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鸿恩丽舍7号附2号房产招租
标的名称 | 重庆市江北区鸿恩丽舍7号附2号房产招租 | ||
项目编号 | # | 租赁底价 | 0.01 万元/平方米/月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2-24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1-07 |
标的 (略) | (略) > (略) > (略) | 资产类别 | 房产租赁 |
本出租方(或委托会员)现提出申请,将本项目 (略) 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资产租赁信息并招租。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租赁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租赁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置权且实施资产租赁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租赁,符合我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3、我方租赁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本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若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承租方和贵所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资产租赁公告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标的名称 | 重庆市江北区鸿恩丽舍7号附2号房产招租 | ||||
坐落 | (略) (略) 鸿恩丽舍7号附2号 | 楼盘名称 | - | ||
租赁底价 | 0.01 万元/平方米/月 | 租赁期限(年) | 1 | ||
租金支付方式 | 年付 | 免租期 | - | ||
租金递增方式 | - | 招租用途 | 商业,不得用作有油烟类餐饮、夜市、KTV、汽车美容等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的项目 | ||
产权证号 | - | ||||
楼层 | 平街一层 | 结构 | - | ||
房屋证载用途 | - | 招租面积(㎡) | 132.92 | ||
优先权人是否行权 | 否 | 移交时限 | 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届时现状移交租赁标的至承租方(招租方已全额收取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 |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评估/咨询/估价报告文号 | 鹏信咨询字[2024]第PF508号 | ||||
评估/咨询/估价基准日 | 2024-12-06 | ||||
重要信息披露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陈斥 | 联系电话 | # |
招租方名称 | (略) 人防工程设施管理站 | |||
行为批准机构 | (略) 人防工程设施管理站 | |||
评估备案机构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招租的基本条件,是租赁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承租人在提出承租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招租文件和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租赁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2、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招租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 (略) 竞价方式(多次报价)确定承租方。 3、为保护招租方和意向承租方的合法权益,招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承租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招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招租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承租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或未按租赁合同及公告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重庆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其余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4、意向承租方在提交承租申请时,须认真阅读并完全认可租赁合同及本项目公告全部内容,并承诺成为承租方后,同意将按照本公告公示的租赁合同版本在约定时限内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5、意向承租方需详细了解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1)标的装修及管道建设现状,标的现无油烟道和排污管道;(2)标的未办理产权证,招租标的现由招租方运营管理;(3)标的适合的经营业态、能否办理营业执照;(4)本次招租面积系根据第三方机构测算结果取得,可能与实际存在误差等)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承租,并按照国家规定和租赁合同及公告的相关约定使用。公告期间意向承租方若需实地踏勘,可联系招租方衔接相关事宜。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成功承租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为由放弃承租、拒签租赁合同或拒付履约保证金和租金。 6、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前征得招租方的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1)擅自改变租赁场地结构和未按约定用途使用租赁场地;(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租赁场地内进行违法活动;(3)未经招租方同意承租方擅自将租赁场地转给他人使用(包括以转租、转借等方式将租赁场地转让给第三方使用);(4)不得将租赁场地作任何形式的抵押、赔偿或转让。 7、招租方按现状移交给承租方,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如需对标的进行重新装修或变更原有设施设备的,应事先征得招租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及消防安全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且租赁期内标的内部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以及修缮等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8、本次对外公开招 (略) 直属人防工程,如在租赁期内,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工程损毁或造成承租方损失的,招租方和承租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9、租赁期内,因战备或其它特殊原因,经人防工程主管部门决定停止使用或政府行为需要改造或拆除已租赁的场地或资产,承租方应无条件服从,及时终止合同,招租方不负赔偿责任。 10、租赁期内,承租方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 (略) 人民防空条例》中相关规定,不得在使用期间有损人防工程主体安全及功能,且不得因使用影响到周边居民生活,若造成不良影响将按违 (略) 理,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及产生的费用。因人防工程的特殊性,承租方须自行做好防水工作,货柜、货架及货物堆码应距地、距墙5厘米以上。 11、意向承租方应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在租赁合同签订当日内,将首期租金(1年租金)和交易服务费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并将履约保证金(3个月租金)支付至招租方指定账户,剩余租金由招租方与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承租方须同意重庆联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2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划至招租方指定账户。因承租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招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出租。合同期满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能遵守合同并经招租方验收房屋无损坏、完结退房手续的,招租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承租方违约或造成招租方损失,招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2、标的移交前的相关费用由招租方负责,移交后标的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水、电、气、电话、宽带、闭路电视、物管、场地维护、设备维护、社会综合治理、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费、防火安全、门前三包、保卫、卫生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需招租方名义缴纳的以招租方名义缴纳)。 13、除第12条所述费用外,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含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按相关规定由招租方、承租方各自承担。重庆联交所服务费由承租方全部承担,收费标准详见http://**。 14、招租方所收取的租金以非税收入形式 (略) (略) ,并由招租方开具《 (略) 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票,不提供税务发票。 15、本次招租面积系根据第三方机构测算结果取得,可能与实际存在误差。标的面积以现状交付为准,不因面积不符而影响成交结果。 16、备查资料:咨询报告、租赁合同。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4.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王雨 | 联系电话 | # |
标的名称 | 转让底价/租赁底价(万元) | 保证金(万元) | 标的类型 | 标的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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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鸿恩丽舍7号附2号房产招租 | 0.01 | 4 | 招租房产 | 报名中 |
报价会名称 | 保留价(起始价)(万元) | 最新价(万元) | 状态 | 开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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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鸿恩丽舍7号附2号房产招租 | 0.01 | - | 未开始 (多次) | 预计: 2025/01/09 10:00 |
鉴证书编号 | 鉴证书名称 | 成交价(万元)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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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书暂未出具! |
标的名称 | 重庆市江北区鸿恩丽舍7号附2号房产招租 | ||
