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川0182破2号成都华茂锦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华茂米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破产财产首次分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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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82破2号成都华茂锦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华茂米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破产财产首次分配的公告

成都华茂 (略)

成都华茂 (略)

破产财产首次分配的公告

(2020)锦业管字第85号

(2020)米兰管字第85号

根据本案第四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管理人于2024年 (略) 破产财产进行了四次公开拍卖,后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24年11月28日,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 (略) 上发布了《关于破产财产的变卖公告》,对破产财产进行公开变卖,后确定唯一报名 (略) (略) 为华茂公司破产财产的买受人,并于2024年12月9日与其签订了《破产财产买卖合同》,将变价范围内的全部破产财产以404,(略)的资产买卖价款和205,(略)的附条件清偿义务价格出让给 (略) (略) 。2024年12月16日, (略) (略) 将上述资产购买价款404,(略)以及第一期附条件清偿义务款项90,(略)支付至管理人账户。

(略) (略) 于2024年11月20日裁定认可了经第四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成都华茂 (略) 、成都华茂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现根据该《分配方案》将华茂公司破产财产首次分配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

本次可供分配的破 (略) 破产财产变现价款404,(略)在扣除依照《破产财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尚不具备过户条件的资产所对应的成交价款2,(略)后的剩余金额,即402,(略)。

二、参与本次分配的债权情况

(一)建设工程优先债权

(略) (略) 裁定确认的建设工程优先债权本金为136,(略)、利息、违约金及其他为29,(略),总额为166,(略)。

(二)有财产担保债权

(略) (略) 裁定确认的有财产担保债权本金为236,(略)、利息、违约金及其他为172,(略),总额为408,(略)。

(三)职工及医养社保债权

(略) (略) 裁定确认的职工债权总额为5,(略)。

(四)税收及其他社保债权

(略) (略) 裁定确认的税收及其他社保债权本金为68,(略)、滞纳金为50,(略),总额为118,(略)。

(五)普通债权

(略) (略) 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本金为330,(略)、利息、违约金及其他为133,(略),总额为463,(略)。

(六)惩罚性债权

(略) (略) 裁定确认的劣后债权总额为7,339,500元。

三、本次分配的顺序及金额

(一)破产费用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含破产案件受理费、衍生案件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为破产费用。其中,管理人报酬根据 (略)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略) (略) 批准的管理人报酬方案执行。

根据《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之规定, (略) 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 (略) 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经统计,本案已发生的破产费用总额为100,(略),主要为案件受理费、资产交易过程中的卖方税费、管理人执行职务及聘用人员费用、管理人报酬等,破产费用100%受偿。

另外,在后续破产程序中预留为购房户办证相关费用及管理人继续履职期间产生的费用(略)元,故本次破产费用分配后剩余资金297,(略)。

(二)共益债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

根据《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的规定, (略) 根据管理人的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者价款。因撤销该交易,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受让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 (略) 应予支持。

经统计,本案已发生的共益债务总额为9,(略),主要为共益债借款利息、因撤销合同需返还受让人的已支付价 (略) 整改及办证费用,共益债务100%受偿,分配后剩余资金288,(略)。

(三)破产债权

1.建设工程优先债权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在本案债权审查过程中,绝大多数工程款债权人向管理人签署了减免承诺书,同意按“债权本金(略)元以内(含)的部分按100%清偿,债权本金(略)元以上的部分按50%清偿”。

经统计,本案应支付的建设工程优先债权受偿总额为71,(略),分配后剩余资金217,(略)。

2.有财产担保债权

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案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408,(略),所剩资金已不足以清偿全部有财产担保债权,故按照各抵押权人应实现的抵押担保优先债权金额在全部抵押权人应实现的抵押担保优先债权总金额中占比,分配剩余资金217,(略),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根 (略) 场价值所占全 (略) 场价值中的比例,计算出抵押物的成交总的价值。再按各笔有财产担保债权以其 (略) 场价值占 (略) 场评估价值的比例乘以抵押物成交总价确定;

(2)根据法律规定的权利顺位,比如抵押物上存在未清偿的购房权和建工优先债权的应予以在先扣除后分别计算出各抵押权人应实现的抵押担保优先债权金额;

(3)计算各抵押权人应实现的抵押担保优先债权金额在全部抵押权人应实现的抵押担保优先债权总金额中占比;

(4)据前述比例,计算出各抵押债 (略) 置资产成交价款在分配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后剩余金额中的实际可分配金额。

