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将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给覃长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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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将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给覃长美的批复

覃长美:

送来《补办出让手续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灵山县武利镇三里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号为灵国用(1997)字第17-990号、登记面积为91.00平方米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给你,出让用途为城镇住宅,出让年限为70年,应补缴土地出让金总额为*.00元。

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

三、请凭本批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缴土地价款票据及相关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灵山县 (略)

2024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覃长美:

送来《补办出让手续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灵山县武利镇三里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号为灵国用(1997)字第17-990号、登记面积为91.00平方米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给你,出让用途为城镇住宅,出让年限为70年,应补缴土地出让金总额为*.00元。

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

三、请凭本批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缴土地价款票据及相关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灵山县 (略)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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