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须在标的勘验期间内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照片仅作参考,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请意 向受让方勘验时仔细验证,做好对标的拍照、摄像等记录。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 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同时交纳交易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 2、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 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 为违约,转让方将按 (略) 置保证金。 3、在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申请 书》、《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 章)递交至中心,交易双方应于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交易价款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结算。最终受让方应当在交易合同签订完成且收到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并将交易服务费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 4、转让方收到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价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双方在资产交接过程中应记录、确认交接资产的数量等关键信息,如过磅数量少于公告数量,由转让方直接退还相应部分交易价款至受让方账户。受让方应在开始交接之日起6个自然日内自行完成标的物运输等工作,并承担该过程中的一切责任以及以上所产生的全部费用。资产交接完毕当日,转、受让双方需向交易中心出具《资产交接完毕说明》,中心收到转、受双方签署的资产交接完毕说明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5、如受让方不能按期交接,须于合同到期日前 2 个工作日事先与转让方协商延期事宜,协商达成一致,双方方 可签订延期交接协议。协商未达成的,按责任 (略) 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割之前由转让方 承担,开始交接之后由受让方承担。 6、受让方提货人员提货时当场验收标的质量和数量,质量以实际检验结果为准,数量以转让方计量衡器为准。转 让方计量衡器必须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内。转让方应允许受让方对计量 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如有异议,立即停止发运,双方协商,必要时请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重新校准数量或 检验质量,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7、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 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