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金控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15笔债权含收益权资产转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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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南宁金控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15笔债权(含收益权)资产转让项目 | ||
项目编号 | * | 挂牌价格 | 84,*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年 12 月 23 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年 12 月 27 日 |
挂牌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否 |
资产概况 | 本次转让标的为南宁金控 (略) 持有的15笔债权(含收益权)资产项目,详细情况如下: 截至2024年12月20日,标的债权金额合计人民币(大写):*仟*佰点击查看>>万*仟零点击查看>>元*角*分(小写:¥84,*),其中本金代偿余额人民币(大写):*仟*佰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角*分(小写:¥78,*),利息、罚息、违约金暂计为(大写):*佰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角*分(小写:¥6,*),实现债权费用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资料为准。具体情况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到相关部门咨询确认,对标的进行充分了解和风险预估并自愿全部接受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 (略) (以下简称“交易所”)查阅。 |
一、转让方承诺 |
转让方拟转让持有的标的债权资产,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债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债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债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债权拥有 (略) 置权; 2.我方转让债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申请与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南宁金控 (略)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略) 16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B101号 | |
负责人/授权代表 | 侯海萍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5P2N5L6P | |
经营规模 |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略) |
(略) 或其他部门名称 | 南宁金 (略)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南宁金 (略) (略) | |
批准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文件名称 | 南宁金 (略) (略) 第二届董事会第177次会议纪要 | |
批准文号 | 南金投集董会〔2024〕28号 | |
批准日期 | 2024年12月16日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84,*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应在接到交易所通知起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付清资产交易服务费。 2.受让方自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相关合同或协议。 3.债权转让相关合同或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成交款。本次债权成交价款通过转让方指定账户结算,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南宁金控 (略) 开户行:桂林银行 (略) 支行 账户:6600 0001 1999 6000 24 4.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5.受让方保证交易价款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为依法可支配的财产,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活动;受让方取得成交资格后须积极配合转让方进行反洗钱工作,按照转让方要求提供身份证明等反洗钱审查工作所需材料;受让方知悉并完全理解,若转让方在反洗钱工作中发现受让方涉嫌洗钱或恐怖融资犯罪的,转让方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并有权取消受让方的成交资格或解除债权转让协议等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方信誉良好,能够支付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并承担购买该债权所带来的风险,交易资金来源合法。 2.受让方需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接受联合体受让。 5.除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管理人员、参 (略) 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与参与不 (略) 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本次转让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人和担保人;被列入反恐、反洗钱黑名单的人员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不得收购、受让竞价标的的主体等不得作为受让方以外,其他社会投资者(含机构或个人)均可参与受让。 |
受让申请所需 提交材料 | 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4.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自然人: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身份证明文件;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如有); 4.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1.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交加盖公章(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加按手印(自然人)的复印件。 2.意向受 (略) 站公告提供的报名地址进行报名,将上述报名材料扫描上传。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风险披露: 1.意向受让方受让标的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意向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本公告(含附件)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方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方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 (略) 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方是 (略) 法人、自然人。 (2)《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在意向受让方受让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意向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3.在意向受让方受让后,意向受让方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转让方此次系对标的债权进行现状转让,在意向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意向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本次交易所述的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5.意向受让方需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转让方转让给意向受让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意向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意向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与挂牌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挂牌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或公告中有关债权催收的内容不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3)挂牌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与标的债权相关的所有反担保合同可能存在不真实、不合法、无效的情形;标的债权的反担保措施如涉及抵(质)押的,可能存在未办理抵(质)押登记;标的债权的反担保保证合同可能存在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保证责任的情形; (4)标的债权可能存在银行未能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而保证人仍履行保证责任,导致标的债权受让人无法取得向借款人等相关方的反担保保证人、抵(质)押人、其他债务人等进行追偿的风险; (5)挂牌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6)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7)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8)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