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挂牌披露
%股权-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G(略)SH(略) |
---|---|
项目名称 | Biovac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AS 100%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中节能国祯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国 (略) |
转让比例 | 100 |
挂牌价格 | 2,(略)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12-24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 (略) 2024年10月份财报中的财务数据单位为“挪威克朗”。 2.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详见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符合标的企业所在国和中国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在信息披露期内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该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 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产权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以下内容: (1)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产权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照标的企业的实际状态进行交易和交付。 5、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中国 (略) 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中国 (略) 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6、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标的企业所在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如为中国境内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须自行了解国家关于境内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向境外投资的相关规定,并承诺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将自行办理相关审批、登记手续(转让方仅负责予以必要的配合),自行承担非因转让方原因导致的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风险与后果。 7、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之内容。 |
项目编号 | G(略)SH(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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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Biovac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AS 100%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中节能国祯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国 (略) |
转让比例 | 100 |
挂牌价格 | 2,(略)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12-24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 (略) 2024年10月份财报中的财务数据单位为“挪威克朗”。 2.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详见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符合标的企业所在国和中国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在信息披露期内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该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 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产权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以下内容: (1)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产权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照标的企业的实际状态进行交易和交付。 5、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中国 (略) 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中国 (略) 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6、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标的企业所在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如为中国境内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须自行了解国家关于境内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向境外投资的相关规定,并承诺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将自行办理相关审批、登记手续(转让方仅负责予以必要的配合),自行承担非因转让方原因导致的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风险与后果。 7、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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