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湘1126破5号告知债务人义务通知书
告知债务人义务通知书
(2024)宇破管字第001号
湖南宇拓新 (略) 执行董事:朱维权
监 事:张惠娟
及各部门经理、财务管理人员
2024年11月29日,宁 (略) 作出(2024)湘1126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宁远县人力资源和 (略) 对湖南宇拓新 (略) (以下简称“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12月20日作出(2024)湘1126破5号决定书,指定湖南众睿律师事务所永州天元会计 (略) 联合体担任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 (略)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6)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你方作为债务人董事/监事及经理,请及时与管理人联系,协助管理人履行职责,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交付财产状况说
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说明、债务人之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相关资料,并按前述企业破产 (略) 、管理人履行义务。
若你方未履行前述通知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一百二十六条、一百二十七条、一百二十八条、一百二十九条及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管理 (略) 追究你方相关责任。
特此通知。
湖南宇拓新 (略) 管理人
2024年12月20日
告知债务人义务通知书
(2024)宇破管字第001号
湖南宇拓新 (略) 执行董事:朱维权
监 事:张惠娟
及各部门经理、财务管理人员
2024年11月29日,宁 (略) 作出(2024)湘1126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宁远县人力资源和 (略) 对湖南宇拓新 (略) (以下简称“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12月20日作出(2024)湘1126破5号决定书,指定湖南众睿律师事务所永州天元会计 (略) 联合体担任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 (略)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6)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你方作为债务人董事/监事及经理,请及时与管理人联系,协助管理人履行职责,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交付财产状况说
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说明、债务人之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相关资料,并按前述企业破产 (略) 、管理人履行义务。
若你方未履行前述通知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一百二十六条、一百二十七条、一百二十八条、一百二十九条及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管理 (略) 追究你方相关责任。
特此通知。
湖南宇拓新 (略) 管理人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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