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苏0585破25号太仓天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实施分配公告
2021苏0585破25号太仓天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实施分配公告
太仓天 (略) 破产管理人
破产财产实施分配公告
太仓天 (略) 各债权人:
根据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略) (略) 裁定认可的《太仓天 (略) 财产分配方案》, (略) 破产案件进展情况,管理人拟订本公告如下:
一、破产财产总额
截止2024年12月24日,天达公司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1,*(未扣除已发生的破产费用)。具体如下:
序号 | 项目 | 金额(人民币元) |
1 | 银行账户余额扣划 | 510,000 |
* | ||
2 | (略) 城厢 (略) 14 号东方财富大厦 C 幢商铺 12号不动产变价款 | 50,000 |
648,240 | ||
3 | 管理人银行账户利息(截止12.24) | * |
4 | (略) 城厢 (略) 14 号东方财富大厦 C 幢商铺12号不动产租赁收入 | 50,000 |
5 | (略) 城厢 (略) 14 号东方财富大厦 C 幢商铺12号不动产龚晓明支付占有费用 | 50,000 |
合计: | 1,* |
二、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
截止2024年12月24日, (略) (略) 裁定确认的债权总额93,*,其中税收债权1,*,普通债权12家,普通债权金额为91,*。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1、破产费用
截止2024年12月24日,本案已经发生的破产费用、预提破产费用,明细如下表:
序号 | 费用项目 | 金额/元 | 备注 |
1 | 刻章费 | 420.00 | - |
2 | 公告费 | 200.00 | 登报公告挂失营业执照等 |
3 | 调查费 | 199.00 | 前往南京人行调查 |
4 | 交通费 | 377.00 | 前往南京银行查询,已报销 |
4000.00 | 预留交通费用 | ||
5 | 快递费 | 1684.00 | 已报销快递费用 |
440.00 | 已产生,管理人已垫付快递费用,暂未报销 | ||
3000.00 | 预留快递费用 | ||
6 | 查档费用 | 200.00 | - |
7 | 短信通服务费 | 80.00 | 管理人银行账户短信通服务费 |
8 | 诉讼费用 | * | 已支付的案件诉讼费用 |
* | 债权确认诉讼的预留案件受理费(高健、*惠明、柯刚) | ||
9 | 税务费用 | 2000.00 | 处理税务事务预留费用 |
10 | 注销费用 | 2000.00 | 办理工商注销预留费用 |
小计 | - | 1,* | - |
备注1:管理人编制了债权表《太仓天 (略) 债权表*》并提交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在规定异议期内,高健、*惠明、 (略) 房产管理中心、柯刚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对《太仓天 (略) 债权表*》所列自己的债权提出异议。在管理人解释后,高健、*惠明、柯刚仍有异议, (略) (略) 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其中,高健申报的债权金额为*.5元,管理人全部不予认定,以*.5元为诉讼标的额,预留诉讼费用*.7元系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测算所得,具体 (略) 缴款通知为准,因此预留一审、二审合计诉讼费用为*.4元;*惠明申报的债权金额为*.28元,管理人部分不予以认定,其确认截至2024年12月20日诉讼标的额约为*元,预留诉讼费用*元系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测算所得,具体 (略) 缴款通知为准,因此预留一审、二审合计诉讼费用为*元;柯刚申报的债权金额为*.27元,管理人部分不予以认定,以*.27元为诉讼标的额,预留诉讼费用*.89元系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测算所得,具体 (略) 缴款通知为准,因此预留一审、二审合计诉讼费用为*.78元。上述预留诉讼费用合计为*。
备注2:破产案件申请费
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元。
本案破产财产总额暂为1,*,但未变价不动产评估价格达*.67 万元,现已经第三次拍卖,起拍价为人民币*.00元,因无人报名流拍。根据上述测算减半为*.35元,具 (略) 确认。
备注3:管理人报酬
根据《 (略)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管理人报酬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按以下比例分段确定: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12%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10%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8%确定;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按6%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3%确定;
(六)超过一亿元元至五亿元的部分,按1%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管理人报酬计算基数。
根据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太仓天 (略) 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报酬按《 (略)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规定比例计算。管理人报酬计算基数=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除管理人报酬之外的其他破产费用。
根据上述测算,报酬计算基数为*.2元(债务人财产总额1,*-有财产担保债权0元-管理人报酬之外的其他破产费用*.53元【含破产案件申请费*.35元等】)。根据上述比例测算,管理人报酬暂计人民币*,最终 (略) (略) 确定。
