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将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给陈春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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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将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给陈春明的批复

陈春明:

送来《补办出让手续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灵山县三海 (略) 西三巷17号、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桂(2024)灵山县不动产权第(略)号、登记面积为7.89平方米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给你们,出让用途为城镇住宅,出让年限为70年,应补缴土地出让金总额为(略).00元。

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

三、请凭本批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缴土地价款票据及相关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灵山县 (略)

2024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陈春明:

送来《补办出让手续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灵山县三海 (略) 西三巷17号、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桂(2024)灵山县不动产权第(略)号、登记面积为7.89平方米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给你们,出让用途为城镇住宅,出让年限为70年,应补缴土地出让金总额为(略).00元。

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

三、请凭本批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缴土地价款票据及相关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灵山县 (略)

2024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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