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津0116强清88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4津0116强清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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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津0116强清88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4津0116强清88号

向天津 (略) 公告如下:

一、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二、 (略) 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 (略) 、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4、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清算组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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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天津 (略) 公告如下:

一、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二、 (略) 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 (略) 、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4、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清算组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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