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川01强清11号债权申报通知
2024川01强清11号债权申报通知
上海平板玻璃厂成都经营部强制清算案
债权申报通知
2024年7月12日, (略) (略) 作出(2024)川01清申10号裁定书,裁定受理上海浦汇 (略) 对上海平板玻璃厂成都经营部(以下简称:平板成都经营部)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7月16日作出(2024)川01强清11号决定书,指定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都分所担任上海平板玻璃厂成都经营部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现清算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就平板成都经营部债权申报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债权申报主体
对平板成都经营部享有到期或未到期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债权申报时间
平板成都经营部的债权人应在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进行债权申报。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逾期申报费用及相应法律后果。
三、债权申报方式
1.现场向清算组递交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
地址: (略) (略) (略) 交子大道383号中海国际中心G座5楼发现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褚律师 #
2.通过邮寄向清算组递交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
地址: (略) (略) (略) 交子大道383号中海国际中心G座5楼发现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褚律师 #
四、债权申报材料
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申报模版详见附件),具体要求应按附件一《债权申报须知》进行申报。
五、特别说明
1.虚假申报,依法追责。如申报债权人虚假申报债权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损害平板成都经营部、清算组或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清算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 (略) 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公告未列明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略) 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
特此公告!
上海平板玻璃厂成都经营部清算组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上海平板玻璃厂成都经营部强制清算案
债权申报通知
2024年7月12日, (略) (略) 作出(2024)川01清申10号裁定书,裁定受理上海浦汇 (略) 对上海平板玻璃厂成都经营部(以下简称:平板成都经营部)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7月16日作出(2024)川01强清11号决定书,指定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都分所担任上海平板玻璃厂成都经营部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现清算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就平板成都经营部债权申报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债权申报主体
对平板成都经营部享有到期或未到期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债权申报时间
平板成都经营部的债权人应在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进行债权申报。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逾期申报费用及相应法律后果。
三、债权申报方式
1.现场向清算组递交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
地址: (略) (略) (略) 交子大道383号中海国际中心G座5楼发现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褚律师 #
2.通过邮寄向清算组递交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
地址: (略) (略) (略) 交子大道383号中海国际中心G座5楼发现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褚律师 #
四、债权申报材料
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申报模版详见附件),具体要求应按附件一《债权申报须知》进行申报。
五、特别说明
1.虚假申报,依法追责。如申报债权人虚假申报债权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损害平板成都经营部、清算组或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清算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 (略) 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公告未列明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略) 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
特此公告!
上海平板玻璃厂成都经营部清算组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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