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津0116破52号天津冀东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申报债权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
(略) (略) (略)
公告
(2024)津 0116 破 52 号
本院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裁定受理天津冀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天津冀 (略) 管理人。天津冀 (略) 债权人应在 2025 年 2 月 28 日前, 向天津冀 (略) 管理人(通讯地址: (略) (略) (略) 216 号天 (略) A 楼南门二层,联系人: 吴晨,联系电话:#)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 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 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天津冀 (略) 的债务人或者 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天津冀 (略) 管理人清偿债 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5 年 3 月 10 日 13 时 30 (略) 第八法庭召 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参会指引将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 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 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 日
(略) (略) (略)
公告
(2024)津 0116 破 52 号
本院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裁定受理天津冀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天津冀 (略) 管理人。天津冀 (略) 债权人应在 2025 年 2 月 28 日前, 向天津冀 (略) 管理人(通讯地址: (略) (略) (略) 216 号天 (略) A 楼南门二层,联系人: 吴晨,联系电话:#)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 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 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天津冀 (略) 的债务人或者 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天津冀 (略) 管理人清偿债 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5 年 3 月 10 日 13 时 30 (略) 第八法庭召 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参会指引将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 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 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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