项目编号 | # | 租赁底价 | 0.01 万元/平方米/月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2-24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1-07 |
标的 (略) | (略) > (略) > (略) | 资产类别 | 房产租赁 |
本出租方(或委托会员)现提出申请,将本项目 (略) 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资产租赁信息并招租。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租赁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租赁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置权且实施资产租赁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租赁,符合我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3、我方租赁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本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若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承租方和贵所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资产租赁公告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标的名称 | 重庆市江北区鸿恩丽舍7号附2号房产招租 | ||||
坐落 | (略) (略) 鸿恩丽舍7号附2号 | 楼盘名称 | - | ||
租赁底价 | 0.01 万元/平方米/月 | 租赁期限(年) | 1 | ||
租金支付方式 | 年付 | 免租期 | - | ||
租金递增方式 | - | 招租用途 | 商业,不得用作有油烟类餐饮、夜市、KTV、汽车美容等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的项目 | ||
产权证号 | - | ||||
楼层 | 平街一层 | 结构 | - | ||
房屋证载用途 | - | 招租面积(㎡) | 132.92 | ||
优先权人是否行权 | 否 | 移交时限 | 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届时现状移交租赁标的至承租方(招租方已全额收取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 |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评估/咨询/估价报告文号 | 鹏信咨询字[2024]第PF508号 | ||||
评估/咨询/估价基准日 | 2024-12-06 | ||||
重要信息披露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陈斥 | 联系电话 | # |
招租方名称 | (略) 人防工程设施管理站 | |||
行为批准机构 | (略) 人防工程设施管理站 | |||
评估备案机构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招租的基本条件,是租赁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承租人在提出承租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招租文件和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租赁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2、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招租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 (略) 竞价方式(多次报价)确定承租方。 3、为保护招租方和意向承租方的合法权益,招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承租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招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招租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承租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或未按租赁合同及公告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重庆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其余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4、意向承租方在提交承租申请时,须认真阅读并完全认可租赁合同及本项目公告全部内容,并承诺成为承租方后,同意将按照本公告公示的租赁合同版本在约定时限内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5、意向承租方需详细了解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1)标的装修及管道建设现状,标的现无油烟道和排污管道;(2)标的未办理产权证,招租标的现由招租方运营管理;(3)标的适合的经营业态、能否办理营业执照;(4)本次招租面积系根据第三方机构测算结果取得,可能与实际存在误差等)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承租,并按照国家规定和租赁合同及公告的相关约定使用。公告期间意向承租方若需实地踏勘,可联系招租方衔接相关事宜。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成功承租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为由放弃承租、拒签租赁合同或拒付履约保证金和租金。 6、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前征得招租方的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1)擅自改变租赁场地结构和未按约定用途使用租赁场地;(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租赁场地内进行违法活动;(3)未经招租方同意承租方擅自将租赁场地转给他人使用(包括以转租、转借等方式将租赁场地转让给第三方使用);(4)不得将租赁场地作任何形式的抵押、赔偿或转让。 7、招租方按现状移交给承租方,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如需对标的进行重新装修或变更原有设施设备的,应事先征得招租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及消防安全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且租赁期内标的内部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以及修缮等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8、本次对外公开招 (略) 直属人防工程,如在租赁期内,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工程损毁或造成承租方损失的,招租方和承租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9、租赁期内,因战备或其它特殊原因,经人防工程主管部门决定停止使用或政府行为需要改造或拆除已租赁的场地或资产,承租方应无条件服从,及时终止合同,招租方不负赔偿责任。 10、租赁期内,承租方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 (略) 人民防空条例》中相关规定,不得在使用期间有损人防工程主体安全及功能,且不得因使用影响到周边居民生活,若造成不良影响将按违 (略) 理,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及产生的费用。因人防工程的特殊性,承租方须自行做好防水工作,货柜、货架及货物堆码应距地、距墙5厘米以上。 11、意向承租方应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在租赁合同签订当日内,将首期租金(1年租金)和交易服务费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并将履约保证金(3个月租金)支付至招租方指定账户,剩余租金由招租方与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承租方须同意重庆联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2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划至招租方指定账户。因承租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招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出租。合同期满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能遵守合同并经招租方验收房屋无损坏、完结退房手续的,招租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承租方违约或造成招租方损失,招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2、标的移交前的相关费用由招租方负责,移交后标的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水、电、气、电话、宽带、闭路电视、物管、场地维护、设备维护、社会综合治理、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费、防火安全、门前三包、保卫、卫生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需招租方名义缴纳的以招租方名义缴纳)。 13、除第12条所述费用外,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含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按相关规定由招租方、承租方各自承担。重庆联交所服务费由承租方全部承担,收费标准详见http://**。 14、招租方所收取的租金以非税收入形式 (略) (略) ,并由招租方开具《 (略) 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票,不提供税务发票。 15、本次招租面积系根据第三方机构测算结果取得,可能与实际存在误差。标的面积以现状交付为准,不因面积不符而影响成交结果。 16、备查资料:咨询报告、租赁合同。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4.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王雨 | 联系电话 | # |
标的名称 | 转让底价/租赁底价(万元) | 保证金(万元) | 标的类型 | 标的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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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鸿恩丽舍7号附2号房产招租 | 0.01 | 4 | 招租房产 | 报名中 |
报价会名称 | 保留价(起始价)(万元) | 最新价(万元) | 状态 | 开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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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鸿恩丽舍7号附2号房产招租 | 0.01 | - | 未开始 (多次) | 预计: 2025/01/09 10:00 |
鉴证书编号 | 鉴证书名称 | 成交价(万元)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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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书暂未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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