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工业园区中兴路118号主厂房出入口处空地S1-S3地块三年租赁权
我方拟出 (略) 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出租土地基本情况 | 坐落位置 | 浙江温州 (略) (略) 118号 |
土地证号 | 浙(2020) (略) 不动产权第*号 | |
土地面积 | 584.79平方米 | |
用途 | 空地 | |
类型 | 工业用地 | |
使用年限 | ||
已使用年限 | ||
使用期限 |
标的状态 | 空置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披露事项 | 1、权证相关信息:属温州浙南科技城 (略) ,浙(2020) (略) 不动产权第*号。 2、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以现场现状为准。 3、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 4、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5、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物可移动装饰、家具、装备、物件、物料、设备等物品。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6、招租方式:采用“浙交汇”网络动态报价的方式,实行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承租方。 |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 元/年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年租金挂牌价*元,三年租金不变均为成交价。 |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 否 | ||
租金支付要求 |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年支付一次,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竞得人须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缴清首期实际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并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标的移交手续,租期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开始计算。 | 出租用途 | 空地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招租标的物在竞拍成交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租期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开始计算。如承租方未按通知时间与出租方办理交付手续,则书面通知中记载的日期视为正式交付日。承租方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当天之前,按约定一次性缴纳租赁的租金、履约保证金等各项应缴费用。 2、承租方支付成交价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取整数),在成交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和首年租金一并付清。租赁合同自然终止或解除后,承租方需在半个月内注销相关证件,经出租方验收合格并办结工商和税务注销或变更手续后,方可退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退还须扣除合同规定应由承租方支付而未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应由承租方承担责任给出租方所造成的其它损失赔偿,拖欠各种款项等,如相关费用超过保证金金额,承租方应赔偿出租方实际损失及费用,不足部分出租方有权继续追偿。因承租方原因导致合同被提前终止或解除的,出租方有权不予返还合同履约保证金。 3、出租方收取租金后应开具有效发票给承租方,除开具租金发票的税费由出租方承担外,因承租方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一切税费、以及水电气费、通讯费、卫生费、治安费、物业管理费等均由承租方直接交纳并全额承担;腾空后相关费用及未缴纳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以及租赁房产土地(含附属配套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修缮等相关费用,须承租方自行负责,出租方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4、出租标的按现状、现功能进行出租,面积为人工测量,存在一定误差,面积以现场看样为准,如租赁面积有误差,不影响成交租金;地上房屋结构、标的质量以现状为准,出租方不承担标的破损、漏裂等保证责任。意向承租方报名参加竞价之前,须查询和实地踏勘了解标的物的现状情况、权证情况、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相关审批文件资料以及周边环境等,对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部分违章、相关经营的业态、施工审批及证照办理等问题)引发的使用风险作充分了解和预见,出租方不承担相关义务及责任,承租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标的的面积、位置、现状、以及配套设施等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租价的情况,任何忽视或误解拟承租标的状况的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申请均不被出租方接受; 5、承租方须按照规划设计用途,合法经营,不得将标的物用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品,不得作为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实行会员制的高档经营场所或私人会所,并自行办理工商、消防等经营事务涉及的相关审批手续,出租方对承租方能否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一切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办理。 6、租赁期间,租赁标的不得擅自转租或分租,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7、合同终止或解除后,除能移动的家具、装备、物件、物料等物品外,承租方添置的固定设备设施及装饰物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擅自拆除、转移或破坏。承租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应在期满当日或通知解除之日完全腾空撤离,并将承租标的腾空 (略) 于可租状态交还出租方。逾期未搬离的,视为承租方对标的内的物品放弃所有权,出租方有权清场且无须承担因此给承租方造成的任何损失,承租方不得再向出租方索要任何赔偿费用; 8、标的物竞租成交后,所有因经营需要相关资质及其他所涉及的审批均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出租方需提供必要的协助。承租方不得以标的物的原因致使审批相关手续受阻或以审批无法通过所造成损失为由,向出租方提出额外要求或索赔; 9、标的装修方案承租方须向出租方备案并通过后方可实施; 10、不接受联合体报名,意向承租方不得有任何与拟实际使用本租赁物不符的意图或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拟与其他意向承租方串通、拟整体或部分转租(含委托、变相转租等)或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给其他意向承租方(含其关联人、关联单位)的任何意图或行为。 11、本厂房已被政府纳入拆迁征收范围,具有随时被政府拆迁征收的可能性,经出租方提前2个月通知,承租方须无条件腾空厂房并承诺不向出租方或政府索取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若承租方在出租方通知的时间内拒不腾空,出租方有权通知水、电管理部门予以停水、停电,且无须承担因此给承租方造到的损失,承租方不得再向出租方索要任何赔偿费用。若由出租方进行强制腾空,承租方造成的损失,出租方概不负责,且承租方需承担因强制腾空产生的所有费用。 12、未尽事宜以《租赁合同》为准。 | ||||
租期 | 3年 | ||||
有无免租期 | 无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自然人的,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3、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0.50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 (略) 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在项目成交后: 10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披露信息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11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遴选方式 | 动态报价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资格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方,则信息披露终结。 3、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承租方。 |
项目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卢先生、叶先生 | 电话 | 0577-*、0577-* |
传真 | 邮箱 | *@*q.com | ||
地址 | (略) (略) (略) 17号七楼 | 网址 | http://** | |
合作机构 | 名称 | 温 (略) | 联系地址 | (略) (略) (略) 200号侨房大厦二楼 |
联系人 | 卢先生 | 固定电话 | 0577-* | |
手机 | * |
