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云0125破1号宜良县元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案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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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25破1号宜良县元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案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宜良县 (略) 破产案

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宜良县元 (略) (下称“元鹏公司”)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24年12月19日上午10:00召开,会议对《财产变价方案之补充方案》《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表决。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75家,代表债权总金额为499,#,其中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金额为486,#;实际出席会议且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42家。

表决截止于2024年12月23日中午12:00,管理人现已完成统计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公告如下:

1.《财产变价方案之补充方案》

出席本次会议且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42家,表决同意《财产变价方案之补充方案》的债权人共24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总数的57.14%,已过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270,#,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55.67%,已达到二分之一以上。

表决结果:通过

2.《财产分配方案》

出席本次会议且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42家,表决同意《财产分配方案》的债权人共25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总数的59.52%,已过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291,#,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59.87%,已达到二分之一以上。

表决结果:通过

债权人如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 (略) 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宜良县元 (略) 管理人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宜良县

宜良县 (略) 破产案

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宜良县元 (略) (下称“元鹏公司”)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24年12月19日上午10:00召开,会议对《财产变价方案之补充方案》《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表决。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75家,代表债权总金额为499,#,其中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金额为486,#;实际出席会议且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42家。

表决截止于2024年12月23日中午12:00,管理人现已完成统计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公告如下:

1.《财产变价方案之补充方案》

出席本次会议且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42家,表决同意《财产变价方案之补充方案》的债权人共24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总数的57.14%,已过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270,#,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55.67%,已达到二分之一以上。

表决结果:通过

2.《财产分配方案》

出席本次会议且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42家,表决同意《财产分配方案》的债权人共25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总数的59.52%,已过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291,#,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59.87%,已达到二分之一以上。

表决结果:通过

债权人如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 (略) 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宜良县元 (略) 管理人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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