抵押债权中未受清偿的部分转为普通债权受偿。抵押担保优先债权不参与应收账款等非实物资产变现所得的分配。

经本顺位分配后,已暂无其他破产财产可供分配下一顺位的债权。

注:前述预留的破产费用如在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前仍有剩余的,则将剩余款项继续分配给上述抵押债权人。

3.职工及医养社保债权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根据目前破产 (略) 置及分配情况,已暂无其他破产财产可供分配本顺位的债权。

注:根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华茂公司破产财产的买受人应在资产拍卖或变卖成交价格以外, (略) 社会责任债权的清偿义务,以及负责办理经管理人确认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户的交房办证义务等因资产交易发生的附随义务。管理人已在与买受人签订的《破产财产买卖合同》中将该部分清偿义务予以明确,买受人已支付了第一期清偿款项,具体的分配事宜待管理人另行通知。

4.税收及其他社保债权

除了上一顺序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及破产前所欠税款均依法列入本轮清偿顺位。

根据目前破产 (略) 置及分配情况,已暂无其他破产财产可供分配本顺位的债权。

5.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是指不具有财产担保和其他法定优先权的其他债权。

根据目前破产 (略) 置及分配情况,已暂无其他破产财产可供分配本顺位的债权。

注:根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华茂公司破产财产的买受人应在资产拍卖或变卖成交价格以外, (略) 社会责任债权的清偿义务,以及负责办理经管理人确认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户的交房办证义务等因资产交易发生的附随义务。管理人已在与买受人签订的《破产财产买卖合同》中将该部分清偿义务予以明确,买受人已支付了第一期清偿款项,具体的分配事宜待管理人另行通知。

6.惩罚性债权

在普通债权清偿完毕后如有剩余的财产按规定可以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除了上述清偿顺序外,根据 (略) 有关精神,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 (略) 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因此,除上列已明确的债权清偿顺序外,在股东权益前的其他分配顺序由管理人按有关精神确定,必要时可以提请债权人会议决议。

根据目前破产 (略) 置及分配情况,已暂无其他破产财产可供分配本顺位的债权。

7.未确定的债权

因本案尚存在部分未确定的债权,该部分债权暂不参与本次分配,由管理人将其分配额提存,待其债权确定后进行分配。

四、本次分配的具体事宜

本次分配所涉及的分配时间、款项的受领以及其他分配过程中需要债权人配合的事宜由管理人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成都华茂 (略) 管理人

成都华茂 (略) 管理人

2024年12月24日


,成都

成都华茂 (略)

成都华茂 (略)

破产财产首次分配的公告

(2020)锦业管字第85号

(2020)米兰管字第85号

根据本案第四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管理人于2024年 (略) 破产财产进行了四次公开拍卖,后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24年11月28日,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 (略) 上发布了《关于破产财产的变卖公告》,对破产财产进行公开变卖,后确定唯一报名 (略) (略) 为华茂公司破产财产的买受人,并于2024年12月9日与其签订了《破产财产买卖合同》,将变价范围内的全部破产财产以404,(略)的资产买卖价款和205,(略)的附条件清偿义务价格出让给 (略) (略) 。2024年12月16日, (略) (略) 将上述资产购买价款404,(略)以及第一期附条件清偿义务款项90,(略)支付至管理人账户。

(略) (略) 于2024年11月20日裁定认可了经第四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成都华茂 (略) 、成都华茂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现根据该《分配方案》将华茂公司破产财产首次分配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

本次可供分配的破 (略) 破产财产变现价款404,(略)在扣除依照《破产财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尚不具备过户条件的资产所对应的成交价款2,(略)后的剩余金额,即402,(略)。

二、参与本次分配的债权情况

(一)建设工程优先债权

(略) (略) 裁定确认的建设工程优先债权本金为136,(略)、利息、违约金及其他为29,(略),总额为166,(略)。

(二)有财产担保债权

(略) (略) 裁定确认的有财产担保债权本金为236,(略)、利息、违约金及其他为172,(略),总额为408,(略)。

(三)职工及医养社保债权

(略) (略) 裁定确认的职工债权总额为5,(略)。

(四)税收及其他社保债权

(略) (略) 裁定确认的税收及其他社保债权本金为68,(略)、滞纳金为50,(略),总额为118,(略)。

(五)普通债权

(略) (略) 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本金为330,(略)、利息、违约金及其他为133,(略),总额为463,(略)。

(六)惩罚性债权

(略) (略) 裁定确认的劣后债权总额为7,339,500元。

三、本次分配的顺序及金额

(一)破产费用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含破产案件受理费、衍生案件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为破产费用。其中,管理人报酬根据 (略)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略) (略) 批准的管理人报酬方案执行。

