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1破15号江苏新力矿业有限公司债务人法律义务及资料移交的告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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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1破15号江苏新力矿业有限公司债务人法律义务及资料移交的告知函

(略)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略) (略) 于2024年6月6日作出(2024)苏01破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省国信 (略) 对 (略) (以下简称“ (略) ”)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4)苏01破15号决定书, (略) 京师(南京)律师事 (略) 管理人,宗庆华担任负责人。

管理人现将债务人相关法律义务告知你,请您配合接受询问,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一、关于债务人相关人员法律义务的法律规定释明

(一)破产法第15条规定, (略)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略) 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二)破产法第127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 (略) 可以对直接责任人 (略) 以罚款。

(三)破产法第129条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 (略) 可以予以训诚、拘留,可以 (略) 罚款。

(四)破产法第13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破产法第128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刑法第162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 (略) 、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七)刑法第162条之一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参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 (略)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 (略) 罚。

(八)刑法第162条之二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债务人需移交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内容

(一)债务人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税务登记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预留银行的私人印鉴、 (略) (略) 或者分支机构公章等印章。

(二)债务人设立及历次股本变动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起人协议、董事会、股东会、职工大会决议、章程、增资合同、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工商变更登记资料,以及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经营凭证。

(三)债务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历年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财务凭证、总账册、明细账册、报表、财务证件、发票、支票、纳税申报账户和密码等。整理 (略) 理的业务, (略) 理的程度、相关的凭证资料等。

(四)债务人的收发文件、合同、协议等原始档案材料。

(五)债务人的资产权属证明,包括商标注册证书、专利证书、对外投资权益凭证、对外债权凭证、房屋权属证书、车辆登记证书等各类资产凭证。

(六)车辆、房产、土地、机器设备等所有属债务人的资产。

(七)债务人的人事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用工手续、劳动保险、员工联系方式等)。

(八)债务人的银行账户、密码、开户许可证、网银U盾、密码、印鉴卡和现金等。

(九)债务人的涉诉案件材料, (略) 为原告、被告、第三人的所有一审、二审、再审、执行案件及仲裁等。

(十)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但由债务人占有、管理或使用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债务人分支机构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及其他事项。

附:

1、(2024)苏01破15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2024)苏01破15号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3、管理人联系方式:李律师(略);

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8号 京师律师楼B栋。


附件
(略) 债务人义务告知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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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略) (略) 于2024年6月6日作出(2024)苏01破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省国信 (略) 对 (略) (以下简称“ (略) ”)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4)苏01破15号决定书, (略) 京师(南京)律师事 (略) 管理人,宗庆华担任负责人。

管理人现将债务人相关法律义务告知你,请您配合接受询问,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一、关于债务人相关人员法律义务的法律规定释明

(一)破产法第15条规定, (略)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略) 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二)破产法第127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 (略) 可以对直接责任人 (略) 以罚款。

(三)破产法第129条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 (略) 可以予以训诚、拘留,可以 (略) 罚款。

(四)破产法第13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破产法第128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刑法第162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 (略) 、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七)刑法第162条之一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参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 (略)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 (略) 罚。

(八)刑法第162条之二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债务人需移交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内容

(一)债务人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税务登记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预留银行的私人印鉴、 (略) (略) 或者分支机构公章等印章。

(二)债务人设立及历次股本变动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起人协议、董事会、股东会、职工大会决议、章程、增资合同、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工商变更登记资料,以及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经营凭证。

(三)债务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历年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财务凭证、总账册、明细账册、报表、财务证件、发票、支票、纳税申报账户和密码等。整理 (略) 理的业务, (略) 理的程度、相关的凭证资料等。

(四)债务人的收发文件、合同、协议等原始档案材料。

(五)债务人的资产权属证明,包括商标注册证书、专利证书、对外投资权益凭证、对外债权凭证、房屋权属证书、车辆登记证书等各类资产凭证。

(六)车辆、房产、土地、机器设备等所有属债务人的资产。

(七)债务人的人事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用工手续、劳动保险、员工联系方式等)。

(八)债务人的银行账户、密码、开户许可证、网银U盾、密码、印鉴卡和现金等。

(九)债务人的涉诉案件材料, (略) 为原告、被告、第三人的所有一审、二审、再审、执行案件及仲裁等。

(十)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但由债务人占有、管理或使用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债务人分支机构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及其他事项。

附:

1、(2024)苏01破15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2024)苏01破15号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3、管理人联系方式:李律师(略);

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8号 京师律师楼B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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