可能存在执行回转等诉讼风险; (9)挂牌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等司法费用的情形; (10)同一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存在部分转让给转让方,部分未转让的情形,处置主债务人、反担保人等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股票、基金、车辆、不动产等)所得款项,原债权人要求应当优先清偿原债权人应收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代偿款、担保费、代垫款等),意向受让方同意届时按照原债权人的书面指示(无论该等指示是原债权人直接向转让方发出,或是原债权人向意向受让方发出,或是转让方按照原债权人的指示向意向受让方发出),不提出任何异议、不提出任何抗辩地,将原债权人要求的金额,支付至原债权人或其指定第三方; (11)原债权人转让给转让方的债权涉及已设定原债权人为权利人的最高额抵押、质押等反担保措施的,且转让方受让的债权仅为最高额项下其中部分的,则处置已办理登记或未办理登记但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抵押物、质押物等反担保物所得款项,意向受让方同意与原债权人双方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或预留(未代偿的按在保余额暂定债权额预留,如未发生代偿或代偿金额低于预留金额,则剩余部分分配给意向受让方); (12)原债权人的代偿款,可能因原债权人与债权人银行未签订合法有效的保证合同,而无需代偿,或即使存在保证合同,但代偿金额与保证合同的约定不一致,导致标的债权受让人无法取得向借款人等相关方的反担保保证人、抵(质)押人、其他债务人等进行追偿的风险。 6.意向受让方如受让转让标的则必须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标的债权中可能存在的能够追究转让方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 7.意向受让方如受让转让标的则必须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标的债权中存在的能够追究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同时保证不对外披露及做出有损于中国外债偿还信誉的行为。 8.可能存在着挂牌期内转让方提前终止挂牌撤回转让的情形,撤回挂牌的,转让方同意交易保证金无息退还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得再追究转让方及交易所任何法律责任。 9.转让方已经就挂牌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完成了充分的披露和说明,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不再就挂牌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的披露和说明承担任何责任,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10.若出现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债权转让协议后受让方违约,未按期支付资产成交价款的,转让方可另行对标的进行再 (略) 置,再 (略) 置的成交价款低于本 (略) 置成交价款的,本次成交价款 (略) 置成交价格的差额部分由本次成交的受让方承担,转让方有权就该部分差额向本次成交受让方另行主张赔偿责任。 11.意向受让方需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次交易所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转让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风险提示: 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前应仔细阅读本信息公告等中的有关材料,对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对标的进行充分了解和风险预估。一旦参与交易(报名)则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信息公告等附件材料全部内容,已实地勘察标的并完全了解及认可标的的现状,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标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 |
保证金详细情况 | 交纳金额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年 月 日 | |
交纳注意事项 | 1.交纳资金以到达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受让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或现场现金交纳。 3.符合要求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受让保证金。 4.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回(不计利息)。 5.受让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债权转让协议的,受让保证金不予退回。 | |
账户信息 | 账户名称:广西联合产 (略) | |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南宁凤岭支行 | ||
账 号:*7793 | ||
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 ||
(略) 置 方式 | 1.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优先转为交易服务费,余额部分于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 (略) 不计息退回。 2.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未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应价(有其它意向受让方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受让方违反其在申请受让、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交易程序的; (7)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7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 (9)交易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 |
披露附件 |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
四、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由交易所通知该意向受让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网络竞价 |
五、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李女士 | 项目咨询联系号码 |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李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号码 | 0771-* | |
交易机构传真 | 0771-* | |||
联系地址 | (略) (略) (略) 16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南宁金融大厦2楼 |
六、交易须知 |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 (略) (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交 (略) 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交易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 (略) (http://**.cn)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交易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 (略) 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 (略) 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 (略) 上注册 (略) 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交易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 (略) 向 (略) 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 (略) 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略) 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交易所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 (略) 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 (略) 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 (略) 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易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 (略) 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交易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略) 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 (略) 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 (略) 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 (略) 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交易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交易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 (略) 网络竞价系统软硬 (略) 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交易所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交易所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 (略) 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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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公告内容
