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信安六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4367%合伙份额
无锡信安六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4367%合伙份额
项目名称: | 无锡信安六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4367%合伙份额 | 项目编号: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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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标的编号: | ||
转让方名称: | (略) 北京分行 | ||
转让比例: | 1.437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略)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挂牌价格: | 6029.*万元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12-25 |
选择的竞价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管理层是否有收购意向 : | 否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当于获得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 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2、如信息披露期满,只征集到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合伙人为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合伙人之外: (1)征集到一家非标的企业合伙人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合伙人征询环节,若标的企业合伙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标的企业合伙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合伙人成为受让方; (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非标的企业合伙人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合伙人征询环节,若标的企业合伙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标的企业合伙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合伙人成为受让方。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署合同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用于补偿北京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相关方,扣除款项不足以补偿相关方损失的,相关方可以继续追偿: (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非股东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 (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等情形的。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文件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基础服务费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本方承诺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全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备查文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我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3)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本方已充分了解本项目之《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合伙协议》及《 (略) 第一 (略) 民事裁定书(2022)京01破26号之四》等存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并接受包括不限于上述文件披露的全部内容。本方同意成为本项目受让方后,将在标的企业及标的企业执行合伙人的组织下,签署标的企业《合伙协议》。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不含港 (略) )依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根据《法律意见书》中关于本项目在完成转让后的变更登记 (略) (略) 文书进行变更等内容,转让方提请受让方充分了解《法律意见书》中提及的各项情况,具体变更登记要求以工商登记部门为准。转让方在本项目成交后的变更登记环节将提供必要的协助。 2.截至评估基准日,转让方对标的企业认缴出资额为669.*万元,已实缴完毕。标的企业出资额合计为*.*元,实收投资金额为*.*元。本项目转让方对标的企业已完成全部出资完毕,转让方本次转让标的为其对标的企业的669.*万元出资对应的财产份额。 3.其他详见《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合伙协议》及《 (略) 第一 (略) 民事裁定书(2022)京01破26号之四》等存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 | ||
在 (略) 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 http://** | ||
数据来源: |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转让标的企业名称: | 无锡信安六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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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
注册资本(万元):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437 | ||
标的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MACEPL2X87 | (略) 或主管部门名称: | ||
经营范围: | ||||
经营规模: | ||||
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人数: | 4 | 转让标的企业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审计年度(20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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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上年度): | 0 | 利润总额(上年度): | -* | 净利润(上年度): | -* | |
资产总额(上年度): | * | 负债总额(上年度): | 0.04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上年度): | * | |
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本年度 2024-11-30财务报表【月报】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企业股东信息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股东持股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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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合伙人 | 98.56 | |||||
(略) 北京分行 | 1.44 |
项目名称: | 无锡信安六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4367%合伙份额 | 项目编号: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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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标的编号: | ||
转让方名称: | (略) 北京分行 | ||
转让比例: | 1.437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略)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挂牌价格: | 6029.*万元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12-25 |
选择的竞价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管理层是否有收购意向 : | 否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当于获得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 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2、如信息披露期满,只征集到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合伙人为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合伙人之外: (1)征集到一家非标的企业合伙人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合伙人征询环节,若标的企业合伙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标的企业合伙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合伙人成为受让方; (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非标的企业合伙人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合伙人征询环节,若标的企业合伙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标的企业合伙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合伙人成为受让方。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署合同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用于补偿北京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相关方,扣除款项不足以补偿相关方损失的,相关方可以继续追偿: (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非股东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 (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等情形的。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文件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基础服务费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本方承诺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全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备查文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我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3)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本方已充分了解本项目之《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合伙协议》及《 (略) 第一 (略) 民事裁定书(2022)京01破26号之四》等存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并接受包括不限于上述文件披露的全部内容。本方同意成为本项目受让方后,将在标的企业及标的企业执行合伙人的组织下,签署标的企业《合伙协议》。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不含港 (略) )依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根据《法律意见书》中关于本项目在完成转让后的变更登记 (略) (略) 文书进行变更等内容,转让方提请受让方充分了解《法律意见书》中提及的各项情况,具体变更登记要求以工商登记部门为准。转让方在本项目成交后的变更登记环节将提供必要的协助。 2.截至评估基准日,转让方对标的企业认缴出资额为669.*万元,已实缴完毕。标的企业出资额合计为*.*元,实收投资金额为*.*元。本项目转让方对标的企业已完成全部出资完毕,转让方本次转让标的为其对标的企业的669.*万元出资对应的财产份额。 3.其他详见《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合伙协议》及《 (略) 第一 (略) 民事裁定书(2022)京01破26号之四》等存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 | ||
在 (略) 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 http://** | ||
数据来源: |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转让标的企业名称: | 无锡信安六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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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
注册资本(万元):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437 | ||
标的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MACEPL2X87 | (略) 或主管部门名称: | ||
经营范围: | ||||
经营规模: | ||||
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人数: | 4 | 转让标的企业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审计年度(20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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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上年度): | 0 | 利润总额(上年度): | -* | 净利润(上年度): | -* | |
资产总额(上年度): | * | 负债总额(上年度): | 0.04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上年度): | * | |
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本年度 2024-11-30财务报表【月报】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企业股东信息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股东持股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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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合伙人 | 98.56 | |||||
(略) 北京分行 | 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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