 债权申报”)并备好原件供管理人核对。管理人将作债权预登记,该邮箱接收的文件不作为债权正式申报的依据。

四、逾期申报或未申报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未申报或者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

1.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2. (略) 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3.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4.和解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年2月18日10时 (略) 第九法庭召开。

六、债权申报地址: (略) (略) (略) 217号天风大厦二号楼6楼。

联系人:杨用芳(请说明申报债权),联系电话:*。

债权申报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不接受申报)。

(略) 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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