备注4:暂无法预估的高额税务款项
现天达公司破产清算案中, (略) 城厢 (略) 14 号东方财富大厦B幢、C幢的税务事宜还未核算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天达公司可能涉及需 (略) 置、变价在建工程时面临需缴纳高额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附加税等税款的情况,根据类似破产案件办理经验,涉及不动产的税款可能高达百万甚至千万, (略) 城厢 (略) 14 号东方财富大厦C幢12号不动产已变价完毕,但未办理涉税事宜,其余在建工程同样未办理完毕税款缴纳,对于相关税款,同样应当在本案中予以预留,在符合申报纳税及缴纳税款的情况下,管理人将依法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
备注5:不可预测维护现有资产费用
2、共益债务
(略) (略) (略) 破产清算一案后,未发生共益债务。
四、破产债权的分配顺序
天达公司破产财产总额暂为1,*,优先偿付破产费用1,*[包括破产案件申请费*.35元、管理和变价债务人财产以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1,*(含预留破产费用)、预留管理人报酬*],余款*用于清偿破产债权,按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的顺序清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1.第一顺序债权——职工债权
本案无职工债权。
2.第二顺序债权——社保债权和税款债权
本案税款债权1,*, (略) (略) 裁定确认,用于清偿税款债权数额为*。
3.第三顺序债权——普通债权
截止2024年12月24日, (略) (略) 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13家,金额为91,*。破产财产已不足以全额清偿税款债权,故暂无破产财产用于清偿普通债权人。
4、第四顺序债权——劣后债权
本案无劣后债权。
五、对未受领的分配额的提存
对本次分配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本次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提存的分配额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六、补充分配安排
2024年12月24日后,如成功完成后续财产变价、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方式追回破产财产或新发现的破产财产,除按实支付破产费用外(其中新增的破产财产对应的管理人报酬, (略) (略) 确定的报酬计算比例计收),由管理人按照《太仓天 (略) 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破产债权分配原则和方式直接依法分配。
预留费用在扣除后续发生的破产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公费、公告费、注销税务登记和工商登记的费用、诉讼费等)、可能存在管理人提存的分配资金(含为待定债权人提存的分配资金),如有剩余的,则按照《太仓天 (略) 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破产债权分配原则和方式直接依法分配。
特此公告。
太仓天 (略) 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太仓天 (略) 破产管理人
破产财产实施分配公告
太仓天 (略) 各债权人:
根据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略) (略) 裁定认可的《太仓天 (略) 财产分配方案》, (略) 破产案件进展情况,管理人拟订本公告如下:
一、破产财产总额
截止2024年12月24日,天达公司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1,*(未扣除已发生的破产费用)。具体如下:
序号 | 项目 | 金额(人民币元) |
1 | 银行账户余额扣划 | 510,000 |
* | ||
2 | (略) 城厢 (略) 14 号东方财富大厦 C 幢商铺 12号不动产变价款 | 50,000 |
648,240 | ||
3 | 管理人银行账户利息(截止12.24) | * |
4 | (略) 城厢 (略) 14 号东方财富大厦 C 幢商铺12号不动产租赁收入 | 50,000 |
5 | (略) 城厢 (略) 14 号东方财富大厦 C 幢商铺12号不动产龚晓明支付占有费用 | 50,000 |
合计: | 1,* |
二、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
截止2024年12月24日, (略) (略) 裁定确认的债权总额93,*,其中税收债权1,*,普通债权12家,普通债权金额为91,*。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1、破产费用
截止2024年12月24日,本案已经发生的破产费用、预提破产费用,明细如下表:
序号 | 费用项目 | 金额/元 | 备注 |
1 | 刻章费 | 420.00 | - |
2 | 公告费 | 200.00 | 登报公告挂失营业执照等 |
3 | 调查费 | 199.00 | 前往南京人行调查 |
4 | 交通费 | 377.00 | 前往南京银行查询,已报销 |
4000.00 | 预留交通费用 | ||
5 | 快递费 | 1684.00 | 已报销快递费用 |
440.00 | 已产生,管理人已垫付快递费用,暂未报销 | ||
3000.00 | 预留快递费用 | ||
6 | 查档费用 | 200.00 | - |
7 | 短信通服务费 | 80.00 | 管理人银行账户短信通服务费 |
8 | 诉讼费用 | * | 已支付的案件诉讼费用 |
* | 债权确认诉讼的预留案件受理费(高健、*惠明、柯刚) | ||
9 | 税务费用 | 2000.00 | 处理税务事务预留费用 |
10 | 注销费用 | 2000.00 | 办理工商注销预留费用 |
小计 | - | 1,* | - |