根据《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之规定, (略) 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 (略) 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经统计,本案已发生的破产费用总额为100,(略),主要为案件受理费、资产交易过程中的卖方税费、管理人执行职务及聘用人员费用、管理人报酬等,破产费用100%受偿。

另外,在后续破产程序中预留为购房户办证相关费用及管理人继续履职期间产生的费用(略)元,故本次破产费用分配后剩余资金297,(略)。

(二)共益债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

根据《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的规定, (略) 根据管理人的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者价款。因撤销该交易,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受让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 (略) 应予支持。

经统计,本案已发生的共益债务总额为9,(略),主要为共益债借款利息、因撤销合同需返还受让人的已支付价 (略) 整改及办证费用,共益债务100%受偿,分配后剩余资金288,(略)。

(三)破产债权

1.建设工程优先债权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在本案债权审查过程中,绝大多数工程款债权人向管理人签署了减免承诺书,同意按“债权本金(略)元以内(含)的部分按100%清偿,债权本金(略)元以上的部分按50%清偿”。

经统计,本案应支付的建设工程优先债权受偿总额为71,(略),分配后剩余资金217,(略)。

2.有财产担保债权

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案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408,(略),所剩资金已不足以清偿全部有财产担保债权,故按照各抵押权人应实现的抵押担保优先债权金额在全部抵押权人应实现的抵押担保优先债权总金额中占比,分配剩余资金217,(略),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根 (略) 场价值所占全 (略) 场价值中的比例,计算出抵押物的成交总的价值。再按各笔有财产担保债权以其 (略) 场价值占 (略) 场评估价值的比例乘以抵押物成交总价确定;

(2)根据法律规定的权利顺位,比如抵押物上存在未清偿的购房权和建工优先债权的应予以在先扣除后分别计算出各抵押权人应实现的抵押担保优先债权金额;

(3)计算各抵押权人应实现的抵押担保优先债权金额在全部抵押权人应实现的抵押担保优先债权总金额中占比;

(4)据前述比例,计算出各抵押债 (略) 置资产成交价款在分配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后剩余金额中的实际可分配金额。

抵押债权中未受清偿的部分转为普通债权受偿。抵押担保优先债权不参与应收账款等非实物资产变现所得的分配。

经本顺位分配后,已暂无其他破产财产可供分配下一顺位的债权。

注:前述预留的破产费用如在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前仍有剩余的,则将剩余款项继续分配给上述抵押债权人。

3.职工及医养社保债权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根据目前破产 (略) 置及分配情况,已暂无其他破产财产可供分配本顺位的债权。

注:根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华茂公司破产财产的买受人应在资产拍卖或变卖成交价格以外, (略) 社会责任债权的清偿义务,以及负责办理经管理人确认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户的交房办证义务等因资产交易发生的附随义务。管理人已在与买受人签订的《破产财产买卖合同》中将该部分清偿义务予以明确,买受人已支付了第一期清偿款项,具体的分配事宜待管理人另行通知。

4.税收及其他社保债权

除了上一顺序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及破产前所欠税款均依法列入本轮清偿顺位。

根据目前破产 (略) 置及分配情况,已暂无其他破产财产可供分配本顺位的债权。

5.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是指不具有财产担保和其他法定优先权的其他债权。

根据目前破产 (略) 置及分配情况,已暂无其他破产财产可供分配本顺位的债权。

注:根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华茂公司破产财产的买受人应在资产拍卖或变卖成交价格以外, (略) 社会责任债权的清偿义务,以及负责办理经管理人确认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户的交房办证义务等因资产交易发生的附随义务。管理人已在与买受人签订的《破产财产买卖合同》中将该部分清偿义务予以明确,买受人已支付了第一期清偿款项,具体的分配事宜待管理人另行通知。

6.惩罚性债权

在普通债权清偿完毕后如有剩余的财产按规定可以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除了上述清偿顺序外,根据 (略) 有关精神,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 (略) 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因此,除上列已明确的债权清偿顺序外,在股东权益前的其他分配顺序由管理人按有关精神确定,必要时可以提请债权人会议决议。

根据目前破产 (略) 置及分配情况,已暂无其他破产财产可供分配本顺位的债权。

7.未确定的债权

因本案尚存在部分未确定的债权,该部分债权暂不参与本次分配,由管理人将其分配额提存,待其债权确定后进行分配。

四、本次分配的具体事宜

本次分配所涉及的分配时间、款项的受领以及其他分配过程中需要债权人配合的事宜由管理人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成都华茂 (略) 管理人

成都华茂 (略) 管理人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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