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鲁0826强清1号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4鲁0826强清1号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山东省微 (略) 公告
(2024)鲁0826强清1号
本院根据褚衍增、种道民的申请,于2024年11月4日裁定受理微山 (略) 的强制清算一案。经随机摇号的方式,于2024年12月11日指定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担任微山 (略) 清算组。微山 (略) 的债权人应当在2025年2月20日之前向微山 (略) 清算组(通信地址: (略) (略) (略) 454号嘉锐大厦12层;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杨松律师:*,葛明玲律师:* )申报债权。
债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微山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微山 (略) 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3月7日9时 (略) 第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微 (略) 2024年12月19日
山东省微 (略) 公告
(2024)鲁0826强清1号
本院根据褚衍增、种道民的申请,于2024年11月4日裁定受理微山 (略) 的强制清算一案。经随机摇号的方式,于2024年12月11日指定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担任微山 (略) 清算组。微山 (略) 的债权人应当在2025年2月20日之前向微山 (略) 清算组(通信地址: (略) (略) (略) 454号嘉锐大厦12层;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杨松律师:*,葛明玲律师:* )申报债权。
债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微山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微山 (略) 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3月7日9时 (略) 第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微 (略) 2024年12月19日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