我方拟出 (略) 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出租土地基本情况 | 坐落位置 | 浙江温州 (略) (略) 118号 |
土地证号 | 浙(2020) (略) 不动产权第*号 | |
土地面积 | 584.79平方米 | |
用途 | 空地 | |
类型 | 工业用地 | |
使用年限 | ||
已使用年限 | ||
使用期限 |
标的状态 | 空置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披露事项 | 1、权证相关信息:属温州浙南科技城 (略) ,浙(2020) (略) 不动产权第*号。 2、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以现场现状为准。 3、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 4、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5、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物可移动装饰、家具、装备、物件、物料、设备等物品。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6、招租方式:采用“浙交汇”网络动态报价的方式,实行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承租方。 |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 元/年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年租金挂牌价*元,三年租金不变均为成交价。 |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 否 | ||
租金支付要求 |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年支付一次,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竞得人须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缴清首期实际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并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标的移交手续,租期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开始计算。 | 出租用途 | 空地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招租标的物在竞拍成交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租期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开始计算。如承租方未按通知时间与出租方办理交付手续,则书面通知中记载的日期视为正式交付日。承租方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当天之前,按约定一次性缴纳租赁的租金、履约保证金等各项应缴费用。 2、承租方支付成交价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取整数),在成交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和首年租金一并付清。租赁合同自然终止或解除后,承租方需在半个月内注销相关证件,经出租方验收合格并办结工商和税务注销或变更手续后,方可退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退还须扣除合同规定应由承租方支付而未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应由承租方承担责任给出租方所造成的其它损失赔偿,拖欠各种款项等,如相关费用超过保证金金额,承租方应赔偿出租方实际损失及费用,不足部分出租方有权继续追偿。因承租方原因导致合同被提前终止或解除的,出租方有权不予返还合同履约保证金。 3、出租方收取租金后应开具有效发票给承租方,除开具租金发票的税费由出租方承担外,因承租方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一切税费、以及水电气费、通讯费、卫生费、治安费、物业管理费等均由承租方直接交纳并全额承担;腾空后相关费用及未缴纳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以及租赁房产土地(含附属配套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修缮等相关费用,须承租方自行负责,出租方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4、出租标的按现状、现功能进行出租,面积为人工测量,存在一定误差,面积以现场看样为准,如租赁面积有误差,不影响成交租金;地上房屋结构、标的质量以现状为准,出租方不承担标的破损、漏裂等保证责任。意向承租方报名参加竞价之前,须查询和实地踏勘了解标的物的现状情况、权证情况、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相关审批文件资料以及周边环境等,对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部分违章、相关经营的业态、施工审批及证照办理等问题)引发的使用风险作充分了解和预见,出租方不承担相关义务及责任,承租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标的的面积、位置、现状、以及配套设施等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租价的情况,任何忽视或误解拟承租标的状况的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申请均不被出租方接受; 5、承租方须按照规划设计用途,合法经营,不得将标的物用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品,不得作为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实行会员制的高档经营场所或私人会所,并自行办理工商、消防等经营事务涉及的相关审批手续,出租方对承租方能否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一切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办理。 6、租赁期间,租赁标的不得擅自转租或分租,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7、合同终止或解除后,除能移动的家具、装备、物件、物料等物品外,承租方添置的固定设备设施及装饰物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擅自拆除、转移或破坏。承租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应在期满当日或通知解除之日完全腾空撤离,并将承租标的腾空 (略) 于可租状态交还出租方。逾期未搬离的,视为承租方对标的内的物品放弃所有权,出租方有权清场且无须承担因此给承租方造成的任何损失,承租方不得再向出租方索要任何赔偿费用; 8、标的物竞租成交后,所有因经营需要相关资质及其他所涉及的审批均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出租方需提供必要的协助。承租方不得以标的物的原因致使审批相关手续受阻或以审批无法通过所造成损失为由,向出租方提出额外要求或索赔; 9、标的装修方案承租方须向出租方备案并通过后方可实施; 10、不接受联合体报名,意向承租方不得有任何与拟实际使用本租赁物不符的意图或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拟与其他意向承租方串通、拟整体或部分转租(含委托、变相转租等)或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给其他意向承租方(含其关联人、关联单位)的任何意图或行为。 11、本厂房已被政府纳入拆迁征收范围,具有随时被政府拆迁征收的可能性,经出租方提前2个月通知,承租方须无条件腾空厂房并承诺不向出租方或政府索取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若承租方在出租方通知的时间内拒不腾空,出租方有权通知水、电管理部门予以停水、停电,且无须承担因此给承租方造到的损失,承租方不得再向出租方索要任何赔偿费用。若由出租方进行强制腾空,承租方造成的损失,出租方概不负责,且承租方需承担因强制腾空产生的所有费用。 12、未尽事宜以《租赁合同》为准。 | ||||
租期 | 3年 | ||||
有无免租期 | 无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自然人的,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3、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0.50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 (略) 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在项目成交后: 10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披露信息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11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遴选方式 | 动态报价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资格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方,则信息披露终结。 3、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承租方。 |
项目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卢先生、叶先生 | 电话 | 0577-*、0577-* |
传真 | 邮箱 | *@*q.com | ||
地址 | (略) (略) (略) 17号七楼 | 网址 | http://** | |
合作机构 | 名称 | 温 (略) | 联系地址 | (略) (略) (略) 200号侨房大厦二楼 |
联系人 | 卢先生 | 固定电话 | 057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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