项目名称 | 南宁金控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15笔债权(含收益权)资产转让项目 | ||
项目编号 | * | 挂牌价格 | 84,*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年 12 月 23 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年 12 月 27 日 |
挂牌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否 |
资产概况 | 本次转让标的为南宁金控 (略) 持有的15笔债权(含收益权)资产项目,详细情况如下: 截至2024年12月20日,标的债权金额合计人民币(大写):*仟*佰点击查看>>万*仟零点击查看>>元*角*分(小写:¥84,*),其中本金代偿余额人民币(大写):*仟*佰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角*分(小写:¥78,*),利息、罚息、违约金暂计为(大写):*佰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角*分(小写:¥6,*),实现债权费用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资料为准。具体情况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到相关部门咨询确认,对标的进行充分了解和风险预估并自愿全部接受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 (略) (以下简称“交易所”)查阅。 |
一、转让方承诺 |
转让方拟转让持有的标的债权资产,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债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债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债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债权拥有 (略) 置权; 2.我方转让债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申请与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南宁金控 (略)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略) 16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B101号 | |
负责人/授权代表 | 侯海萍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5P2N5L6P | |
经营规模 |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略) |
(略) 或其他部门名称 | 南宁金 (略)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南宁金 (略) (略) | |
批准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文件名称 | 南宁金 (略) (略) 第二届董事会第177次会议纪要 | |
批准文号 | 南金投集董会〔2024〕28号 | |
批准日期 | 2024年12月16日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84,*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应在接到交易所通知起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付清资产交易服务费。 2.受让方自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相关合同或协议。 3.债权转让相关合同或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成交款。本次债权成交价款通过转让方指定账户结算,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南宁金控 (略) 开户行:桂林银行 (略) 支行 账户:6600 0001 1999 6000 24 4.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5.受让方保证交易价款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为依法可支配的财产,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活动;受让方取得成交资格后须积极配合转让方进行反洗钱工作,按照转让方要求提供身份证明等反洗钱审查工作所需材料;受让方知悉并完全理解,若转让方在反洗钱工作中发现受让方涉嫌洗钱或恐怖融资犯罪的,转让方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并有权取消受让方的成交资格或解除债权转让协议等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方信誉良好,能够支付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并承担购买该债权所带来的风险,交易资金来源合法。 2.受让方需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接受联合体受让。 5.除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管理人员、参 (略) 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与参与不 (略) 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本次转让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人和担保人;被列入反恐、反洗钱黑名单的人员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不得收购、受让竞价标的的主体等不得作为受让方以外,其他社会投资者(含机构或个人)均可参与受让。 |
受让申请所需 提交材料 | 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4.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自然人: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身份证明文件;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如有); 4.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1.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交加盖公章(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加按手印(自然人)的复印件。 2.意向受 (略) 站公告提供的报名地址进行报名,将上述报名材料扫描上传。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风险披露: 1.意向受让方受让标的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意向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本公告(含附件)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方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方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 (略) 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方是 (略) 法人、自然人。 (2)《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在意向受让方受让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意向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3.在意向受让方受让后,意向受让方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转让方此次系对标的债权进行现状转让,在意向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意向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本次交易所述的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5.意向受让方需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转让方转让给意向受让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意向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意向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与挂牌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挂牌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或公告中有关债权催收的内容不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3)挂牌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与标的债权相关的所有反担保合同可能存在不真实、不合法、无效的情形;标的债权的反担保措施如涉及抵(质)押的,可能存在未办理抵(质)押登记;标的债权的反担保保证合同可能存在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保证责任的情形; (4)标的债权可能存在银行未能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而保证人仍履行保证责任,导致标的债权受让人无法取得向借款人等相关方的反担保保证人、抵(质)押人、其他债务人等进行追偿的风险; (5)挂牌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6)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7)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8)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可能存在执行回转等诉讼风险; (9)挂牌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等司法费用的情形; (10)同一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存在部分转让给转让方,部分未转让的情形,处置主债务人、反担保人等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股票、基金、车辆、不动产等)所得款项,原债权人要求应当优先清偿原债权人应收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代偿款、担保费、代垫款等),意向受让方同意届时按照原债权人的书面指示(无论该等指示是原债权人直接向转让方发出,或是原债权人向意向受让方发出,或是转让方按照原债权人的指示向意向受让方发出),不提出任何异议、不提出任何抗辩地,将原债权人要求的金额,支付至原债权人或其指定第三方; (11)原债权人转让给转让方的债权涉及已设定原债权人为权利人的最高额抵押、质押等反担保措施的,且转让方受让的债权仅为最高额项下其中部分的,则处置已办理登记或未办理登记但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抵押物、质押物等反担保物所得款项,意向受让方同意与原债权人双方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或预留(未代偿的按在保余额暂定债权额预留,如未发生代偿或代偿金额低于预留金额,则剩余部分分配给意向受让方); (12)原债权人的代偿款,可能因原债权人与债权人银行未签订合法有效的保证合同,而无需代偿,或即使存在保证合同,但代偿金额与保证合同的约定不一致,导致标的债权受让人无法取得向借款人等相关方的反担保保证人、抵(质)押人、其他债务人等进行追偿的风险。 