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0号金安大厦1002房地产及负二层32、33号车位使用权-挂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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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0号金安大厦1002房地产及负二层32、33号车位使用权-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GR2024GD*
项目名称 (略) (略) (略) 300号金安大厦1002房地产及负二层32、33号车位使用权
资产类别 房产
转让方名称 中国 (略)
转让标的 (略)
挂牌价格 927.*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10
挂牌日期 2024-12-22
交易方式 其他
转让说明事项 1.本项目成交后,中国 (略) 广东分公司将负责与受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协助受让方办理房产权属变更。交易价款划转至中国 (略) 广东分公司,中国 (略) 广东分公司协助受让方办理房产权属变更及相关纳税事宜。
2.金安大厦1002房房屋证载用途为办公,由于开发商的问题导致该栋大楼业主无法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转让方于2006年向开发商提起诉讼,20 (略) (略) (略) 下达民事判决书:(2006)越法民三初字第3513号、3514号,要求开发商协同转让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和房地产登记手续,由于开发 (略) 的判决, (略) 的调查取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执行的财产,无法强制执行。转让方经过不懈努力于2018年完成办公用房不动产权证的办理,因历史遗留问题,由于金安大厦部分房屋业主尚未办理产权证,导致无法做整体大楼的测绘,且开发商未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无法核定分摊面积,证载面积核算为套内使用面积360.36平方米,购置协议中金安大厦902房地产建筑面积为:508.6775平方米,148.3175平方米未在产证中体现。
转让资产包含地下停车位2个(金安大厦负二层32、33号车位),地下车位因开发商无预售负一层、负二层的许可证,因此无法办理车位产权证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3.标的房 (略) 于闲置状态。该标的物房产转让价格含增值税,增值税由转让方承担,其他税费转、受让双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
4.意向受让方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自行对受让交易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房屋所在地房地产政策及过户的条件进行了解和查询。
5.本次标的资产按现状交易。标的资产面积根据转让方现有的不动产权证中记载的数据确定,如与实际情况不符,以国土房管部门登记数据或测绘数据为准。一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成交,本项目不因交易标的权属、质量、用途和现状而变更、解除或终止交易合同,受让价款和受让条件不因上述因素作调整。
6.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标的资产现状、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等事宜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标的资产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充分考虑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瑕疵,参加本次转让交易活动,并承担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过户、权属变更登记等一切风险。
7.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即表明意向方认可并响应转让方设定的项目交易条件,已知晓交易标的历史情况,认同交易标的现状,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能就交易标的现状和存在的瑕疵及已告知的事项向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不能以交易标的间隔、用途、面积或受让价格和风险过高为由拒付交易价款、调整成交价格、退款和要求转让方补偿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权属变更时间过长、新核定的权属证照标示内容和面积数据差异而变更、解除或终止。
8.标的资产不存在抵押、担保、租赁、查封等事项。
9.其他披露事项详见中联 (略) 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4)第2462号)。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项目编号 GR2024GD*
项目名称 (略) (略) (略) 300号金安大厦1002房地产及负二层32、33号车位使用权
资产类别 房产
转让方名称 中国 (略)
转让标的 (略)
挂牌价格 927.*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10
挂牌日期 2024-12-22
交易方式 其他
转让说明事项 1.本项目成交后,中国 (略) 广东分公司将负责与受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协助受让方办理房产权属变更。交易价款划转至中国 (略) 广东分公司,中国 (略) 广东分公司协助受让方办理房产权属变更及相关纳税事宜。
2.金安大厦1002房房屋证载用途为办公,由于开发商的问题导致该栋大楼业主无法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转让方于2006年向开发商提起诉讼,20 (略) (略) (略) 下达民事判决书:(2006)越法民三初字第3513号、3514号,要求开发商协同转让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和房地产登记手续,由于开发 (略) 的判决, (略) 的调查取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执行的财产,无法强制执行。转让方经过不懈努力于2018年完成办公用房不动产权证的办理,因历史遗留问题,由于金安大厦部分房屋业主尚未办理产权证,导致无法做整体大楼的测绘,且开发商未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无法核定分摊面积,证载面积核算为套内使用面积360.36平方米,购置协议中金安大厦902房地产建筑面积为:508.6775平方米,148.3175平方米未在产证中体现。
转让资产包含地下停车位2个(金安大厦负二层32、33号车位),地下车位因开发商无预售负一层、负二层的许可证,因此无法办理车位产权证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3.标的房 (略) 于闲置状态。该标的物房产转让价格含增值税,增值税由转让方承担,其他税费转、受让双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
4.意向受让方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自行对受让交易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房屋所在地房地产政策及过户的条件进行了解和查询。
5.本次标的资产按现状交易。标的资产面积根据转让方现有的不动产权证中记载的数据确定,如与实际情况不符,以国土房管部门登记数据或测绘数据为准。一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成交,本项目不因交易标的权属、质量、用途和现状而变更、解除或终止交易合同,受让价款和受让条件不因上述因素作调整。
6.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标的资产现状、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等事宜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标的资产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充分考虑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瑕疵,参加本次转让交易活动,并承担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过户、权属变更登记等一切风险。
7.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即表明意向方认可并响应转让方设定的项目交易条件,已知晓交易标的历史情况,认同交易标的现状,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能就交易标的现状和存在的瑕疵及已告知的事项向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不能以交易标的间隔、用途、面积或受让价格和风险过高为由拒付交易价款、调整成交价格、退款和要求转让方补偿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权属变更时间过长、新核定的权属证照标示内容和面积数据差异而变更、解除或终止。
8.标的资产不存在抵押、担保、租赁、查封等事项。
9.其他披露事项详见中联 (略) 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4)第2462号)。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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