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关于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开元路北、洋湖路南、金华路北锦璨家园E、F、G、H栋2614号房屋变卖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 (略) 司法拍卖标的物的法律文书, (略) 允许,任何个人、单位和组织不得转载本拍卖公告。 (略) 允许转载、发布“法拍房”信息的或截取部分信息转载、发布的,或用于其他营利性活动的,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 (略) 场秩序的,本院将依法将相关线索移送职能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联合打击。
(略) (略) (略)
变卖公告
(2024)湘0102执恢1219号
(略) (略) (略) 将于2025年1月9日10时起60天内(竞价周期及延时除外) (略) (略) 上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
位于长沙县星沙街 (略) (略) 北、 (略) 南、 (略) 北锦璨家园E、F、G、H栋2614号房屋,权证号码:湘(2017)长沙县不动产权第(略)号,房屋用途:住宅,产权面积:101.5平方米,占用情况:无。承租情况:无。是否可以看房:是。
详情可下载的评估报告及其附件,其他未尽事宜具体情况请各竞买人自行查看了解,并承担相应风险。(注:一切以实物为准
网络询价:(略)元。
变卖价:(略)元,加价幅度2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保证金:(略)元(仅作为买受人竞买成功后反悔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数额,如需取得竞买资格,必须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
二、变卖方式:
1、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竞价结束即变卖结束。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略)元),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三、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需委托他人进行竞买,委托人和受托人必须在距竞价程序开始三个工 (略) 办理委托手续, (略) 确认后可参与竞买。
四、拍卖辅助机构咨询电话:湖南朝阳 (略) ,咨询电话:(略)、400-(略)肖女士。展示咨询的时间与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次变卖结束止接受咨询(节假日除外)。
五、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变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到相关部门详细咨询限购、过户等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未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标的物如有原户口难以迁出的情况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六、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 (略) 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至登记机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因交易产生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费用由买受人先行垫付。 (略) 向登记机构送达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文书后,十五日内缴纳相应税费,并凭票据原件三 (略) 报支垫付的费用。逾期不报支,导致相关垫付费 (略) 领取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如果涉及到物业费、水、电燃气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燃气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竞价开 (略) 联系。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价,不参加竞价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竞买人报名参与变卖时,网拍系统将通过竞买人账户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变卖预缴款,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解冻退回,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变卖预缴款 (略) 指定账户。
十、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预缴款,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预缴款,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请在成交后十日 (略) 指定账户:(户名: (略) (略) (略) ,开户银行: (略) 长沙 (略) 支行,账号:6232 6106 4000 5582 604,银行联行号:(略))(注:请备注买受人姓名与标的名称及本案执行案号(2024)湘0102执恢1219号; 请勿将余款直接打入支付宝账户。
成交(付款)后及时向拍卖辅助机构提交买受人身份证复印件、付款凭证各二份,五个工作日后向辅助机构领取成交确认书。取得成交确认书后与执行法官约定时间,凭成交确认书及身 (略) 办理标的物交接的相关手续。
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 (略) 发布的竞买须知。
辅助机构:
湖南朝阳 (略) ,
咨询电话:(略)、400-(略)
法院电话:
执行法官:(略)李法官
监督电话:0731-(略)
联系地址: (略) (略) 4 (略) (略) (略) (略)
网址: http://**0731/08
此公告在“ (略) ”、“ (略) (略) ”上发布。
(略) (略) (略)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特别提示:本公 (略) 司法拍卖标的物的法律文书, (略) 允许,任何个人、单位和组织不得转载本拍卖公告。 (略) 允许转载、发布“法拍房”信息的或截取部分信息转载、发布的,或用于其他营利性活动的,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 (略) 场秩序的,本院将依法将相关线索移送职能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联合打击。
(略) (略) (略)
变卖公告
(2024)湘0102执恢1219号
(略) (略) (略) 将于2025年1月9日10时起60天内(竞价周期及延时除外) (略) (略) 上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
位于长沙县星沙街 (略) (略) 北、 (略) 南、 (略) 北锦璨家园E、F、G、H栋2614号房屋,权证号码:湘(2017)长沙县不动产权第(略)号,房屋用途:住宅,产权面积:101.5平方米,占用情况:无。承租情况:无。是否可以看房:是。
详情可下载的评估报告及其附件,其他未尽事宜具体情况请各竞买人自行查看了解,并承担相应风险。(注:一切以实物为准
网络询价:(略)元。
变卖价:(略)元,加价幅度2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保证金:(略)元(仅作为买受人竞买成功后反悔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数额,如需取得竞买资格,必须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
二、变卖方式:
1、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竞价结束即变卖结束。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略)元),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三、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需委托他人进行竞买,委托人和受托人必须在距竞价程序开始三个工 (略) 办理委托手续, (略) 确认后可参与竞买。
四、拍卖辅助机构咨询电话:湖南朝阳 (略) ,咨询电话:(略)、400-(略)肖女士。展示咨询的时间与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次变卖结束止接受咨询(节假日除外)。
五、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变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到相关部门详细咨询限购、过户等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未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标的物如有原户口难以迁出的情况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六、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 (略) 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至登记机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因交易产生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费用由买受人先行垫付。 (略) 向登记机构送达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文书后,十五日内缴纳相应税费,并凭票据原件三 (略) 报支垫付的费用。逾期不报支,导致相关垫付费 (略) 领取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如果涉及到物业费、水、电燃气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燃气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竞价开 (略) 联系。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价,不参加竞价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竞买人报名参与变卖时,网拍系统将通过竞买人账户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变卖预缴款,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解冻退回,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变卖预缴款 (略) 指定账户。
十、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预缴款,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预缴款,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请在成交后十日 (略) 指定账户:(户名: (略) (略) (略) ,开户银行: (略) 长沙 (略) 支行,账号:6232 6106 4000 5582 604,银行联行号:(略))(注:请备注买受人姓名与标的名称及本案执行案号(2024)湘0102执恢1219号; 请勿将余款直接打入支付宝账户。
成交(付款)后及时向拍卖辅助机构提交买受人身份证复印件、付款凭证各二份,五个工作日后向辅助机构领取成交确认书。取得成交确认书后与执行法官约定时间,凭成交确认书及身 (略) 办理标的物交接的相关手续。
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 (略) 发布的竞买须知。
辅助机构:
湖南朝阳 (略) ,
咨询电话:(略)、400-(略)
法院电话:
执行法官:(略)李法官
监督电话:0731-(略)
联系地址: (略) (略) 4 (略) (略) (略) (略)
网址: http://**0731/08
此公告在“ (略) ”、“ (略) (略) ”上发布。
(略) (略) (略)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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