备注1:管理人编制了债权表《太仓天 (略) 债权表*》并提交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在规定异议期内,高健、*惠明、 (略) 房产管理中心、柯刚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对《太仓天 (略) 债权表*》所列自己的债权提出异议。在管理人解释后,高健、*惠明、柯刚仍有异议, (略) (略) 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其中,高健申报的债权金额为*.5元,管理人全部不予认定,以*.5元为诉讼标的额,预留诉讼费用*.7元系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测算所得,具体 (略) 缴款通知为准,因此预留一审、二审合计诉讼费用为*.4元;*惠明申报的债权金额为*.28元,管理人部分不予以认定,其确认截至2024年12月20日诉讼标的额约为*元,预留诉讼费用*元系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测算所得,具体 (略) 缴款通知为准,因此预留一审、二审合计诉讼费用为*元;柯刚申报的债权金额为*.27元,管理人部分不予以认定,以*.27元为诉讼标的额,预留诉讼费用*.89元系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测算所得,具体 (略) 缴款通知为准,因此预留一审、二审合计诉讼费用为*.78元。上述预留诉讼费用合计为*。
备注2:破产案件申请费
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元。
本案破产财产总额暂为1,*,但未变价不动产评估价格达*.67 万元,现已经第三次拍卖,起拍价为人民币*.00元,因无人报名流拍。根据上述测算减半为*.35元,具 (略) 确认。
备注3:管理人报酬
根据《 (略)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管理人报酬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按以下比例分段确定: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12%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10%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8%确定;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按6%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3%确定;
(六)超过一亿元元至五亿元的部分,按1%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管理人报酬计算基数。
根据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太仓天 (略) 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报酬按《 (略)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规定比例计算。管理人报酬计算基数=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除管理人报酬之外的其他破产费用。
根据上述测算,报酬计算基数为*.2元(债务人财产总额1,*-有财产担保债权0元-管理人报酬之外的其他破产费用*.53元【含破产案件申请费*.35元等】)。根据上述比例测算,管理人报酬暂计人民币*,最终 (略) (略) 确定。
备注4:暂无法预估的高额税务款项
现天达公司破产清算案中, (略) 城厢 (略) 14 号东方财富大厦B幢、C幢的税务事宜还未核算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天达公司可能涉及需 (略) 置、变价在建工程时面临需缴纳高额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附加税等税款的情况,根据类似破产案件办理经验,涉及不动产的税款可能高达百万甚至千万, (略) 城厢 (略) 14 号东方财富大厦C幢12号不动产已变价完毕,但未办理涉税事宜,其余在建工程同样未办理完毕税款缴纳,对于相关税款,同样应当在本案中予以预留,在符合申报纳税及缴纳税款的情况下,管理人将依法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
备注5:不可预测维护现有资产费用
2、共益债务
(略) (略) (略) 破产清算一案后,未发生共益债务。
四、破产债权的分配顺序
天达公司破产财产总额暂为1,*,优先偿付破产费用1,*[包括破产案件申请费*.35元、管理和变价债务人财产以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1,*(含预留破产费用)、预留管理人报酬*],余款*用于清偿破产债权,按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的顺序清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1.第一顺序债权——职工债权
本案无职工债权。
2.第二顺序债权——社保债权和税款债权
本案税款债权1,*, (略) (略) 裁定确认,用于清偿税款债权数额为*。
3.第三顺序债权——普通债权
截止2024年12月24日, (略) (略) 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13家,金额为91,*。破产财产已不足以全额清偿税款债权,故暂无破产财产用于清偿普通债权人。
4、第四顺序债权——劣后债权
本案无劣后债权。
五、对未受领的分配额的提存
对本次分配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本次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提存的分配额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六、补充分配安排
2024年12月24日后,如成功完成后续财产变价、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方式追回破产财产或新发现的破产财产,除按实支付破产费用外(其中新增的破产财产对应的管理人报酬, (略) (略) 确定的报酬计算比例计收),由管理人按照《太仓天 (略) 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破产债权分配原则和方式直接依法分配。
预留费用在扣除后续发生的破产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公费、公告费、注销税务登记和工商登记的费用、诉讼费等)、可能存在管理人提存的分配资金(含为待定债权人提存的分配资金),如有剩余的,则按照《太仓天 (略) 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破产债权分配原则和方式直接依法分配。
特此公告。
太仓天 (略) 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