6.意向受让方如受让转让标的则必须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标的债权中可能存在的能够追究转让方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 7.意向受让方如受让转让标的则必须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标的债权中存在的能够追究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同时保证不对外披露及做出有损于中国外债偿还信誉的行为。 8.可能存在着挂牌期内转让方提前终止挂牌撤回转让的情形,撤回挂牌的,转让方同意交易保证金无息退还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得再追究转让方及交易所任何法律责任。 9.转让方已经就挂牌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完成了充分的披露和说明,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不再就挂牌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的披露和说明承担任何责任,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10.若出现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债权转让协议后受让方违约,未按期支付资产成交价款的,转让方可另行对标的进行再 (略) 置,再 (略) 置的成交价款低于本 (略) 置成交价款的,本次成交价款 (略) 置成交价格的差额部分由本次成交的受让方承担,转让方有权就该部分差额向本次成交受让方另行主张赔偿责任。 11.意向受让方需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次交易所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转让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风险提示: 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前应仔细阅读本信息公告等中的有关材料,对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对标的进行充分了解和风险预估。一旦参与交易(报名)则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信息公告等附件材料全部内容,已实地勘察标的并完全了解及认可标的的现状,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标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 |
保证金详细情况 | 交纳金额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年 月 日 | |
交纳注意事项 | 1.交纳资金以到达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受让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或现场现金交纳。 3.符合要求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受让保证金。 4.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回(不计利息)。 5.受让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债权转让协议的,受让保证金不予退回。 | |
账户信息 | 账户名称:广西联合产 (略) | |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南宁凤岭支行 | ||
账 号:*7793 | ||
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 ||
(略) 置 方式 | 1.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优先转为交易服务费,余额部分于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 (略) 不计息退回。 2.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未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应价(有其它意向受让方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受让方违反其在申请受让、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交易程序的; (7)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7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 (9)交易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 |
披露附件 |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
四、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由交易所通知该意向受让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网络竞价 |
五、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李女士 | 项目咨询联系号码 |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李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号码 | 0771-* | |
交易机构传真 | 0771-* | |||
联系地址 | (略) (略) (略) 16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南宁金融大厦2楼 |
六、交易须知 |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 (略) (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交 (略) 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交易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 (略) (http://**.cn)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交易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 (略) 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 (略) 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 (略) 上注册 (略) 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交易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 (略) 向 (略) 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 (略) 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略) 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交易所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 (略) 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 (略) 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 (略) 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易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 (略) 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交易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略) 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 (略) 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 (略) 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 (略) 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交易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交易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 (略) 网络竞价系统软硬 (略) 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交易所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交易所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 (略) 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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